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關於大型公用場所及商住小區供電設施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
江發改辦〔2020〕55號
JMBG2020002
市各有關單位,各市(區)發展和改革局:
為規範江門市大型公用場所及商住小區供電設施的建設,做好用電管理和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保障供用電安全,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關於大型公用場所及商住小區供電設施建設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0年2月20日
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關於大型公用場所及商住小區供電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江門市大型公用場所及商住小區供電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用電管理,確保供電設施同步規劃設計、同步建設和同步投入使用,保障供用電安全,根據GB50053—2013《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範》、GB50052-2009《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50096-2011《住宅設計規範》、DL/T5729-2016《配電網規劃設計技術導則》、DL/T599-2016 《城市中低壓配電網改造技術導則》、JGJ16-2008《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供電營業規則》、《廣東省10kV及以下業擴工程設備技術規範》、《廣東省10kV及以下業擴工程竣工檢驗規範》和《廣東省10kV及以下業擴工程設備選型規範》等國家及行業標準,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江門市新建、擴建、改建大型公用場所(包括商業綜合體、寫字樓、學校、醫院、車站、體育館以及演藝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以下簡稱大型場所)及商住小區(包括高層、多層商住綜合樓、別墅以及未按小區管理的商住樓,以下簡稱小區)供配電設施設計、施工、驗收及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三條 大型場所及小區供電設施的建設遵循「統一規劃、統籌建設」原則,由開發建設單位根據建設規模和用電需求情況,在規劃建設階段先行諮詢供電企業的意見,供電企業提供書面意見後報自然資源部門進行統一的供用電規劃,確定配電房位置及供電範圍、高低壓電纜通道等,並在總平面圖中標明配電房位置以及尺寸,並統籌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條 大型場所及小區內符合規範、有獨立產權,獨立使用的住宅、小間式商業店面、小型寫字樓、獨立供電的車庫及雜物間等用電容量小的設施,可以由小區公用變壓器供電,並在末端採用一戶一表集中表箱供電。
第五條 大型場所及小區內同一性質、集中用電的公共設施(包括公共照明、消防、電梯、水泵等),由公用配電房的低壓配電櫃供電的,計量櫃(箱)設於公用配電房低壓總出線之後,相關配電裝置和自備電源設置在單獨的專用配電房內並由用戶維護管理。
第三章 配電房設施建設管理
第六條 大型場所及小區的配電房、開關站等電力設施的選址避免設置於地塊內地質災害高發、易發區域以及地勢低洼處,原則上不採用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嚴禁設置於建築物最底層,重要地段的配電設施必須要建在地上。如受客觀條件所限,必須採用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建設(非最底層)的,要進行充分論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設置防水排澇設施,降低洪澇風險。
