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春:監管不是宏觀調控的手段,必須直面金融科技新課題

2020-12-20 新金融評論

「監管不是宏觀調控的手段,金融是個非常特殊的行業,不僅影響一國經濟,更會影響國家安全。管制的對象、管制的手段要相對明確。只要不影響國家經濟安全,一般的市場波動,不應該啟用管制手段。微觀主體的資金價格、流動性,是由市場那看不見的手調控的。金融監管是為了保證金融市場的安全、規範,政策和手段應該是清晰、可預期的,也應該是相對穩定的。監管的目標要簡潔、明確,不應該去幹預、管理市場波動和經濟發展、產業發展。」

「監管是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市場不可或缺的要素。現實世界並沒有隻有供求雙方的純粹市場。市場有供求雙方,供求雙方需要在一定的規則下進行交易,規則以及對規則執行的監督,都是廣義的監管。市場總會對監管進行正向或逆向反應,從而形成一個市場的基本風格。所以,不能無視監管,認為市場會自我解決一切,從而排斥監管;不能把監管和市場對立起來,認為監管總是束縛市場活力;監管更要敬畏市場,尊重市場,要清醒地認識到監管對市場的形塑作用。」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副院長劉曉春12月12日在三亞·財經國際論壇上表示。

他認為,監管首先要跟上市場創新的節奏,監管一般情況下總是落後於市場創新,這個「落後」不是先進、落後的「落後」,只是發生時間先後的「落後」,不是道德評判,也不是高低區分,「落後」不等於不正確。同時他指出,監管必須按業務的固有邏輯進行監管,而不是按創新的良好願望或滿足了部分合理需求做簡單的判定。

此外,他強調,監管不是宏觀調控的手段。監管的目標要簡潔、明確,一般情況下,不應該去幹預、管理市場波動和經濟發展、產業發展。調控手段是要改變市場預期和行為,監管手段是規範市場行為並且這樣的規範是可預期的。現實中由於混淆這兩者,往往會造成市場的更加混亂或者市場的忽然失效與沉寂。有時為了調整這樣的狀況,重新激活市場,把監管手段當作調控手段(刺激手段)使用,失卻了監管的基本底線,會為下一輪風險的發生埋下隱患。

談到監管必須直面金融科技新課題,他表示,首先要對技術的安全性進行監管。金融機構必須認識到自己只是技術的應用者,絕不是技術的研發者。對算法模型,需要進行打開驗證。對一些算法模型或業務模式進行人格化監管。對不同的外包業務和技術合作制定相應的監管要求和規則。對各類數據平臺制定開放制度、建立監督機制。

以下為劉曉春發言實錄:

監管是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市場不可或缺的要素。現實世界並沒有隻有供求雙方的純粹市場。市場有供求雙方,供求雙方需要在一定的規則下進行交易,規則以及對規則執行的監督,都是廣義的監管。一定意義上,市場是由監管形塑的,或者說,有什麼樣的監管,就有什麼樣的市場。市場總會對監管進行正向或逆向反應,從而形成一個市場的基本風格。所以,不能無視監管,認為市場會自我解決一切,從而排斥監管;不能把監管和市場對立起來,認為監管總是束縛市場活力;監管更要敬畏市場,尊重市場,要清醒地認識到監管對市場的形塑作用。

首先,監管要跟上市場創新的節奏

監管一般情況下總是落後於市場創新。但不能因此認為,反正監管落後於市場創新,所以對市場創新乾脆就不用監管。這是不合邏輯的。不能不說,社會上有些論調是含有這樣的推論的。

監管一般情況下總是落後於市場創新,這個「落後」不是先進、落後的「落後」,只是發生時間先後的「落後」,不是道德評判,也不是高低區分,「落後」不等於不正確。

既然「落後」,就更要跟上市場創新的節奏,因為,「先進」的市場創新並不總是正確的,並不總是有益於經濟社會的。

監管不是惡龍,不是洪水猛獸。監管的基本目的,就是為了市場能夠公平、規範、穩定、流暢,監管的目的絕不是扼殺市場。監管難免會限制市場的活力、扭曲市場行為、好心辦壞事,但市場沒必要完全站在對立面恐懼地抗拒監管。

