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臍橙錯寫「26元4500斤」被萬人「薅羊毛」
是否屬於「重大誤解」?
近日,「UP主帶粉絲薅羊毛」的新聞刷屏了。
一家果農網店錯將「26元4500克」的臍橙價格寫成「26元4500斤」,B站的一位up主「路人A-」發現後迅速帶領上萬粉絲下單搶購,一夜之間該網店被下單700多萬元。
「果小雲旗艦店」店主因發貨不成遭遇投訴,由於在天貓開店會有幾萬元保證金,在客戶投訴後,平臺將這部分錢賠付給了消費者,由此這部分去投訴的粉絲每人獲得了400多元的賠付。這也導致了該店鋪關店。
店主發現異常後,發致歉信「下跪」求饒。
據報導,店主一家人的生活都指著這家店,「但因為這樣一個錯誤讓他們的生活陷入了不確定。」
@淘寶 微博回覆:
昨天看到個事情,心情十分沉重:果小雲旗艦店因操作失誤,把26元4500克的臍橙,設為了4500斤。消息在一些平臺傳開後,店主遭受了較大損失。
阿寶了解到,這家店是店主湊錢開的,一家人的生活都指著它。但現在,這樣一個錯誤讓他們的生活陷入了不確定。
在發現異常情況後,我們已經第一時間把這家店「保護」起來,以避免更大損失。同時我們也和店主取得了聯繫。大家放心,我們會在法律、規則允許的情況下,盡最大可能減少各方損失。我們相信,公平的同時還應該有更多的人情味。
事後,B站方面發表聲明,稱站內用戶「路人A-」在看到「果小雲旗艦店」將26元4500克的臍橙誤設置為4500斤的消息後,引導粉絲利用商家價格漏洞獲利,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B站認為,「路人A-」應為自己言行所造成的社會影響負責,因此將封禁其站內帳號,直至其妥善處理本次事件。
那麼,上述事件是否構成「重大誤解」呢?請看下文判例。
註:下文由樊榮禧梳理,發布在微信公號「金陵民商法苑(ID:frx20171207)」
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我國法律中將兩者都歸入可撤銷合同之列。現行立法對重大誤解的規定較為籠統,其概念和適用標準並不清晰,且容易與欺詐和顯失公平相混淆,為在實務中準確把握「重大誤解」、「顯失公司」,小編特梳理相關裁判規則15則,希望對法律同仁有所幫助。
1、企業將銀行發行的有獎儲蓄存單等值頂替工資發放給職工,中獎後不得以重大誤解為由要求職工返還該獎金。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1995年第4期:王春林與銀川鋁型材廠有獎儲蓄存單糾紛再審案。
【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是指行為人對於民事行為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的理解,並且基於這種錯誤理解而為的民事行為。經查:1993年4月27日中國銀行寧夏分行在寧夏日報刊登了標題為「153萬元巨獎在中行,張張紅。中國銀行寧夏分行舉辦第二期定期定額有獎儲蓄」的公告,公告說「從1993年5月1日起,中國銀行寧夏分行在全區的各機構、網點,將同時發行定期定額有獎儲蓄存單。。。。。。每張面值人民幣100元,存期二年,不記名、不掛失,不提前支取,中獎率100%。」1993年6月26日,銀川鋁型材廠從中國銀行銀川市分行中湖儲蓄所購買定期定額有獎儲蓄存單時,該存單背面持單人須知第二條規定,「每發完一組,我行即會同公證部門當眾搖獎,確定中獎號碼。。。。。。中獎率為100%。」1993年7月11日,中國銀行寧夏分行公開搖獎,並在寧夏日報四版公布了中獎號碼,規定了領取特等獎、幸運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期限為3個月,即7月15日至10月15日,逾期視為棄獎。上述規定銀川鋁型材廠應該明知,且該廠其餘幾十名工人領取的有獎儲蓄存單也都含有獎金,雖數額不等。但獲獎性質相同,銀川鋁型材廠對其他工人領取的獎金並不主張返還,足以證明其對有獎儲蓄存單能夠中獎一事並不存在誤解。原審判決認定銀川鋁型材廠將存單轉讓給王春林屬重大誤解不能成立。
【最高院批覆】
經研究認為:銀川鋁型材廠因經濟困難,欠工人的工資無法發放,就將購買的有獎儲蓄存單等值頂替工資發放給職工。鋁型材廠明知該獎券中獎率為100%,在發放時未對中獎權利進行約定,說明其已將中獎權利一同轉移。王春林領取的獎券中了一等獎,獲得獎金一萬元應歸其所有。因此,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第一種意見,即王春林合法取得獎券,獎金一萬元應歸王春林所有。
2、對於正常的市場風險和交易價格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不屬於《合同法》規定的重大誤解。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4號:深圳市科中大交通建材有限公司等訴陝西百祥實業有限公司技術合同糾紛案。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KZD-I號為抗車轍劑,其能夠直接添加在瀝青混合料中,一般不單獨與瀝青進行混合。SBS為一種瀝青改性劑,通常直接添加到基質瀝青中,生產改性瀝青。兩者的最終目的都是用於改善瀝青路面的路用性,但實現的途徑有所不同。就百祥公司而言,雖然此前其未從事瀝青項目,但在籤約前曾諮詢本領域的專業人士,並派人多次到科中大公司實地考察,對於正常的市場風險和交易價格,其應負有合理的注意義務。鑑於KZD-I號技術和SBS技術均用於改善瀝青路面的路用性,百祥公司對於兩者的具體工藝差異、相互替代性是否精確無誤的認知,並不屬於《合同法》規定的重大誤解。百祥公司以不移交技術及其配比為由主張重大誤解或者目的落空,不予支持。