第七條 配電房、開關站可附設於建築物主體內部,但避免設置在廁所、浴室或其他經常積水場所的正下方和鄰壁,並滿足防火、防洪澇、防潮、防小動物等要求;放置變壓器的房間需滿足淨空高度要求,並滿足國家關於對噪聲、電磁和通信幹擾等規定和要求;放置變壓器的房間需滿足淨空高度要求,並滿足國家關於對噪聲、電磁和通信幹擾等規定和要求;裝設有SF6設備的房間,必須裝設強力通風裝置,風口應該設於室內底部。
第八條 配電房、開關站根據終期用電需求開展規劃建設,預留足夠的變壓器和開關櫃、消防通道、運輸維護通道和設備吊裝裝置的位置。
第九條 大型場所及小區的專用、公用變壓器以及相配套高壓開關櫃、低壓配電櫃須分開擺放,實現公用配電房與專用配電房獨立分開、互不連通。
第十條 大型場所及小區的配電房、開關站大門須向外開啟,採用雙開門且滿足電力設備的運輸要求(一般門寬不小於2.0m、高不小於2.5m),配電房所有門、窗和防鼠網採用不鏽鋼材質等非燃燒材料或難燃材料的實體門。
第四章 報裝容量核定及變壓器設置
第十一條 各類用電報裝容量配置標準,建築面積80m²及以下的住宅配置為4kW,80-120(含)m²的住宅配置為6kW,120-150(含)m的住宅配置為8kW,超過150m的住宅按每平方米60W配置,辦公樓、招待所按每平方米80W配置,商場、賓館按每平方米100W配置,車庫按每平方米40W配置。
第十二條 變壓器容量按以下原則計算:
(一)根據大型場所及小區的規劃設置的供電點(配電房)劃分供電區域,一個供電點(配電房)的供電範圍為一個供電區域,並按照上述標準計算出每一個供電區域的用電負荷(kW)。
(二)每個供電點(配電房)的變壓器容量要充分考慮功率因數、同時需要係數、配變經濟運行係數、能效係數以及當地的區域係數等因素,遵循經濟運行原則合理選擇容量,一般情況下可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上述公式中的功率因數、同時需要係數、配變經濟運行係數、區域係數以及能效係數按以下原則取值:
1.功率因數取0.8。
2.100戶及以下同時需要係數取0.6,100~400 戶取0.5,400 戶及以上取0.4。
3.配變經濟運行係數取0.7。
4.區域係數江門市區(蓬江區、江海區和新會區)取1.05;鶴山市、開平市、臺山市和恩平市取0.85。
5.能效係數暫取0.9,今後視節能設備應用的實際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大型場所及小區的每個公用供電點(配電房)應設置二臺及以上,四臺及以下配電變壓器,當設置二臺時,其中一臺變壓器維護檢修,另一臺變壓器的容量需要滿足一級負荷及二級負荷的用電要求。
第十四條 供電一般中高層以下建築(指9層及以下)的公用變壓器單臺容量原則上不超過630kVA,可以選擇250kVA、315kVA、500kVA和630kVA容量的變壓器;供電高層建築(指10層及以上)的公用變壓器單臺容量不超過800kVA。
第十五條 大型場所及小區的公用變壓器不宜採用戶外箱式變壓器和露天台架(墩)變壓器永久供電,設置在主體建築物中的變壓器或者容量為800kVA的公用變壓器,必須選擇帶外殼的乾式變壓器。
第十六條 大型場所及小區如果含經營性充電站、充電樁,建設單位應做好總體配用電規劃,預留電源點和專用配電房位置,由經營業主獨立申請報裝用電容量。
第五章 高低壓配電網建設原則
第十七條 高壓配電網建設遵循以下原則:
(一)高壓配電網絡一般採用10kV電壓等級供電,按照環網接線方式,開環運行配置網絡;配電網絡主幹線按長期規劃選定,主環網電纜截面不少於300mm²,支線(或支環)不少於150mm²。
(二)高壓配電線路應該選擇電纜線路,採用電纜溝、槽、管方式(在有機動車負載的通道用排管方式)進行敷設,路徑清晰,互不交叉;禁止採用直接地埋的方式敷設。供電線路如果採用電纜槽架設,必須採用不鏽鋼材質;供電公用配電房和專用配電房的線路應該採用各自獨立的電纜管(溝、槽)敷設。
第十八條 低壓配電網建設遵循以下原則:
(一)低壓配電網一般採用380V電壓等級供電,實行分區供電。低壓線路要有明確的供電範圍,線路兩端都要標掛清晰標示牌,每個供電臺區的供電半徑原則上不超過250m,三相負荷基本達到平衡。
(二)低壓網絡一般採用放射式和樹幹式相結合的接線方式,低壓配電線路要按照供電指標、需要係數、敷設方式來選擇導線截面,線路敷設必須符合國家電氣規範。
(三)室外敷設一般採用銅芯帶金屬鎧裝聚氯乙烯絕緣電力電纜或銅芯帶金屬鎧裝交聯聚乙烯絕緣電纜,並滿足四芯或五芯同等截面的要求。
