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國情不同,各國具體的消費稅徵收範圍往往存在較大差異。但煙、酒、成品油和機動車成為各國普遍徵稅的品種,也是消費稅收入的主要來源。
許文
消費稅作為政府籌集收入、調節生產消費和社會財富再分配的手段,在國際上被廣泛採用。由於國情差異,各國消費稅(本文是指對部分特定消費品或消費行為徵收的特定消費稅)有不同的特點,但總體上有一些共性的做法。
消費稅徵收模式分為三類,多數國家選擇統一設置稅種徵收
根據設置稅種的不同,國際上的消費稅徵收模式可分為三類:一是綜合型徵收模式。即設置一個消費稅稅種,再設置不同稅目對各種消費品進行徵收。主要國家有:新加坡、南非、越南、瑞典、法國、印度、馬來西亞、澳大利亞、菲律賓、匈牙利、西班牙、葡萄牙、荷蘭、德國、泰國、古巴、希臘等。
二是分立型徵收模式。即不設立統一的消費稅稅種,而是對每個品目設置專門稅種,如煙稅、酒稅、汽油稅等,主要國家有美國、加拿大、日本等。例如,日本雖然有消費稅的稅種,但實際上屬於一般消費稅或增值稅範疇。其對菸草、酒、成品油等徵收的菸草稅、菸草特別稅、酒稅、汽油稅、石油液化氣稅、航空燃料稅等才屬於特定消費稅。
三是混合型徵收模式。即在開徵綜合型消費稅的同時,又對部分品目單獨徵稅。例如,丹麥在單獨徵收能源稅的同時,也設置綜合型的消費稅稅種。
總體來看,實行綜合型和混合型徵收模式的國家較多,採用分立型的國家較少。
徵收重點集中在煙、酒、成品油和機動車,汙染產品日益受到重視
國際上消費稅的徵收範圍主要包括菸酒產品、奢侈品、成品油(或能源產品)、機動車、汙染產品等消費品和消費行為等。由於國情不同,各國具體的消費稅徵收範圍往往存在較大差異。但煙、酒、成品油和機動車成為各國普遍徵稅的對象,也是消費稅收入的主要來源。部分國家對奢侈品進行徵稅,如澳大利亞、法國、韓國、挪威、土耳其、印尼、菲律賓、南非等;部分國家對特殊消費行為(服務)徵收,主要包括通訊服務、保險以及高爾夫球、洗浴、狩獵、旅遊、舞廳酒吧等娛樂或競技等消費行為,如西班牙、義大利、日本、韓國、阿根廷、墨西哥、哥倫比亞等。
隨著各國對環境保護的重視,除了對成品油等能源產品和機動車徵稅以保護環境外,國外實施消費稅的部分國家,還通過對汙染產品:農藥、殺蟲劑、電池、蓄電池、洗衣粉、洗滌劑、殺菌劑、包裝物、金屬包裝物、玻璃、紙、塑料製品、氟裡昂、電子產品等一些不利於環保的汙染性產品徵稅,以增強消費稅的環保功能,如丹麥、法國、荷蘭、挪威、葡萄牙、愛爾蘭、美國、保加利亞、南非等。
消費稅計徵上多種方式並存,具體品目的稅率差異較大
國際上消費稅稅率是從價和從量的形式並存,也有部分消費品同時採用兩種稅率形式。其中,各國普遍對汽油和柴油等成品油採用從量計徵,機動車一般採用從價計徵,而對菸草同時採用從價和從量計徵方式的國家較多。
在消費稅稅率水平上,由於各國在整體稅制上的差異,導致對消費稅各個徵稅對象的稅率水平差別較大。以成品油為例,各國之間汽油、柴油的消費稅稅率水平差別較大。根據經合組織的統計,2015年,汽油消費稅較高的英國為0.887美元/升,較低的美國則為0.143美元/升。
從主要品目消費稅稅率的調整看,隨著《菸草控制框架公約》於2005年生效,在強調利用消費稅來調控菸草消費的背景下,很多國家提高了菸草消費稅。例如,歐盟規定:捲菸總體的消費稅負擔(從量計徵的消費稅加上從價計徵的消費稅),應該佔投入消費的香菸零售價加權平均數的至少57%。不管零售價的加權平均數為多少,1000支香菸的消費稅不能低於64歐元。同時,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和減少碳排放,多數國家的成品油消費稅也在逐步提高。但從經合組織成員國的統計看,2015年汽油消費稅的稅額相比2013年總體上有所下降。