3、因缺乏某種專業知識而對合同內容發生錯誤認識的,不屬於重大誤解中的錯誤認識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終字第54-1號:馮曉軍、杜建立、邊偉標與陝西中實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撤銷權糾紛案。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當事人因缺乏某種專業知識,而對合同內容發生的錯誤認識並不屬於重大誤解中錯誤認識的範疇。主張因缺乏專業的公司法知識,對協議內容存在重大誤解,不符合《意見》第71條關於重大誤解構成要件的規定,而且股權轉讓的後果與馮曉軍的真實意思並不相悖,也無證據證明因此對其造成較大損失,故馮曉軍主張對協議內容存在重大誤解的主張不能成立。
4、對於「重大誤解」的認定,只有在當事人這一主現狀態具有外部表現形式,能夠舉證證明其主張成立的情況下,才能作出認定。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廈門南中投資有限公司與廈門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上訴案。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該規定表明,重大誤解是指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而對合同內容等發生誤解而訂立的合同,且必須是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誤解和因誤解使其遭受重大損失才構成重大誤解。本案南中公司作為依法成立的投資公司,應當對其貸款的前提條件進行充分了解,並清楚訂立訟爭協議的法律後果。事實上,南中公司不僅訂立,且在其與鷺島農信社2005年11月29日籤訂的《補充協議》中特別聲明:「借款人已完全知悉主合同項下借款的實際用途,不論主合同是否有效,或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性質、用途等與實際是否相符,均不能解除借款人的還款責任,借款人也不能以任何形式或任何事由提出免責抗辯。」由此,難以得出南中公司對訟爭協議主體、借款性質、借款數額、借款走向及擔保對象等合同主要條款存在重大誤解的結論。
5、以重大誤解為由主張合同解除,與相關法律規定不符。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695-1號:哈爾濱上京礦產科技有限公司與浙江立泰投資有限公司合作糾紛再審案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上京公司主張存在重大誤解,上京公司也只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主張合同變更或撤銷,其在一審、二審中並未主張合同變更或撤銷而是主張合同解除,與相關法律規定不符。因此,上京公司關於本案存在重大誤解而應解除合同的再審事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6、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當事人對專利許可使用年費支付的期限存在誤解,不屬於「重大誤解」的情形。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951號:秦皇島皇威製藥有限公司與廣西梧州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申請案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但是,並不是任何誤解都能成為合同被撤銷的事由。費用支付的期限存在的誤解,並不屬於上述規定所指的重大誤解。
7、判斷合同條款是否屬於重大誤解、顯示公平,其前提是合同有效。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終字第40號:石豔春等與新疆盈科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上訴案。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案涉股權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的合同是否有效,進而才能認定案涉股權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是否屬於因重大誤解、顯示公平而應予撤銷。關於效力問題,雖然根據《股權轉讓協議》的表面內容,盈科集團公司與劉步書等人雙方籤訂該協議的真實意思表示是轉讓工貿公司全部股權。但根據實質交易內容,盈科集團公司受讓工貿公司全部股權後,同意將工貿公司名下的土地及辦公樓以外的其他財產如生產設備等均無償贈予工貿公司原股東;同意工貿公司原股東仍以工貿公司名義進行軋鋼、煉鋼等原有生產經營活動並繼續持有工貿公司原公章使用;盈科集團公司不接收工貿公司任何職工,由工貿公司原股東負責工貿公司職工的解聘和安置事宜;在工貿公司原股東按期完成廠房搬遷、拆除工作並移交全部土地後的3個月內,盈科集團公司將持有的工貿公司100%股權無償返還給工貿公司原股東,等等。以上協議內容表明,股權受讓方盈科集團公司籤訂股權轉讓協議的真實意思表示並非為獲得工貿公司股權從而經營該公司,而是為控制和支配工貿公司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佔有的土地,與之前盈科房地產公司與工貿公司籤訂的兩份《房地產轉讓協議》的合同目的相同。