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比」是新時代檢察工作的機制創新

2020-12-14 民主與法制網

吳宏耀

  以「案-件比」作為觀測檢察機關辦案運行態勢的「風向標」和衡量司法辦案質效的「GDP」,標誌著我國新時代檢察工作的重大轉變:「跳出檢察看檢察」,以人民群眾、案件當事人的視角為著眼點,以人民群眾、案件當事人的感受為基礎,從質量、效率、效果上綜合考量檢察辦案成效。

  「案-件比」通過倡導什麼、鼓勵什麼、反對什麼,對檢察機關辦案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體系,是我國檢察機關針對當前檢察實踐存在的突出問題,運用中國智慧解決中國問題的一次探索和嘗試。「案-件比」這一概念,通過強調案件經歷的真實訴訟環節(即「件」),首次將人民群眾的訴訟感受納入檢察機關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因此,就制度層面而言,「案-件比」並沒有改變現行的法律規則體系。但是,在司法實踐層面,「案-件比」卻通過倡導什麼、鼓勵什麼、反對什麼,切實有效地推動著我國檢察工作機制、檢察辦案作風的實質性轉變。

  「案-件比」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而提出的原創性概念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黨的歷史上首次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將習近平法治思想明確為全面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出,「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要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系統研究謀劃和解決法治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在紀念憲法公布實施30周年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就首次提出了「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自此,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有效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理念即成為了我國新時代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和特色。

  2018年5月,張軍檢察長在最高檢全體黨員幹部大會上特別強調,「深入思考如何從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需求上來謀劃檢察工作的發展,從供給側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優質的法治產品、檢察產品。」在我國檢察工作中,張軍檢察長第一次用「法治產品」「檢察產品」這樣的經濟學概念來比喻我們熟知的檢察活動,其目的是從本質上明確,檢察活動就是檢察機關為社會公眾提供的一種公共法律服務。因此,在新時代背景下,檢察工作必須轉變觀念:由傳統觀念中處於強勢地位的單向性檢察思維轉變為具有「服務」意識的雙向性檢察產品。這一檢察觀念的轉變是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理念的要求,同時也是「以人民為中心」理念在檢察領域的第一次應用。

  在新時代背景下,人民群眾不僅希望檢察機關能夠做到「實體不出錯」「程序不違法」,更希望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能夠更加敬業、更加勤勉。因此,一旦將檢察工作視為一種服務人民群眾的公共法律服務形態,那麼,關於檢察案件質效的評價,就不能無視人民群眾對美好法治生活的嚮往、不能無視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人的真實感受。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通過將人民群眾實際經歷的訴訟環節(「件」數)納入案件質量考評體系,對檢察機關辦案質量提出了更高、更嚴格的要求。檢察機關辦理案件不能僅僅滿足於「不違法」的最低要求,而必須以提高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為導向,在儘可能早的訴訟環節,把案件做到極致,以減少不必要的環節或程序反覆。

  「案-件比」是我國檢察機關為提高辦案質量而提出的一項原創性概念。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是「以人民為中心」理念在檢察工作中的活學活用。以「案-件比」作為觀測檢察機關辦案運行態勢的「風向標」和衡量司法辦案質效的「GDP」,標誌著我國新時代檢察工作的重大轉變:「跳出檢察看檢察」,以人民群眾、案件當事人的視角為著眼點,以人民群眾、案件當事人的感受為基礎,從質量、效率、效果上綜合考量檢察辦案成效。

  「案-件比」是以提升檢察機關辦案質效為導向的檢察工作機制創新

  「案-件比」是一項包含著鮮明價值導向的檢察工作機制創新。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並沒有改變現行的任何法律規則,但是,「案-件比」通過強調人民群眾的真實感受,確立了一種旗幟鮮明的價值導向: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要勤勉敬業,而不是流於形式合法;要在儘可能早的訴訟環節把案件做紮實,而不是過分依賴「三延兩退」等例外規定;要儘可能推動案件正向推進,而不是任由案件在程序之間反覆周轉……簡言之,「案-件比」通過倡導什麼、鼓勵什麼、反對什麼,對檢察機關辦案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體系強調了「辦案才是檢察工作的第一要務」。辦案履職是檢察機關開展全部業務的重要抓手;離開辦案,法律監督、檢察監督、司法監督都將變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因此,構建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其目的就是要破除誤區,重塑案件質量在檢察司法辦案中的剛性地位,並通過考核指標的導向作用、指揮棒作用,引領、督促各級檢察機關、每一個檢察官自覺主動提升自身素質和辦案能力,在促進個案公平正義的同時提升辦案的社會效果、政治效果。