(四)低壓配電系統可採用TN或TT接地型式,一個系統只採用一種接地型式。當低壓系統採用TN-C接地型式時,配電線路除主幹線和各分支線的末端外,中性點應重複接地,且每回幹線的接地點,不小於三處;線路進入車間或大型建築物的入口處的接戶線,其中性線應該重複接地。
(五)低壓進戶線要根據住戶建築面積預留足夠的供電容量,低壓進戶線採用銅芯絕緣雙塑護套線,一般最小截面不小於10mm。
(六)低壓各回出線原則上每回負荷不超過400A,容量為800(630)kVA的變壓器應配置低壓迴路數量不少於8回,容量為500(400)kVA的變壓器應配置低壓迴路數量不少於6回,容量為315kVA的變壓器應配置低壓迴路數量不少於4回。
(七)各臺區低壓側要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容量按變壓器容量的40%設置,採用共補與分補相結合補償方式,補償後功率因數在0.95以上。
(八)低壓供電網絡宜採用電纜管(溝、槽)等方式敷設,禁止採用直接地埋的方式敷設,公用配電房供電線路與專用配電房供電線路應採用各自獨立的電纜管(溝、槽)敷設,供電線路路徑清晰,互不交叉。
(九)為避免火災及觸電事故的發生,商鋪門面廣告牌、招牌等不能遮蓋低壓導線及表箱,裝修期間金屬物不能接觸、擦傷低壓導線等電力設施。
(十)在用戶建築物的樓梯間前設進線拉線井,低壓電力線路與電訊、電視井分設左右兩側,與單體建築物內的電錶及分線開關箱的位置相對應。
第六章 配電設備選型
第十九條 配電設備要選取技術先進、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和入網運行條件並按照規定取得質量認證的產品,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技術落後及不合格產品。
第二十條 變壓器、開關櫃、環網櫃、電纜分接箱、電纜及附件等設備選型必須符合《廣東省10kV及以下業擴工程設備技術規範》、《廣東省10kV及以下業擴工程設備選型規範》及我市供電企業設備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變壓器應該選取接線組別為D/yn11的節能型產品。油浸式變壓器選用S11及以上低損耗型變壓器;乾式變壓器選用SC(G)B10 型及以上低損耗型變壓器。
第二十二條 高壓開關要選用短路容量能滿足較長期發展需要、可靠性高、體積小、維護工作量少和操作簡單的新型設備,如SF6開關、真空開關、環網單元、小型封閉式配電裝置。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電房內的進出線開關櫃原則上均選用可擴展的SF6三工位負荷開關櫃或真空負荷開關櫃。
(二)變壓器保護櫃均選用可擴展SF6三工位負荷開關-熔斷器組合櫃或真空負荷開關櫃-熔斷器組合櫃。
(三)負荷開關櫃熱穩定電流按20kA/3S選擇;斷路器櫃的開斷電流必須進行校驗後選擇,原則要求為31.5kA/4S。
(四)進出線開關櫃(包括饋出線)均須配置故障指示器,信號引至開關櫃面板。
(五)環接於主幹線路中的開關站(或配電房),其開關櫃均須加裝直流電動操作機構。除變壓器保護櫃外,均須加裝三相CT。並預留遙信、遙測、遙控接口。
(六)電纜分接箱內的開關均應選用共箱式開關。
第二十三條 低壓進線櫃進線開關應選擇框架式智能開關,低壓出線開關要選用結構合理、性能穩定、運行可靠、技術先進並滿足短路開斷電流的要求。
第七章 電能計量裝置安裝
第二十四條 大型場所及小區必須配套裝設集中抄表系統。集中抄表系統要符合《低壓電力用戶集中抄表系統技術條件》(DL/T 698—1999)及廣東電網公司低壓集中抄表技術標準,低壓集抄設備必須符合《廣東電網公司低壓電力用戶集中抄表系統集中器訂貨及驗收技術條件》、《廣東電網公司低壓電力用戶集中抄表系統採集終端訂貨及驗收技術條件》和《廣東電網公司低壓電力用戶集中抄表系統集中器上行通訊規約》(1003版),集中抄表系統採集終端由供電企業採購和安裝,開發建設單位需預留終端的安裝位置,完成通信線路的敷設,與供電設施做到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運、同步驗收。
第二十五條 抄表到戶的商住小區用戶和公共設施(電梯、水泵、消防、公共照明等)用電應該在進戶線側預留電錶箱。