本案訴訟中,劉步書等人也承認其在籤訂相關股權轉讓協議時亦明知盈科集團公司的真實意圖不是購買股權,而是受讓工貿公司的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據此,作為股權受讓方的盈科集團公司在訂立相關《股權轉讓協議》時,其真實意思表示並不是為實際經營工貿公司而持有公司股權;作為股權轉讓方的劉步書等人,其真實意思表示也並非將工貿公司股權和資產全部轉讓從而退出經營,且雙方對該掩藏在股權轉讓形式下的真實意思表示在主觀上均明知。由此可以認定,雙方在籤訂本案所涉股權轉讓協議時所作意思表示構成虛偽表示。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本案所涉股權轉讓協議因缺乏真實意思表示而應認定為無效。因作為主合同的本案所涉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補充協議亦屬無效。鑑於此,本案所涉股權轉讓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經本院依職權審查認定為無效,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不存在依申請撤銷的問題。上訴人起訴和上訴時均主張撤銷合同的相關訴訟請求屬法律認識錯誤,依法不予支持;並由此,上訴人基於合同撤銷所主張的損失賠償亦無法律依據。
8、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物價值認識錯誤的,構成重大誤解,如繼續履行,將顯失公平,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該合同應依法予以撤銷。
【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1999〕經終字第43號:新疆機械化工五金礦產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與烏魯木齊市恆祥貿易發展有限公司購銷合同糾紛案,載肖揚總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判案大系(民商事卷——1999年卷·上卷)》。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在五礦公司與恆樣公司籤訂的購銷合同中,雙方約定的1490公斤左右99.9999%金屬鎘烏魯木齊交貨價為每公斤10800元人民幣。而依該批金屬的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其進口單價僅為每公斤2.12美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價格事務所亦證明,同期純度為99.9999%金屬鎘的國內市場價約為每公斤300元人民幣。本院調查證實:純度99.9999%金屬鎘國內市場價格約為每公斤650至700元。上述同純度金屬鎘價格,均與本案約定的每公斤10800元相距甚遠。五礦公司在他人承諾以每公斤16660元的價格購買該批金屬鎘後,對標的物價值認識錯誤,其與恆樣公司籤訂的本案購銷合同,已構成重大誤解,如繼續履行,勢將顯失公平,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故該購銷合同應依法予以撤銷。恆樣公司依該購銷合同取得的100萬元和利息損失應返還五礦公司。因五礦公司和恆樣公司均有過錯,該購銷合同被依法撤銷後,雙方因此所受經濟損失,亦應由雙方各自承擔。
9、即使標的物價格比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交易價格有所上漲,亦屬於當事人應當預見的商業交易風險,不應認定為顯失公平。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終字第104號:福建三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5期(總第115期)。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關於三木公司主張三份《商品房合同》價格顯失公平的問題。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顯失公平的具體標準。本案三份《商品房合同》明確約定了預售房屋的面積、價格、付款時間與支付方式、交房時間等主要內容,雙方權利義務內容是完整和真實的,不存在三木公司因脅迫或缺乏經驗而訂立合同的情形,且1.3487億元購房款已在三份《商品房合同》訂立前的2000年6月1日三方籤訂的《協議書》中明確。即便三份《商品房合同》項下房產價格比當時當地的同類房屋交易價格有所上漲,亦屬於三木公司應當預見的商業交易風險。三木公司以福建華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書》為據,主張三份《商品房合同》約定的房產價格顯失公平,請求予以撤銷,亦不符合撤銷的法定要件。
