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發布《江蘇省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和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辦法》,明確從明年2月1日起,江蘇省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用工單位,可以為本單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或為本單位實習生實習期間繳納工傷保險。
在我國工傷保險領域,存在一「老」一「少」兩個保障空白期。隨著人口老齡化加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依然參加工作的大有人在,比如很多環衛工都是60歲以上的老人。但按照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之後,即便仍處於工作狀態,與用人單位的關係也被視為勞務關係,而不被定性為勞動關係。這意味著,超齡就業人員一般不能以正式職工身份參加工傷保險。實習生面臨的問題和超齡就業人員差不多,也是因未處在正式勞動關係中而享受不到工傷保險待遇。
超齡就業人員或實習生的勞動也是勞動,且工傷事故率較高,卻不被納入工傷保障範圍,於是形成了勞動保護的漏洞。這些勞動者本就屬於相對弱勢群體,抗風險能力不強,再被工傷保險制度拒之門外,會讓他們的工傷權益處於一種弱保護甚至無保護的狀態,一旦遭遇意外,往往受到較大衝擊,維權艱難。
江蘇省給工傷保險制度擴容,將超齡就業人員、實習生這一「老」一「少」兩個勞動群體拉入工傷保險的「群」,彌補了工傷保護的短板,堵住了勞動保護的漏洞,健全了勞動保護機制,對勞動者形成了更全面的保護,也提升了保護級別,彰顯了工傷保護的務實化、人性化。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並未禁止超齡人員和實習生成為職工,江蘇省將超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納入「職工」範疇,與《工傷保險條例》不僅不相悖,反而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的一種有益的「擴大理解式貫徹」,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立法宗旨。
實際上,司法機關對於超齡人員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也秉持明確支持的態度。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份答覆中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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