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
一個在螢屏較為常見的詞
卻也出現在我們身邊
也許
你離「洗錢」圈套
就差一張銀行卡的距離
日前,三門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了一起洗錢案,被告人林某因犯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據悉,該案系台州首例上遊犯罪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洗錢案件。
2009年,彼時25歲的林某結識了大兩歲的徐某,兩人相談甚歡,並於次年領證結婚,婚後育有一子。林某算是一名全職太太,沒有工作,沒有收入來源,日常的家庭生活開銷都是丈夫徐某轉帳到自己帳戶。
到了2017年,徐某對妻兒出手闊綽,給的生活費比以前要多。在一次徐某和兒子的視頻聊天中,林某發現丈夫在賭場。明知丈夫在外從事開設賭場「撈偏門」,林某仍同意丈夫把錢轉至自己銀行帳戶,再轉帳至徐某指定帳戶或取現給徐某。
經審理查明,2017年以來,被告人林某在明知以其丈夫徐某為首的犯罪組織從事放高利貸、開設賭場等「撈偏門」的違法犯罪活動,在當地影響惡劣,仍受徐某指使,提供其本人、其養父及其子的銀行帳戶給徐某,用於該組織流轉犯罪所得資金使用,銀行帳戶內流入相關資金累計達900餘萬元,流出相關資金累計達900餘萬元。
另查明,徐某等人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等一案經一審判決認定,相關違法犯罪所得900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林某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得及收益,仍以提供資金帳戶的方式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規定,構成洗錢罪。被告人林某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綜合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及悔罪表現,遂一審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洗錢罪的上遊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其中「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指的是以黑社會性組織及其成員為主體實施的各種犯罪,因此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所實施的財產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也是洗錢罪的對象。
洗錢罪的行為分為五種類型,包括「提供資金帳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現實中,特別是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轉換、轉移與其職業不或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均可能涉及洗錢。洗錢罪不僅危害國家經濟健康發展和金融安全,而且妨害金融管理和司法機關對犯罪活動的正常查處。
打擊洗錢罪是維護金融安全,斬斷嚴重犯罪「再生血源」的利劍,反洗錢也是廣大公民應盡的義務,每位公民應增強法律意識和防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