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文 民間借貸迎來巨變

2020-09-03 烏海廣播電視臺



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1年期LPR的四倍(現為15.4%),以取代原「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規定。


8月20日下午15:00,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宣布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發布,為民間借貸利率劃定了24%的司法保護上限,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陳文此前接受採訪時表示,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可能的影響有三點:


第一,從業者和從業機構可能會創新付息方式,打破所謂的利率上限,讓真實利率更難去監控,例如在體外去創造各種隱蔽的費,或者讓借款人沒法取證。


第二,相對謹慎一點的民間借貸的從業機構或者從業個體,可能不服務,降低了客群資金的可獲得性。因為高息並不一定意味著是很賺錢的,而且實際上風險也比較大。


第三,銀行信用卡消金有一些客群還款來源可能是民間借貸,民間借貸的資金被緊縮,可能會對持牌類機構的壞帳風險構成一定的挑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已於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法釋〔2020〕6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根據審判實踐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決定,對《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三、將第三條修改為: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四、將第五條修改為: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五、將第七條修改為: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六、將第九條修改為: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帳、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帳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帳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帳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七、將第十一條修改為:


「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八、將第十二條修改為: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九、將第十三條修改為: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十、將第十四條修改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十一、將第十六條修改為: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十二、將第十七條修改為: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帳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十三、將第十八條修改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的,人民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十四、將第十九條修改為: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十五、將第二十條修改為:


「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並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七、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與出借人籤訂民間借貸合同,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單位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十八、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


「當事人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者補償。」


十九、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二十、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二十一、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二、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十三、將第三十條修改為: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四、將第三十一條刪除。


二十五、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十六、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本規定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本決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帳、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帳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帳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帳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以及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五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帳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八條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的,人民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 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並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與出借人籤訂民間借貸合同,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單位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者補償。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本規定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來源:內蒙古日報

初審:明玉 劉琳娜

主編:範鵬春

監審:梁文秀

發布:烏海廣播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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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借貸迎來巨變!8月20日,最高法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保護上限為LPR的4倍。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徵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決定:
  • 「這是民間借貸劃時代的巨變」!
    >系統性金融風險近日最高法公布數據民間借貸糾紛每年收案量超200萬件是審理案件數量最多的類型之一同時最高法還發布了一份修訂文件名字有點長但挺重要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有媒體這樣評價
  • 最高法:將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國家發改委發文,將修改完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詳情:最高法、國家發改委聯合發文!)《意見》以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從市場主體、產權保護、公平交易、市場秩序、民生保障、服務開放、高效解紛等七個方面,提出了三十一條貫徹意見。
  • 最高法出手:重新定調民間借貸利率
    8月20日,最高法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迎來大範圍調整,年利率24%和36%的「兩線三區」原則也將成為歷史。01 最高法:大幅下調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央視財經《正點財經》欄目視頻
  • 最高法發文 高利貸認定標準大幅下調近20個百分點 民間借貸迎巨變
    8月20日下午15:00,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宣布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 最高法:出手打擊高利貸,重新定調民間借貸利率!
    8月20日,最高法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迎來大範圍調整,年利率24%和36%的「兩線三區」原則也將成為歷史。最高法:大幅下調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央視財經《正點財經》欄目視頻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核心要素。
  • 最高法出手,借貸利率迎來巨變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4(LPR)的 4 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 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 最高法發布民間借貸相關規定 受司法保護最高利率調整為16%以下
    基於此,最高法認真調研和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對原《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修訂。01降低民間借貸融資成本在《規定》的三大修訂內容中,關於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最引人關注。
  • 民間借貸或將迎來巨變,利率上限調整為15.4%
    8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關於民間借貸司法利率的保護上限由過去的24%~36%,降低為15.4%。
  • 最高法出手:重新定調民間借貸利率!最全解讀來了
    8月20日,最高法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迎來大範圍調整,年利率24%和36%的「兩線三區」原則也將成為歷史。01最高法:大幅下調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央視財經《正點財經》欄目視頻
  • 最高法: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以LPR的4倍為標準,目前為15.4%昨20日,最高法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大幅降低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 最高法發文促進民間借貸規範健康發展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降至15.4%
    本報北京8月20日訊 記者劉子陽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明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 最高法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新規,界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根據最新LPR報價計算,當前司法保護上限為15.4%,保護上限大幅降低。記者在我市幾家小額貸款公司了解到,目前他們普遍執行的是24%的借貸利率,此次調整無疑將他們的利潤大幅壓縮。新規出臺,對小額貸款公司利潤衝擊不小,但對一些需要融資的小微企業卻迎來利好。高先生在我市經營一家機械加工企業,今年受疫情影響資金一直緊張。前段時間,他想從民間借貸市場拆借一部分資金,但是經過計算覺得不值得。
  • 最高法出手: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超15.4%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迎來大範圍調整,年利率24%、36%的「兩線三區」原則也將成為歷史8月20日,最高法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
  • 最高法出手:民間借貸利率大幅下降!最全解讀來了
    8月20日,最高法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迎來大範圍調整,年利率24%、36%的「兩線三區」原則也將成為歷史。
  • 最高法: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定為LPR4倍
    來源:新浪財經新浪財經訊 8月20日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以資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還為主要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
  • 最高法: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調整為15.4%
    封面新聞記者 代睿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封面新聞記者從發布會上了解到,新司法解釋以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大幅度降低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 最高法發文明確: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降至15.4%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子陽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0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明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 最高法發布:民間借貸司法解釋31條
    法釋〔2020〕1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 最高法民間借貸新規,你需要知道的都在這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對相關內容進行了重大修改。那麼,此次《民間借貸規定》存在哪些全新的規定?又會對我們的生活產生怎樣的影響?揚遠律師今日為您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