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的,按照社保法的規定,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年限達到15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休,那麼很多人,特別是2014年10月1日之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是達不到15年的。
按照國發(2015)2號文件,即《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精神,自2014年10月1日開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必須要向企業職工一樣,按照社保法的規定,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比例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而且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最低達到15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才能辦理退休,這個改革的決定,突破了國發(1978)104號文件關於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工齡滿10年可以辦理退休的規定,打破了原來我國退休制度實行的雙軌制,開啟了我國退休制度從過去雙軌制到一體化的歷史進程。
按照國發(2015)2號文件精神的規定,對於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那麼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參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之後辦理退休的人員,由於處於新老兩種制度的過渡期,所以除了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外,還要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是作為對於視同繳費年限時間長,個人帳戶資金餘額少,因而對個人帳戶養老金會有所減少的一種補償或是調節機制。
按照這種調節機制,在計算退休中人的養老金時,採取保低限高的政策,如果按照新制度計算的養老金低於老制度的,按照老制度來執行,如果按照新制度計算養老金高於老制度的,就要按照新制度計算的結果來執行,對於高出的部分,第一年發給10%,第二年發給20%以此類推,分10年計發完成。也就是到2024年9月30日全部計發完成,按照很多人的理解,只有在2024年10月1日之前後辦理退休的人員才屬於退休中人,也只有退休中人的過渡性養老金才會有10年的過渡期。
但在實際操作中,包括到現在也還有很多在企業辦理退休的人員,同樣也還存在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只不過企業退休人員是按照國發(1997)26號文件精神來執行的,按照這個文件精神的規定,凡是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都會計算過渡性養老金。那麼作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即使是到了2025年,如果沒有視同繳費年限實際上繳費年限都不能達到規定的最低15年,特別是在2014年10月1日之後參加工作的人員,繳費年限也只有11年左右,所以這部分人在2025年之前是無法辦理退休的,所以2025年辦理退休的人員,很多人至少有10以上的視同繳費年限,只要有視同繳費年限就會計算過渡性養老金。只是這時的過渡性養老金不會再有10年過渡期的計算方法,而是採取和現在企業退休人員中有視同繳費年限人員的計算方法一樣,納入每月養老金總額一同發放。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2025年辦理退休,如果沒有視同繳費年限是達不到最低繳費15年的要求的,也就不符合辦理退休的條件,只要有視同繳費年限,就會計算過渡性養老金,只是那時的過渡性養老金不會再有10年的過渡期,而是一次性到位,包含在每月養老金計發總額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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