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接權健案,這種姿態合適嗎

2020-12-20 光明時評

  【閱讀提示】權健砸重金欲做無罪辯護,律師:不接!

  光明網評論員:今天(1月11日)有媒體報導說,自1月7日權健實控人束昱輝等18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後,「權健」就成為了燙手山芋,讓許多律師事務所避之不及。報導援引北京某律所律師的話說,「權健的人來找我,說願意出高額費用,讓我們給束昱輝做取保候審,甚至要求做無罪辯護」,「我們所沒有人會接他們的案子」。

  律師接受不接受客戶的委託,承接不承接客戶的案子,是律師的權利。但是,不接受客戶委託、不承接客戶案子,卻向媒體披露客戶要約的內容,並且從法理的角度做出或變相做出對客戶所要委託案件的法律判斷或價值判斷,這種做法實是有違律師的職業道德。尤其是在出於非法律的原因、懾於非法律的外在壓力或想像造成的內在恐懼的情況下,卻以法律專業的角度去開釋不承接客戶案件的緣由,這種「姿態」就更不應為法律專業人士、尤其是律師所採用。

  律師的地位,是由其在法律和社會上的功用所決定。抽象而言,只要是法律案件,不論是何種案件,都不存在律師接受不了、不能承接的情況,這就如同沒有法院不能承接的涉及法律關係的案件一樣。當然,具體而言,每個律所、每個律師都有自己擅長的方面,在確保委託人的權利充分得到尊重、儘可能得以實現的情況下,承接那些自己相對有把握的案件,回絕那些涉及自己不擅長的法律方面、從而沒有把握充分保障委託人權利的案件,是完全正常的。除此之外,也非常自然的,在恪守職業道德的前提下,接受不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承接不承接委託人的案件,其決定接不接的根據也反映了律所實力及其律師能力。

  然而,在相當程度上,律師的地位及其所賴以成立的法律和社會功用,並不完全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一個法律信念和社會價值問題。如果律師沒有符合其職業特點的獨自法律視角和判斷,如果律師遇到「疑難」案件就避而遠之,遇到辯護方向與社議助推趨勢一致的案件就爭先恐後承接或放棄,那麼,律師的價值、律師存在的必要性就必被弱化,乃至失去存在的根據。

  具體到權健案,無論媒體披露出的權健所為多麼惡劣,從法律上講,這些內容卻都不構成剝奪權健所有的法定權利的理由。正是這個理由,給了律師和以往或以後同類案件同等與同樣的辯護空間。或者反過來說,權健的所為越是惡劣,其在法律上才更具有辯護的價值,對律師而言也才更加具有職業挑戰性。作為未審判案件,權健當然有要求無罪辯護的法定權利,承接案件的律師也當然有遵守委託合同,為客戶做無罪辯護的義務。當然,沒有把握、甚或在法律上不認同無罪的判斷,放棄接受權健的委託,並無不妥。但是將客戶要約,尤其是將客戶與社議相悖的要約披露出來,再加上自己的價值判斷,討巧公議,混淆職業道德與社會道德,並為其他可能承接此案的後來律師先設價值窪地,這無論如何都是「不職業」的做法。

  實際上,權健的直銷執照,正是其要求律師進行無罪辯護的根據。但是,也正是因此,究竟是律師依此而做的無罪辯護更能找出權健所為的根源,窮究直銷執照發放過程中的種種顢頇、失責、瀆職以及直銷執照發放和監管等法規及其程序的問題,還是去難從易,僅做有罪辯護,從而放過權健之所以如此而為的根源性原因,這難道不是一目了然嗎!顯然,無罪辯護要面對的不僅僅是法律,還有涉抽象行政行為。

  (轉載請註明來源「光明網」,作者「光明網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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