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3日,由麒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毒品犯罪洗錢案在麒麟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麒麟區檢察院幹警、中國人民銀行曲靖市中心支行職員、曲靖市銀行業金融機構代表及被告人家屬共60餘人到庭旁聽。
檢察機關指控:
2019年7月12日,吳某江(另案處理)讓朱某(另案處理)到緬甸商談毒品價格和數量。7月15日,吳某江在昆明市區接到由緬甸人運來的毒品後,便駕駛車輛將毒品從昆明送到昭通市鎮雄縣,途中被民警抓獲。
經稱量鑑定,吳某江駕駛的車上當場被查獲的32塊毒品可疑物為甲基苯丙胺,淨重18573.72克,含量為16.0%-16.9%。
■甲基苯丙胺,又稱甲基安非他命或冰毒,是強效的中樞神經系統刺激劑。
後經審查發現,被告人範某(吳某江妻子)、吳某齊(吳某江父親)、王某(吳某江親戚)均有為吳某江販賣毒品的毒資進行轉移、隱瞞的行為。其中,範某在4家銀行開立了10個帳戶,吳某齊在5家銀行開立了22個帳戶,王某則用自己的身份證辦理了兩張銀行卡提供給吳某江使用。
經查證,三人的銀行帳戶均與中緬邊境人員、毒品犯罪的可疑人員以及吳某江等人有大額資金交易記錄,與其身份及職業嚴重不符,且採用存取錢款、轉帳等方式,為吳某江販賣毒品轉移、隱瞞毒資。
檢察機關認為:
被告人範某、吳某齊、王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以提供資金帳戶,轉帳、存取錢款的方式轉移毒資,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該案已審理完畢,麒麟區人民法院將對該案進行擇期宣判。
以案釋法
洗錢活動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為,常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貪汙腐敗和偷稅漏稅等嚴重刑事犯罪相聯繫,不止會為犯罪活動提供進一步的資金支持,助長更嚴重和更大規模的犯罪活動,還會對一個國家的政治穩定、社會安定、經濟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洗錢罪】
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洗錢罪: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來源 |麒麟法院、麒麟檢察
編輯丨蔡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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