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學》2021年第2期要目

2020-12-25 騰訊網

《河北法學》2021年第2期要目

【專論】

1.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內涵、特徵、優勢

馮玉軍

【名家論壇】

2.論行政犯的犯罪本質

——基於行政犯入罪邏輯的思考

王志遠、董文哲

3.主體、屬性與實踐:公益訴訟訴前程序要義考略

趙謙、餘月

4.預重整:法庭外重組與法庭內重整的銜接

張豔麗、陳俊清

【青年法學家】

5.後民法典時代司法解釋與案例指導制度功能調適論

薛波

6.權力財產理論:概念、意義及應用

——房屋租賃合同的本質解釋路徑

童航

7.民法上對象與客體的區分及其應用

孫山

8.德國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

——制度內容、發展趨勢以及參考借鑑

任超

9.監察權性質新論

吳園林、劉昱成

【熱點問題透視】

10.高空拋物「入刑」的正當根據及其體系性詮釋

曹波

【博士生園地】

11.規制四階層論的形成機理、內容構造與運用實踐

——基於規制國理論與後規制國理論的思考

楊尊源

【司法實踐】

12.機遇與挑戰:我國智慧檢務建設的發展隱憂與平衡路徑

張亞軍、黃華

【專論】

1.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內涵、特徵、優勢

作者:馮玉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義,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成就和經驗的集中體現,更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唯一正確道路。在堅持和拓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這個根本問題上,我們要樹立自信、保持定力,在歷史坐標、世界方位中認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要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從我國革命、建設、改革的實踐中探索適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時借鑑國外法治有益成果,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夯實法治基礎。邁向全面依法治國新徵程、開創法治中國建設新局面,必須準確把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特徵,充分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制度優勢和後發優勢。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內涵;特徵;優勢

【名家論壇】

2.論行政犯的犯罪本質

——基於行政犯入罪邏輯的思考

作者:王志遠、董文哲(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中國刑事警察學院)

內容提要:行政法創設秩序具有第一次性,刑法創設秩序具有第二次性。由於行政法秩序具有局限性,不足以規制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政不法行為,所以行政犯應運而生。行政犯與行政不法行為存在質的差異,行政犯的本質是犯罪,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本質特徵。刑法不是行政管理的工具,行政犯的社會危害性體現為對先於實定法的特定社會法益的侵害,而不是對行政管理秩序或者活動的侵害。對行政犯的司法認定,不應過於強調行政犯與刑事犯的界限,應當堅守社會危害性的實質評價。

關鍵詞:行政犯;法秩序;入罪邏輯;社會危害性;實質評價

3.主體、屬性與實踐:公益訴訟訴前程序要義考略

作者:趙謙、餘月(西南大學法學院, 西南大學教育立法研究基地)

內容提要:表徵為檢察機關督促、支持起訴和檢察建議的公益訴訟訴前程序,在民事、行政公益訴訟領域存在著一定的共性與個殊性。可圍繞所涉主體資格命題、檢察機關屬性命題與實踐指引命題,來分別闡明公益訴訟訴前程序相應特性所蘊含的功能化與事項化要義、複合性與二元性要義以及類型化適用要義。探究公益訴訟訴前程序的主體資格要義,旨在解構檢察權在該類訴前程序中所承載的救濟與監督功能,並釐清訴訟原告資格與訴前程序主體之間的協調與衝突關聯事項。探究公益訴訟訴前程序的檢察機關屬性要義,旨在明晰檢察公益訴權的複合權力屬性與檢察機關的二元地位屬性。探究公益訴訟訴前程序的實踐指引要義,旨在針對所涉受案範圍和調查取證之實踐命題,分別展開形式與事項類型化適用研究。

關鍵詞:公益訴訟訴前程序;主體資格;檢察機關屬性;受案範圍;調查取證

4.預重整:法庭外重組與法庭內重整的銜接

作者:張豔麗、陳俊清(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企業破產法》正在修訂過程中,最高法院《破產審判紀要》《民商事審判紀要》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市場主體退出改革方案》都強調要探索建立預重整制度,將法庭外重組和法庭內重整予以銜接,使法庭外重組協議效力在法庭內重整中得以延伸,以提高對困境企業進行重整的法律效率和效力。借鑑聯合國《破產法立法指南》和域外國家預重整的立法經驗,結合我國地方法院預重整的司法實踐,在破產法修訂中設置預重整法律制度需要考慮和解決的問題包括:預重整作為法庭外重組與法庭內重整「銜接橋梁」的法律地位、規則和關係基礎;以及「銜接路徑」的具體制度設計,包括申請預重整的邏輯選擇、預重整的立法現狀,預重整的申請主體、適用範圍、程序啟動、債權人委員會、臨時管理人、信息披露、預重整方案批准等。