一個社會,一個市場要不斷進步,就需要不斷的創新。因此,我們應該鼓勵創新、寬容創新。然而,鼓勵、寬容,不等於允許無法無天。我們說,要寬容和允許創新出錯,說明創新並不總是正確的,創新會經常出錯。正因為會出錯,所以更加需要監管。寬容和允許創新出錯,應該是在監管下的寬容和允許。

什麼叫「監管沙盒」?就是監管允許你在這個封閉的盒子裡在監管的眼皮底下折騰,折騰的效果好,建立一套制度,推廣到盒子外面。不是一些人理解的,所謂監管沙盒,就是監管只要批准創新,就可以滿世界不受監管地無法無天胡作非為了。

所以,監管沙盒沒有「管」,但「看」著。試驗成功,就推廣;不成功,就結束試驗。因為是在監管機構的明確允許下,在有限的範圍內被監管機構看管著的試驗,風險是可控的,當然這樣的「試錯」是能被「容」的。從邏輯上說,這樣的創新依然是被監管的。所以,不被監管的創新,容錯就無從談起。因此,不能鼓勵不被監管的「創新」。

我們說,要寬容甚至允許創新犯錯,是不是也要寬容和允許監管犯錯呢?監管不是神仙,所以總是落後於市場創新,有時難免好心辦壞事。監管在追趕市場創新的時候,本身也是在創新,當然也難免犯錯,我想,市場也需要有寬容之心,允許監管對市場創新有一個認知過程。關鍵的是,監管和市場,要有充分溝通的順暢的機制。

第二,監管不是宏觀調控的手段

金融是個非常特殊的行業,不僅影響一國經濟,更會影響國家安全。所以,各國都有明明暗暗的管制。管制的目的主要是國家安全和金融安全。所以,管制的對象、管制的手段要相對明確。只要不影響國家經濟安全,一般的市場波動,不應該啟用管制手段。

宏觀調控手段隨宏觀市場的變化而變化 ,也就是平時所說的貨幣政策和相應的調控手段與工具。關鍵是目標明確,手段多變。宏觀調控的目的主要是實現幣值、通貨膨脹、經濟增長、就業等的控制目標。宏觀調控的目標必須簡潔、明確。目標太多或模糊,只會導致貨幣政策的混亂和調控措施的顧此失彼。宏觀調控的手段主要是調節宏觀資金價格和市場流動性。宏觀調控,顧名思義,調控的是宏觀價格和流動性,並不能調控甚至管理微觀的、具體業務的價格和流動性。一般情況下,也不應該對某類行業或產業的資金價格和流動性進行調節和管理。微觀主體的資金價格、流動性,是由市場那看不見的手調控的。

金融監管是為了保證金融市場的安全、規範,政策和手段應該是清晰、可預期的,也應該是相對穩定的。即使有調整,一般情況下也是有預告,有起始時間,並且不追溯存量。通常情況下,監管政策和手段,不應該混同於調控手段。也就是說,監管的目標也要簡潔、明確,一般情況下,不應該去幹預、管理市場波動和經濟發展、產業發展。

監管手段雖然也會隨市場的變化而調整,但與宏觀調控手段不同,原則上不管匯率、通貨膨脹、經濟增長、就業等,關注的是金融市場和機構的運行安全。另一方面,相對而言,調控手段變化頻繁,監管手段相對穩定。調控手段是要改變市場預期和行為,監管手段是規範市場行為並且這樣的規範是可預期的。現實中由於混淆這兩者,往往會造成市場的更加混亂或者市場的忽然失效與沉寂。有時為了調整這樣的狀況,重新激活市場,把監管手段當作調控手段(刺激手段)使用,失卻了監管的基本底線,會為下一輪風險的發生埋下隱患。