10、 雙方籤訂的合同中設定了某些看似對一方明顯不利的條款,但設立該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其實質恰恰在于衡平雙方的權利義務。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當事人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撤銷該合同條款的,不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二終字第179號:天津開發區家園房地產營銷有限公司與天津森得瑞房地產經營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年第2期(總第124期)。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根據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七十二條關於「一方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的規定,認定顯失公平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考察:一是考察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是否明顯不公平。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籤訂合同作為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應貫徹公平原則。公平原則的實質在於均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對合同顯失公平的認定應結合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是否對等、一方獲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損失是否違背法律或者交易習慣等方面綜合衡量。本案中,上訴人家園公司通過與被上訴人森得瑞公司籤訂合同,享有了加盟特許經營的權利,並因此而掌握森得瑞公司的業務秘密,故應當遵守合同中約定的競業禁止和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雙方對權利義務的約定基本是對等的。雙方籤訂的合同涉及房地產中介這一極為依賴信息和資訊的行業,因此基於自願,在籤訂《加盟特許經營合同》時設定競業禁止和保守商業秘密條款,目的在於防止家園公司作為加盟企業,利用其掌握的森得瑞公司的業務秘密與之進行不正當競爭,以保護森得瑞公司的合法利益。該條款表面上似乎對森得瑞公司的利益有所傾斜,但事實上,《加盟特許經營合同》一旦成立並履行,家園公司即可合法取得森得瑞公司的部分業務秘密,而這一結果是無法逆轉的,即使合同發生解除、終止、期滿等情形,家園公司仍然會掌握這部分業務秘密。森得瑞公司惟有通過在合同中設立看似不平等的競業禁止、保守商業秘密的條款,才能夠防止或控制家園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本案中競業禁止、保守商業秘密條款的設定事實上對合同雙方是公平的,符合房地產中介這種特定行業的交易習慣,也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同時因其有一定的期限,也不必然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二是要考察合同訂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對方輕率、沒有經驗。所謂利用優勢,是指一方利用其在經濟上或其他方面的優勢地位,使對方難以拒絕對其明顯不利的合同條件;所謂沒有經驗,是指欠缺一般生活經驗或者交易經驗。顯失公平的合同中,利益受損的一方往往因為無經驗,或對合同的相關內容缺乏正確認識的能力,或者因為某種急迫的情況,並非出於真正的自願而接受了對方提出的合同條件。本案中,雖然被上訴人森得瑞公司在籤約時似乎佔有一定的優勢,但上訴人家園公司籤訂合同時並非處於急迫的情形,其作為專業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公司也不存在沒有行業經驗的問題。雖然該合同屬於森得瑞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但對於合同條款中的有關詞語,包括競業禁止條款中的「關係人」、「關聯企業」的含義,合同均作有明確的釋義。在訂立合同之時,家園公司對此內容是明知的,且未提出任何異議。因此,《加盟特許經營合同》的訂立體現了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該合同一旦成立,即應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11、認定合同價款是否顯示公平應結合糾紛發生時的市場變動情況、通常的合理價格及當事人之間發生交易及糾紛的具體情況等要素綜合考量。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終字第95號:哈爾濱新一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哈爾濱鐵路局履行協議、賠償糾紛上訴案,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9年第3輯(總第39輯)。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哈鐵局雖然未就南棵、先鋒與體育場三塊用地與政府籤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但依據2005年11月1日市建委向市政府提交的《優惠政策報告》、2006年8月24日、同年11月23日市政府會議紀要及二審期間市建委關於「市政府會議紀要提到免土地出讓金,是免交哈鐵局的」意見,應當認定哈鐵局已通過出讓方式取得了南棵、先鋒與體育場三塊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具備了轉讓條件。