目前,在企業中經營過程中,涉及舊房轉讓的情形越來越多,首先我們先了解一下何為舊房;新建房是指建成後未使用的房產。凡是已使用一定時間或達到一定磨損程度的房產均屬於舊房。使用時間和磨損程度標準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地方稅務局具體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扣除項目的計稅方法有如下三種:
一、 評估價格扣除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徵收:
1、出售舊房及建築物的;
2、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評估費不得扣除)
3、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評估費不得扣除)
4、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評估費不得扣除)
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方法如下:
1、 計算評估價格:不能提供發票同時也不符合核定徵收辦法的,可採用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
2、 計算增值額
增值額=收入額-扣除項目金額
扣除項目金額=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
3、 計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100%
4、 依據增值率確定使用稅率
5、 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增值額*使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係數
二、 發票金額扣除法
根據財稅【2006】21號文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關於已繳納的契稅可否在計稅時扣除的問題,根據財稅字【1995】48號文的規定:對於個人購入房地產再轉讓的,其在購入時已繳納的契稅,在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中已包括了此項因素,在計徵土地增值稅時,不另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
扣除項目的金額=發票所載金額*(1+購房年度*5%)
這裡所說的「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根據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文的規定:取得營改增前營業稅發票的,扣除金額為發票所載金額(不扣減營業稅);取得營改增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扣除金額為發票所載價稅合計金額;取得營改增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扣除金額為發票所載不含增值稅金額加上不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之和。
三、 核定徵收扣除法
根據財稅【2006】21號文的規定:對於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可根據《稅收徵管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