  其次,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有助於發現、總結檢察機關的辦案規律,提升檢察機關的案件管理水平。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通過客觀呈現檢察機關辦案的相關數據,可以更全面更準確地反映司法辦案活動的整體情況和基本態勢。更重要的是,通過不同指標數據之間的橫向比對、縱向分析,可以總結檢察機關辦案實踐的一些基本特點和發展趨勢,為檢察管理工作提供科學的管理依據。例如,各地檢察機關的「案-件比」數據表明,「案-件比」往往與「三延兩退」的頻繁應用密切相關。據此,在案件質量管理中,當然應當注重強化「三延兩退」的實質性監督審查。再如,根據特定年度的「案-件比」數據,有檢察機關發現,「案-件比」與犯罪輕重、是否為新型犯罪、月份、人均辦案量等因素呈現正相關關係。根據這些規律性認識,對於進一步完善檢察機關的案件管理、考評制度,無疑具有重要的實踐指導意義。

  最後,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要求檢察官在辦理具體案件時必須具有「從全局謀劃一域」的整體觀念和能力。優化「案-件比」的目的在於減少不必要的訴訟環節、避免訴訟程序的往返流轉。因此,在具體案件中,檢察官應當以求極致的精神,提前預見訴訟進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並在儘可能早的訴訟階段加以解決。舉例以明之,對於犯罪嫌疑人可能認罪認罰的案件,檢察官要根據認罪認罰的程序特點和要求,重點審查並保障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確保犯罪嫌疑人對於認罪認罰的後果有更為具體清晰的認識。對於可能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檢察官則應當按照「訴訟證據質證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的要求,嚴把證據關,並根據此前出庭支持公訴的經驗做好防範性準備。

  「案-件比」是檢察機關用中國智慧解決中國問題的有益探索

  在新時代背景下,積極推動各行各業的高質量發展已經成為一項嶄新的時代課題。因此,面對新形勢新問題,必須立足中國國情,善於用中國智慧解決中國問題。2020年8月24日,在經濟社會領域專家座談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新時代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豐富實踐是理論和政策研究的『富礦』……這裡,我給大家提幾點希望。一是從國情出發,從中國實踐中來、到中國實踐中去,把論文寫在祖國大地上,使理論和政策創新符合中國實際、具有中國特色……」。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是檢察機關立足我國檢察實踐進行的一次探索和嘗試。

  案件質效管理是一個困擾世界各國司法機關的難題。在一些國家,案件久拖不決、「積案」現象嚴重,早已經成了司空見慣的現象。有鑑於此,最高檢創造性地提出了「案-件比」的概念,將具體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所經歷的有關訴訟環節作為「件」進行單獨統計,可以反映具體案件真實的訴訟流轉情況。因此,「案-件比」概念以及相關的評價指標體系,不僅可以更客觀更全面地反映檢察機關的辦案情況,而且,通過優化「案-件比」,有助於敦促檢察官根據案件特點,真正做到「簡案快辦、繁案精辦」。

  其中,在刑事法領域,捕訴一體改革為優化「案-件比」創造了現實條件。在捕訴一體制度下,檢察官負責從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到出庭公訴的所有訴訟環節。因此,在捕訴一體制度下,檢察官具有了「從全局謀劃一域、以一域服務全局」的能力和現實條件。具體而言,在具體案件中,檢察官可以根據其他案件的辦案經驗甚至是教訓,在儘可能早的訴訟環節,就當前案件可能出現的問題、可能遇到的質疑提前作出預判,並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把案件做紮實。例如,在辦理可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中,檢察官可以借鑑此前出庭公訴的經驗,在審查逮捕階段,就把缺乏證據支持的事實問題提出來,要求公安機關儘快補充證據,而不是等到時過境遷再去補充偵查;或者,在審查起訴階段,就針對瑕疵證據作出合理解釋,以避免在法庭上陷入被動。

  簡言之,通過「案-件比」這一概念,檢察機關首次將人民群眾的訴訟體驗、當事人的實際感受納入案件質量考評指標體系。這一評價視角的轉變,對檢察機關的辦案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有力推動了檢察機關辦案質量的內涵式發展。

  作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長 吳宏耀;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 王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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