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流浪動物傷人只能自認倒黴?

2020-11-18 熱門網絡小說

由於限養、遺棄等原因,現在社會上的流浪動物已越來越多。「被流浪」的動物所造成的損害也已隨之急劇上升。許多人以為,流浪動物即為無主,雖受損害也只能自認倒黴。而實際上,受害者的權益並不因為「流浪」而索賠無門。

《侵權責任法》第82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的嚴格規定為寵物飼養者敲響了警鐘,督促他們更好地履行管理職責,並採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即使是在飼養的寵物被遺棄或者逃逸,只要受害人能夠找到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能夠依法獲得賠償。

2013年5月,準備外出的李女士發現門邊蜷縮著一隻流浪貓,見其全身髒兮兮而且傷痕累累,不斷地哀鳴,李女士充滿同情,遂將之抱到家中收養。一個月後,當李女士帶著已「舊貌換新顏」的流浪貓在公園玩耍時,撓破了逗它玩耍的小姑娘欣欣的眼球。儘管李女士提出貓不是她家的,法院仍然判決她和未能盡到監護責任的欣欣的父母共同承擔欣欣受傷的損失。

此外,如果流浪動物傷人的情況發生在住宅小區、商場等地方,負有該地區管理責任的一方也應當承擔責任。

65歲的蔡老太在小區被一條流浪狗攻擊,導致腿部受傷。於是她以該流浪狗經常出入在小區,物業並沒有進行過任何管理為由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被告物業公司辯稱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沒有規定其應對流浪狗造成的損害擔責。但法院認為物業公司的基本職責是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根據具體情況維護好小區的公共安全,因此為業主清理小區內的流浪狗也是義務之一。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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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流浪動物救助站不能一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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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流浪動物治理不該止於上熱搜 合理監管方能終止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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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2013年,宿城幾位愛心青年看到宿城很多流浪小動物,便萌發了念頭,並組建QQ群,這便是「愛它它」流浪動物救助站的前身。他們告訴小編,成立「愛它它」流浪動物救助站,初衷就是想幫助需要幫助的小動物,做力所能及的事情。起步初期,沒有資金和資源,救助後的收容地點只能設在義工家裡,依靠幾位義工和其親友捐助的微薄資金開展少量流浪動物救助、收養、幫救助的流浪貓狗找領養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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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起因流浪狗傷人而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引發社會關注:遵義正安縣60多歲的昝某在回家途中被一條土狗撞殘,民警發現當地居民萬某經常餵養此狗。於是,昝某將萬某告上法庭,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萬某賠償4萬餘元。這樣的結果,讓很多人疑惑,出於愛心收留、餵養流浪動物,為啥還要為流浪動物闖的禍埋單呢?
  • 它基金之解救「單身狗」行動:善待流浪動物 呼籲動物保護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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