徵收環節的選擇主要考慮徵管的便利性,部分情況下與收入歸屬相關
在消費稅的徵收環節上,除進口環節外,各國的消費稅在生產(製造、加工)、批發(倉儲)和零售的各個環節都有選擇徵收的情況。總體上,選擇在生產和批發環節徵收的國家較多。
具體從煙、酒、成品油、機動車和奢侈品的各種品目來看,徵收環節的選擇主要與消費品稅源管控的便利性有關。機動車由於車輛註冊制度的存在,各國都是在零售環節徵收;奢侈品由於消費數量相對較少和門店集中,在零售環節徵收管理上有保證。而對於煙、酒和成品油,由於消費數量大,為了便於徵管和降低徵管成本,選擇在生產和批發環節徵收以加強徵管的國家較多,選擇在零售環節徵收的國家較少。例如,根據歐盟的相關指令,煙、酒、能源產品的徵收環節為生產環節(提取)或進口環節。
同時,在部分國家中央與地方同時對煙、酒和成品油徵收消費稅的情況下,如美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徵收環節選擇也與消費稅的收入歸屬相關。一般而言,中央從徵管角度傾向於在生產環節徵收,地方為避免稅源競爭則多選擇在零售環節徵收。例如,對於煙和酒的消費稅,美國聯邦消費稅在生產環節徵收,而州消費稅則在零售環節徵收。
多數國家消費稅屬於中央收入
從國際上消費稅收入的歸屬看,消費稅作為中央稅、地方稅和共享稅的情況都有。但總體上,消費稅收入大多數都屬於中央(聯邦)政府,部分國家的消費稅收入地方政府按某種方式參與分享,地方獨享消費稅的情況則較少。
在消費稅收入的共享上,奧地利、法國(能源產品)、西班牙(煙、酒、能源產品)、葡萄牙(煙、酒、能源產品、機動車)、巴西(成品油)和墨西哥(成品油)等都是實行中央與各級政府的收入分成。而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等則在煙、成品油和機動車等品目上實行中央與各級政府的分徵制。例如,日本國稅徵收國稅菸草稅、酒稅、汽油稅、石油液化氣稅、航空燃料稅、石油和煤炭稅、本土汽油稅;而地稅則徵收地稅菸草稅、特別菸草稅、輕油交易稅、汽車購置稅。
地方消費稅多屬於對部分特種消費行為徵收消費稅的情況。主要有日本地稅徵收的高爾夫球場地稅、狩獵稅、地方消費稅、礦泉浴稅,韓國的閒暇稅、愛爾蘭的塑膠袋稅、西班牙的博彩稅等。
消費稅收入佔比在經合組織國家間的差別較大
根據經合組織的統計,其成員國消費稅收入佔稅收收入的平均比重在1965年為14.2%,1975年、1985年和1990年分別降低到10.5%、9.5%和8.0%,1995年至2012年期間保持在8.0%至8.6%的範圍內,2013年和2014年又分別降低到7.8%和7.6%。總體看,經合組織國家的消費稅收入佔比呈現逐步下降的趨勢。具體比較2010年與2014年的數據,只有智利、愛沙尼亞、芬蘭、希臘、義大利、墨西哥、斯洛維尼亞和西班牙等國家的消費稅佔比有所提高。
但經合組織國家之間的差別較大,以2014年各國消費稅收入佔稅收收入的比重看,佔比最低的紐西蘭為2.6%,佔比最高的土耳其為18.1%,相差15個百分點。佔比超過10%的國家基本屬於東歐國家,分別是希臘、拉脫維亞、斯洛維尼亞、波蘭、愛沙尼亞和土耳其;佔比低於5%的國家分別是紐西蘭、美國、加拿大、比利時和瑞士,其他24個國家佔比在5%至10%之間,其中屬於亞洲國家的日本和韓國佔比分別為5.3%和7.7%。
(作者單位: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