由此,《南棵小區購房協議》約定的新一公司支付哈鐵局5000萬元應當認定為土地轉讓款的性質。根據市建委2005年11月1日提交市政府的《優惠政策報告》,哈鐵局承擔的拆遷資金為6456萬元,另據近幾年土地不斷增值的情況,《南棵小區購房協議》約定的新一公司支付哈鐵局5000萬元土地轉讓款數額,難以認定為顯失公平。且新一公司已享受市政府免收的契稅、配套費及相關行政事業收費5436萬元,以及對通衛小區建築容積率提高到54萬元平方米的優惠政策。因此,應當認定《南棵小區購房協議》約定的5000萬元土地轉讓款為雙方平等協商的結果。一審判決新一公司該項主張不能成立,依據充分,應予維持。新一公司關於哈鐵局憑藉佔有資源和特定優勢地位與其訂立《南棵小區購房協議》,並以2003年5月6日《協議書》約定的5000萬元轉讓款數額為對比依據,主張該《南棵小區購房協議》約定的5000萬元轉讓款顯失公平的上訴請求,沒有依據。
12、對古玩類、寶石、原石等特殊商品的質量存在誤判,難以被認定為法律上的重大誤解。
【案例索引】
江蘇省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2011)白民初字第2694號:路鮮芳訴胡德敏特定物古董買賣合同糾紛案,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5輯)(總第23輯)》。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古董、工藝品等古玩類商品及寶石、原石等屬於特殊商品,對於特殊商品的交易,民間存在該領域的交易習慣,即買賣雙方對商品的材質、年代等與質量相關的要素不作明確約定,由買方通過實物查看自行判斷商品價值,並與賣方達成交易合意。因此,即便買受人確實對商品質量存在誤判,也不構成法律上所認可的重大誤解。但是,古董買賣中,出賣方對古董的年代、材質等內容存在誤導性說明,對買受人訂立合同產生了實質性影響,直接關係買受人訂約目的及重大利益,故應當認定存在重大誤解,買受人可依法要求撤銷該合同。
13、未經鑑定,不知曉因傷致殘的必然性及護理期限的確定性,可以以「重大誤解」為由申請撤銷。
【案例索引】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鹽民一終字第0490號:焦紅兵訴單春宏僱員受害賠償案,載《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1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僱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雖然聘請律師與僱主籤訂了調解協議,但僱員及其代理律師並不具備專業的法醫學鑑定技能,其傷情並未經任何鑑定機構作出鑑定,不能知曉其因傷致殘的必然性及所需誤工、護理、營養期限的確定性,故其可以以協議存在「重大誤解」為由申請撤銷。
14、出賣方提供的房屋信息造成了買受人對房屋的想像與實際出現偏差,且偏差已經超出買受方正常能夠預見到的範圍,影響到了買受人對房屋買賣的真實意思表示,即應當認定為構成「重大誤解」。
【案例索引】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2006)青民一初字第775號:姚珂訴南寧市雅和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案,載《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7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商品房預售是一種與現房銷售相對應的房屋買賣方式。其最大的特點是買受人在購房時房屋尚未建成,買受人只能通過出賣人所提供的信息來了解房屋的情況。因此,買受人要承擔房屋實際情況與想像存在一定差異的風險。司法實踐中,對於買受方以籤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存在重大誤解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判斷是否存在「重大誤解」的情形,關鍵要看出賣方提供的房屋信息是否造成了買受人對房屋的想像與實際出現偏差,該偏差是否已經超出買受方正常能夠預見到的範圍。如果確已超出買受人的預見能力,影響到了買受人對房屋買賣的真實意思表示,即應當認定為構成「重大誤解」。
15、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
【案例索引】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甘民提字第21號:再審申請人王自信、汪拉高、杜文蓮合同撤銷權糾紛再審案。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是:1、必須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並在結果使自己遭受重大不利。2、誤解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誤解人的誤解與其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3、誤解是由誤解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4、誤解是誤解人的非故意行為。
原標題:《賣臍橙錯寫「26元4500斤」被萬人「薅羊毛」 是否屬於「重大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