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取消的附條件逮捕制度

2020-12-17 曰法三章

何為「附條件逮捕」?依據《關於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工作中適用「附條件逮捕」的意見(試行)》中的定義為: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時,對於符合本意見規定情形的重大案件,可以依法批准(決定)逮捕,並應當對偵查機關提出捕後繼續偵查取證要求,經跟蹤審查,認為證實犯罪所欠缺的證據不能取到或取證條件已消失的,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這項工作制度,可以簡稱為「附條件逮捕」。

從其定義不難看出,該工作制度是否解決重大案件設定且附加一定的條件,為避免錯放一個壞人而設置的補充手段,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附條件逮捕」取消的必要性《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這裡明確了適用逮捕的三個要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有逮捕必要(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逮捕是刑事司法程序中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對其適用自然也要給予最嚴厲的條件。

但「附條件逮捕」對刑訴法上明文規定的適用逮捕三要件作了「靈活」的放寬處理。即對現有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已經基本構成犯罪,認為經過進一步偵查能夠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證據、確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批准逮捕。也正因為「附條件逮捕」降低了逮捕門檻,自這一制度推出之日起,就爭議不斷。該制度在執行的11年中飽受詬病且屢屢侵犯人權,在我國法治文明建設過程中對於該制度已經到了必須取消的地步。

「附條件逮捕」工作制度應然現狀?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4月28日發布《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關於在審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適用「附條件逮捕」的通知》中明確表述:經研究並報院領導批准,從即日起不再執行《關於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工作中適用「附條件逮捕」的意見(試行)》,今後在審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適用「附條件逮捕」。

因「附條件逮捕」制度的濫用導致「不該捕的先捕,能放的先不放」致最高檢於2017年發通知明確表示不再使用該工作制度。

按照一般的理解既然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發出禁止使用的通知,那麼「附條件逮捕」應該退出歷史舞臺,從此銷聲匿跡,但是事實是這樣嗎?

「附條件逮捕」工作制度的實然狀態筆者2019年的一個案件,檢察機關依然再適用該制度,接手該案件後,筆者就此向該檢察院提出並要求變更羈押措施,令人遺憾的是得到的是拒絕答覆。

希望作為一名刑辯律師,筆者希望檢察機關能夠依法辦案並且確實落實最高檢的的通知,徹底杜絕在具體中使用飽受詬病的「附條件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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