與此相關的是非常情況下的市場救助。在有可能發生系統性風險的情況下,調動一切力量和手段,包括宏觀調控手段、監管手段、管制手段,以至於行政手段、法律手段進行市場救助是必須的。但必須明確,是臨時性的措施,不是監管政策的調整。救助過程中,對各類職責、權利也必須有所界定,對被救助者要有嚴格的約束要求。危機過去後,救助措施應該及時退出。2008年金融海嘯,美國對一些大而不能到的機構進行救助的方法和經驗,是值得我們借鑑的。那些機構喘過氣來,首先就是還政府的救命錢,因為他們不願意受政府的嚴格約束。政府的錢只是救命錢,不是外快。

救助市場,對被救助者也要有一個合理的界定,不能眉毛鬍子一把抓。比如「大而不能到」,不能從中央到地方層層都有「大而不能到」。

與金融創新相關的,還有關於監管的寬與嚴的討論。我認為這也有一些概念需要釐清。所謂寬和嚴,有兩個方面,一是監管政策的寬和嚴,二是執行政策的寬和嚴。兩者不能混淆。監管政策應當依據業務和風險的邏輯,以及市場運行狀態制定與調整,必須把握適當的「嚴」或「寬」的度。但是,監管政策的執行,不應該有寬嚴之分,就是應該統一標準,嚴格執行。不能因為經濟形勢、個別機構的特殊情況,搞所謂網開一面、區別對待等,否則就失去了政策的一般性、穩定性、客觀性和公開性。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執行,同樣如此。我們說,要為金融創新創造良好的氛圍,這才是真正有助於創新良性發展的氛圍。這也是金融進一步對外開放的基礎工程。

第三,監管應遵循業務邏輯和風險邏輯

金融業務有自身的特點和邏輯,不會因為應用技術而有所改變。適當地應用技術,可以幫助識別業務的風險、改善業務流程、提高業務效率、減少操作失誤,但並不會消除業務風險。以信貸為例,通過應用一些技術,可以創新業務模式,但技術並不能提高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也不能提高借款人的道德水準,同樣也不可能降低市場資金成本。

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業務是為了滿足市場需求。金融創新,當然是因為發現了市場的需求。不過,市場的需求很多,卻不是所有需求都必須去滿足的。企業資金緊張,就認為是融資難,個人無錢消費就認為是貸款難。這樣的判斷未免太過武斷。企業資金緊張,或許是資產負債率太高、或許是應收款太多、或許是經營虧損。個人無錢消費,可能是失去了工作,也可能是過度消費造成的。經濟學定義有效需求,是指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就信貸而言,信貸的有效需求是指有還款能力的需求。對於信貸創新所滿足的需求,就應該按這樣的邏輯去監管。如果按這樣的邏輯看,前一階段一些打著普惠金融、消費金融、網際網路金融名義所滿足的需求,恰恰不是有效信貸需求。

如果需求是合理的、有效的,是不是可以說,滿足這樣的需求就是合理的呢?不見得。我認為,滿足合理貸款需求的創新必須符合這樣一些條件:一是,必須合法合規。這包括兩個方面,首先,提供貸款的機構必須合法,是持牌機構。一個機構既然有做普惠金融的情懷和能力,就應該有申請牌照的底氣和接受監管的自信。其次,創新的業務必須合法合規。某些金融業務,還需要經辦人員持牌經營。二是,創新的業務模式不會給機構帶來巨大的經濟風險和聲譽風險,確保機構能持續經營。三是,創新的業務雖然給機構自身帶來豐厚的收益,但不能給社會造成系統性風險,不應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能因為一些所謂創新滿足了一些小微企業、普惠金融的需求,就不顧它的高風險、不合法,判定其為合理的。

監管必須按業務的固有邏輯進行監管,而不是按創新的良好願望或滿足了部分合理需求做簡單的判定。

第四,監管必須直面金融科技新課題

首先要對技術的安全性進行監管。金融機構號稱自己是技術公司,作為營銷噱頭未嘗不可,但必須認識到自己只是技術的應用者,絕不是技術的研發者。因此,金融機構採用的技術,其已有功能應該是成熟的,與相應業務的需求是相匹配的。這方面,經過計算機技術的應用,已經有了比較成熟的監管方式,面對新的數位技術,還需要適當完善。

