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能否當庭提交證據

2020-12-19 中國法院網

2009-08-17 15:27:44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左坤

  【案情】

  原告中鐵一局集團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西安工具機廠等四被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申請的證人出庭作證時,當庭提交了三份證據。被告表示反對,認為證人僅能向法庭陳述其自身對案件事實的感知,並無當庭提交證據權利,並且該證據屬於逾期舉證,拒絕質證;原告則認為證人出庭就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應該允許證人提交證據。合議庭對此問題產生較大分歧。

  【分歧】

  合議庭對此問題產生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沒有權利當庭提交證據。如果確有必要,應由申請證人出庭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庭提交。

  另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未明確禁止證人當庭提交證據,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應當予以準許。                    

  【評析】

  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屬於對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機械理解,並未掌握我國關於證人的立法本意。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但對於證人提交的證據不作區分而一概準許的做法值得商榷。

  筆者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並未明確禁止證人當庭提交證據。對於證人當庭提交證據應以查明案件事實為出發點,具體分析,區別對待;當法律價值發生衝突時,應以公正優先為原則。理由如下:

  1.從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規定的立法本意及當前的司法政策角度考慮

  我國關於證人的規定集中在《民事訴訟法》第六章「證據」部分,以及《證據規定》第五十三條至五十六條。但是無論是民事訴訟法還是相關司法解釋對於證人提交證據的問題都沒有具體的規定,立法的缺失,導致審判實踐中對此問題的忽視和分歧。

  在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律功能在於證人證言是一種重要的證據來源與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證人對於查清案件事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筆者認為,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關於證人規定的立法本意旨在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事實,使法律真實無限接近客觀真實。反對者認為證人提交證據不符合程序公正,甚至會犧牲審判效率。當「效率與公正」兩大法律價值取向發生衝突時,應當以公正優先為原則。這樣不但體現了「公正與效率」、「司法為民」這一法院中心工作的主題,亦符合當前的司法政策,其最終能最大限度的達到「案結事了」的司法目的。

  2、對證人提交的證據應當進行審查,具體分析,區別對待

  對於證人提交的證據,法庭應當進行必要的審查,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另外還需要詢問證據的證明目的、遲延提交的原因等基本情況以便法院綜合考慮,加以區分。具體如下:對於證人提交與自己證言相關的證據,以證明自己證言真實性的,應當予以準許;對於證人提交的其他證據,如果對查明案件事實具有重大幫助作用的,經合議庭準許,可以向法庭提供,對此可視為申請證人出庭的一方當事人提供,按照質證程序處理,法院也可酌情給予對方當事人合理期限提出意見或者舉證。

  3、對於一方當事人拒絕質證的處理

  審判實踐中有時會遇到一方當事人對證人提交證據提出異議並且拒絕質證的情況,對此筆者認為,法官應該行使必要的釋明權,詢問其拒絕質證的原因,告知其該證據屬於對查明案件事實具有重大幫助作用的,如果不發表質證意見將被視為放棄此項權利。如果該方當事人仍然拒絕質證,法庭應將此記錄在案。

  綜述,準許證人提交證據,就是為了最大限度的探求案件的客觀真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法律的立法本意,亦能滿足了人民的司法要求。結合當前全國法院都在深入開展的「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準予證人提交證據,不但體現了人民法院的人民性,也是踐行司法為民的具體表現。

(作者單位:西安鐵路運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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