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刑犯量刑應引入「社區服務」處罰

2020-12-23 經濟觀察網

經濟觀察網 評論員 孫樂 5月17日,音樂人高曉松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6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成為「醉駕入刑」後司法實踐的第一位名人。

我們贊成醉駕入刑,因為這種行為有可能對他人的生命財產造成威脅。而刑法就應該是對那些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進行懲罰和戒備的。根據這些行為所造成的不同結果,懲罰的方式也不同,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法律在懲罰犯罪行為人的時候,不僅僅是使其付出代價,警戒社會他人,同時還有敦促他回歸社會正常行為規範的作用。也就是我們說的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但是,現有的監禁刑主要是將犯罪人與社會隔離,消極地使其無法危害社會,具有強烈的封閉性。尤其是在短期徒刑中,隔離封閉式的監禁,通過耳濡目染,很容易造成罪犯之間犯罪意志的交叉感染;此外,一旦被判處監禁刑,貼上「罪犯」的標籤,一生都要背上刑事犯罪的汙點,受到社會歧視,會對個人造成心理陰影,重者甚至產生反社會情緒,其結果,往往是輕刑犯在監獄度過一段時間後,反而更容易犯罪。這與法律精神的初衷是相違背的。社區服務刑制度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催生的。

1973年英國在《刑事法庭權力法》中設立了「社區服務」(community service)這一刑種。法院可以判決犯罪人進行無償的社區工作,彌補因其罪行給社會和個人造成的損失,以此來代替監禁。社區服務項目包括粉刷牆壁、清除垃圾、清理河道、幫助老弱病殘等。美國目前有1/3的州普遍使用社區服務刑,大多數判處監禁6個月的罪犯會被轉入社區服務。法國、德國、荷蘭、俄羅斯等國也先後將社區服務刑納入到各國法典中,以替代監禁刑。香港的「社區服務令」條例於1984年正式通過。

在我國大陸的刑事制度中,儘管已有部分地區開始對「社區服務」這一刑罰方式進行司法嘗試,但現階段只停留在經驗做法的層面,尚不能作為刑罰的一種類型,由法院判處。新的刑法修正案(八)雖然規定了社區矯正制度,但具體如何實施,執行社區矯正的方式手段都有哪些,需遵照何種程序,這些都沒有在刑法典中寫明,還有待全國人大制訂《社區矯正法》,方可將一些成功的經驗上升為法律的層面。我們建議,應儘快完善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社區服務刑制度,使其上升到可操作層面。

對於未成年人及犯罪情節輕微者,我們完全可以用「社區服務」這樣的刑罰方式,既能夠在兼顧犯罪人心理的前提下起到懲戒教育的目的,又可以節約社會成本,避免牢房爆滿的尷尬,更能夠培養民眾補償回饋社會的公益服務理念,培育現代公民精神,將司法的教化功能隱逸在刑事處罰之中,使法律的正義性與威懾性在人權與尊嚴之間維持平衡。

我們總在抱怨當下中國社會的道德滑坡,可是除了隔靴搔癢式的說教我們可曾做過有益於重建公民道德的努力?我們總在質疑中國沒有建立民主社會的國民素質,可是我們有真正培育過現代社會的公民精神麼?我們有限的法律知識,完全是在藥家鑫、夏俊峰這樣的爭議案件中自我實現的。那麼,就從引入社區服務刑制度開始,以義工、社區服務、法律宣傳等方式開啟一條全新的普法道路與公民社會教育實踐!

犯罪情節輕微者該如何認定?與醉駕是否一律入刑的爭議與焦慮相同,人們可能會害怕過於自由的裁量權會有看不見的權力尋租空間。民「不患寡而患不均」,我們應該認識到,人們質疑的從來不是判決太輕,而是害怕機會的不均等。不太美好的司法體驗讓我們難以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承諾。所以,重要的是最大限度地細化現有法條,並使其標準化、可操作化,例如醉駕量刑中的酒精含量、醉駕次數等,減少司法機關可自由裁量的空間。

法律背後有許多當事人無法承受的現實之重,不如我們給每個人一個均等的機會,也為我國公民社會的社區建設與公益服務事業發展提供一個新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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