第二十六條 住宅和非住宅用電各設專用的供電系統,住宅用電採用「一戶一表」形式計量,單套住房套內建築面積120m住及以上或單套住房建築面積144m單及以上的宜按380V供電標準預留表位和配置電源,電梯、水泵、樓梯照明等公共用電獨立設置電能計量裝置。
第二十七條 高層住戶的計費電能表應該集中在首層,頂層不得分散裝表。
第二十八條 小型商鋪、商住小區別墅的公共設施用電的計費電能表儘量採用集中安裝。同一用戶不同用電類別的須分別安裝電能計量裝置。
第二十九條 商住小區停車場按照規定預留充電樁安裝位置,分區集中在首層預留充電樁表位位置,原則上要靠近住宅表位,總集中點個數不得大於住宅電錶首層集中點總個數,初期建設不少於車位總數10%表位,全部車位預留表位至車位電纜線路專用管線以及充電樁安裝位置。小型商鋪、商住小區別墅等非集中車位的,預留足夠的充電樁位置、表位和表後專用管線。
第三十條 計量表箱必須符合我市供電企業的技術標準,並預留足夠的維護操作通道。
第三十一條 計量表後住宅、商鋪等用電戶室內配電開關箱均必須設置漏電保護器。
第八章 供電設施管理
第三十二條 大型場所及小區供配電建築物和供配電設施工程(包括專用、公用配電房,供配電線路等)的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投資。
第三十三條 大型場所及小區供電設施的管理須有專人負責,管理人員必須經過電工專業技能培訓,領取高壓電工證。配電房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進行設備定期檢驗。
第三十四條 大型場所及小區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電梯、防煙排煙設施、火災自動報警、漏電火災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客梯、生活水泵和電動的防火門、窗、捲簾、閥門等重要負荷要按規定的負荷級別進行設計,除正常供電電源之外,還應該按照規定配備自備發電機等保安電源,並和其他電源有可靠連鎖。保安電源和發電設施(如:發電機和轉換櫃等)不得與公用配電設施在同一電房內,其相關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建設,由產權方管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錄:相關術語
(一)「配電房」:指中低壓配電網中,用於接受並分配電力,將中壓變換為低壓的變配電設施。「公用配電房」:指該配電房屬於公用性質,為小區住宅及配套設施供電,由小區投資建設單位按規範投資建設。「公用配電房」內的變壓器稱為「公用變壓器」。「專用配電房」:指該配電房屬於專用性質,專為單一用電性質或單一客戶供電,由投資建設單位按規定建成後專用並負責維護管理。「專用配電房」內的變壓器稱為「專用變壓器」。
(二)「開關站」:指中壓配電網中設有母線及其進線設備、接受並分配電力、能開斷負荷電流或短路電流的配電設施。(開關站內必要時可附設配電變壓器)。
(三)「電纜分接箱 」:指完成配電系統中電力電纜線路匯集和分接功能的專用電氣連接設備,在其內不包含開關設備。
(四)「戶外開關箱 」:主要由電纜附件構成的開關設備,完成配電系統中電力電纜線路匯集和分接功能的專用電氣連接設備,也可以稱作戶外開關設備。
(五)「電能計量裝置 」:指為計量電能所必須的計量器具和輔助設備的總體,包括電能表、負荷管理終端、計量櫃、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試驗接線盒及其二次迴路等。
(六)「充電站 」:指由三臺及以上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組成, 為電動汽車進行充電,並能夠在充電過程中對充電設備進行狀態監控的場所。
(七)「充電樁 」:固定安裝在電動汽車外、 與交流電網連接的充電設備。交流充電樁為電動汽車車載充電機提供交流電源; 直流充電樁為電動汽車動力電池提供小功率直流電源。
(八)「高層建築」:指建築高度大於24m的非單層公共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27m的住宅建築(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築)。
(九)「需要係數」:指用電設備組實際所需要的功率與額定負載時所需的功率的比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