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農村房屋買賣多年未過戶 面臨拆遷賣家反悔不認帳

2020-12-17 澎湃新聞

【以案釋法】農村房屋買賣多年未過戶 面臨拆遷賣家反悔不認帳

2020-04-03 10:4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房屋拆遷熱潮持續升溫,高額拆遷補償款以及安置補償房屋等優厚待遇,催生大量賣方試圖單方毀約的案例。近日,華安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關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件。

案情簡介

20年前,李某輝和李某祥、李某盛約定將一座平房以4090.50元賣給李某輝,並籤訂《房屋買賣契約》,李某輝在契約籤訂後超額支付了房款。賣方收到錢後,遲遲不肯協助買方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李某祥、李某盛去世後,其子女李某麗、李某鳳一直居住在該平房,買方多次提出過戶房子,賣方皆推脫有事避而不談。

十幾年過去了,房子即將拆遷,當初的買家李某輝也已去世。聽聞拆遷可獲得一筆可觀的補償款,李某順作為李某輝法定繼承人多次維權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據悉,李某麗從2009年開始對房屋進行部分改建,將一層改為二層,其改建行為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李某麗、李某鳳以訟爭房屋經改建,原標的物已不存在,且該房屋位於政府規劃徵遷範圍內,發布拆遷公告後的房屋禁止轉讓或轉移登記為由,辯稱房屋買賣契約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法院審理

華安法院經審理認為,籤訂的《房屋買賣契約》乃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拘束力,政府的拆遷公告並未免除民事案件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李某麗、李某鳳從1991年就已收到全部購房款,既未返還購房款,又不履行案涉合同約定的協助辦理權屬轉移登記及交付房屋等任何義務,於法於情於理不符,且改建是在部分訟爭房屋原貌基礎上進行的,並不影響案涉房屋的轉移登記,李某麗、李某鳳依法應協助辦理權屬轉移登記及交付房屋。

圖片來源於網絡

原標題:《【以案釋法】農村房屋買賣多年未過戶 面臨拆遷賣家反悔不認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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