對算法模型,需要進行打開驗證。比如,客戶標籤,即客戶畫像,對採集要素的合理性、參數設置的合理性要進行驗證,防止不合理的定向營銷和獲客。再比如,風控模型、智能投顧模型等,都應該打開驗證。這方面,可以是監管部門直接監管,也可以委託認可的第三方機構進行驗證,如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

對一些算法模型或業務模式進行人格化監管。比如智能投顧模型、風控模型等,須經驗證後持證上崗,在運行過程中要進行持續監管,一旦出現問題,可以責令停止運營。模型設計人須負連帶責任。

對不同的外包業務和技術合作制定相應的監管要求和規則。利用數位技術的業務外包、與技術平臺企業的業務合作,同傳統的技術業務外包、業務合作在模式上、風險承擔上有很大的不同,需要有新的監管要求和規則。比如數據的獲取、數據的質量要求、各類算法模型的驗證、業務合作的實質驗證、風險的認定與承擔等等。有些外包與合作,對外包機構和合作機構的資質也需要有規定。對這些機構資質的認定驗收,也可以委託監管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負責。

對各類數據平臺制定開放制度、建立監督機制。隨著數字社會的建設,會有更多的面向不同領域的數據平臺。這些平臺雖然是商業機構,同時也是公共產品。平臺上的參與者,互為客戶,平臺應該為所有的參與者提供公平、合理、高效的服務,而不是利用平臺和數據壟斷客戶和各類業務渠道。監管需要為平臺的有序開放制定製度和規則。平臺服務和數據服務應該與科技公司的其他業務進行風險隔離和業務隔離。科技平臺企業經營金融等受監管業務,必須獲得有關業務的經營牌照,與進入平臺的其他金融機構平等競爭,接受監管。監管機構對數據平臺的監管,除了一般的業務監管外,尤其要監管數據平臺企業平臺壟斷和數據壟斷,平臺企業在數據、平臺規則方面的不公平行為及與自己金融企業的關聯交易。

以下為問答環節:

主持人:現在這個那些不應該監管的地方被過度監管了?

劉曉春:如果兼容角度來講沒有什麼業務是可以不監管的,當然就是說怎麼樣監管才是重要的,特別是在數位技術應用過程當中他形成了一些新的特點,比如說剛才講的數據信息的使用問題,但是我們隨著今後比如說5G的發展數字社會的建設,他的作用在於數據互通或者想辦法信息對稱解決掉,這個裡面碰到了剛才講的數據到底歸誰所有怎麼樣作價一系列的問題,所以我們怎麼樣平衡解決這個問題,尤其作為平臺企業掌握了這些數據應用了這些數據,採取了一些壟斷方式做法包括好比說把客戶當成他的,你們不能動的,所以我舉了剛才美容院的例子,這樣的一個情況下面我們要有一些新的監管方式,這個監管方式裡面幾個方面。

一個是風險隔離問題,即使是一個金融公司但是內部還是分業監管風險隔離,好比說不知道原來做的怎麼樣,我們銀行裡面交易室要物理隔離,風險隔離、信息隔離,客戶部門做同一個債券兩家不能互相通信息的,否則就是位寬關連交易的規定了,這個可能值得我們參考的。

第二,對於有些技術恐怕需要打開監管,而不是你用技術就拉倒了,比如說你剛才講的風控模型的問題,智能投顧這些模型算法邏輯在哪裡,採取的什麼數據,數據之間風險之間的相關度,你這樣的一個設置是不是合理,這個我覺得恐怕是要監管的。

這個模型使用能夠化解就是模型也要持證上崗,而且要持續監管如果模型應用當中剛才行長看到出問題了或者市場變化了原來智能投顧,市場變化可能原來模型不適應這個市場就得下來,而且也應該和責任人之間建立關係,否則今後沒有辦法找,責任人都是技術出現了問題怎麼辦,像這些恐怕我只是提這個概念,可能我們今後的這個監管當中是要考慮的,有些方面是不是什麼都要一筆一筆的都要管住這個毫無必要什麼該監管什麼不能監管很難說都要監管這個新的技術條件下面怎麼監管是很重要的。█

責編:小野菌 | 視覺:李盼 東子

監製卜海森 李俊虎

來源: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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