關鍵詞:預重整;法庭外重組;法庭內重整;銜接橋梁;銜接路徑

【青年法學家】

5.後民法典時代司法解釋與案例指導制度功能調適論

作者:薛波(深圳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實施後如何協調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制度之關係,是當前擺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面前的重大疑題。基於維護民法典的權威性和構建統一法源秩序之需要,防止民法典實施後出現司法解釋「掏空」民法典之現象,未被吸收「入典」的司法解釋規則理應一概宣布廢止;同時,為保持民法典適應社會變遷的能力,可以考慮將我國的案例指導制度改造為判例制度,但是這一操作模式面臨難以克服的理論和現實障礙。目前現實、可行的操作模式只能是:一方面「限縮」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權,最高院只能針對民法典規範頒布「細化類」的司法解釋,不得再頒布「綜合類」「創設性」司法解釋,將司法解釋定位為民法典的「配套」和「輔助」措施;另一方面「拓寬」案例指導制度之功能並對其生成和運作機制進行結構性優化,不再將其局限為一種法律適用技術,將發展和創製法律的重任交由案例指導制度完成。

關鍵詞:民法典;民商法法源;司法解釋;案例指導制度;功能調適

6.權力財產理論:概念、意義及應用

——房屋租賃合同的本質解釋路徑

作者:童航(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土地法制研究院)

內容提要:權力財產理論建立在權力財產和使用財產區分的基礎上。兩者區分的法律意義可以分為民法基本理論層面的意義、規範意義以及具體領域的法律意義。權力財產理論應用於房屋租賃活動,突破了傳統物權理論中物權的積極功能。傳統物權的積極功能主要體現在對物的直接支配方面,而權力財產理論則將這一積極功能拓展到了債法層面,通過債的方式轉化為具體的權利和義務;說明了財產是具有階級性的,但這種階級性是人為賦予的,是通過對物的控制來實現對人的控制,是一種社會控制理論。權力財產理論分為權力財產行使理論和權力財產限制理論,兩者共同作用於房屋租賃領域,體現為自由與安全價值之間的平衡,並能夠在規範意義上調和所有權與居住權益之間的矛盾。

關鍵詞:權力財產;使用財產;權力財產理論;房屋租賃合同;社會控制

7.民法上對象與客體的區分及其應用

作者:孫山(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我國民法學的研究中,多數學者將對象與客體當作同義語使用,而在刑法學中對象和客體則是完全不同的兩個基礎概念。對象與客體不分無法解釋同一對象上承載不同利益、生成不同法益、獲得平行保護的普遍現象。對象與客體的區分,緣起於羅馬法中有體物和無體物的二分,確立於德國《民法典》,是人類理性認識提升和社會發展共同作用的結果,也是德國《民法典》「物/債」二分與五編制體例的邏輯基礎,為後世各國以權利為核心概念設計民法典創造了可能。對象與客體區分在民法中具有如下法技術價值:法益分類的事實前提和邏輯根基;法益內容的現實基礎;法益救濟中請求權配置與行使的依據。後《民法典》時代,應當重視對象和客體區分在法教義學中的作用。

關鍵詞:對象;客體;物;法益;請求權

8.德國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

——制度內容、發展趨勢以及參考借鑑

作者:任超(北京建築大學城市經濟與管理學院)

內容提要:在宏觀層面,主要針對德國文化遺產保護規範的立法屬性、立法目的以及立法結構等內容進行背景式的介紹性分析;在微觀層面,以法律關係為分析工具,主要針對德國文化遺產保護制度中的主體、客體、公權主體的職責以及私權主體的義務和權利等事項進行窺探式的闡述性分析。以上制度內容在外部呈現出趨同性的發展脈絡,在內部表現出內涵式的變化走向。我國在文化遺產保護規範制度性優化方面可以借鑑德國的相關立法經驗,在制度內容構建方法和豐富程度方面進行轉向和提升。

關鍵詞:德國文化遺產;法律保護;制度內容;發展趨勢;參考借鑑

9.監察權性質新論

作者:吳園林、劉昱成(外交學院國際法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公安管理學院)

內容提要:監察權的權力性質,迄今尚未在憲法學界達成一致共識。監察權之諸多現行規定,實為多方觀念折衷之產物。就權力運行之方式而言,監察權與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並立而被視為第四極權力;然就其權力本質而言,則監察權為主權性權力之監督權的具體化,監察權、監督權為人民主權之一體兩面的表現形式。因而對監察權性質的探討,應當從國家治理的高度,從黨治與法治、中央與地方、政治與法律三者關係的互動中展開思考。正是基於上述洞見,監察委之法定權責實有修訂乃至重構之必要。

關鍵詞:監察權;監督權;主權性權力;權力屬性;政治責任

【熱點問題透視】

10.高空拋物「入刑」的正當根據及其體系性詮釋

作者:曹波(貴州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高空拋物「入刑」是以抽象危險犯的形式將危及公共安全的高空拋物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的範圍,是刑法積極應對日漸高發頻發、社會危害日益嚴重高空拋物現象的必要之舉,是完善高空拋物法律規制體系、糾正刑事司法長期偏誤的內在要求,是刑事立法兼顧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兩大刑法基本原則的重要表現,契合了新時代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具備刑事法理的正當根據,理應得到理解包容和肯定支持。高空拋物「入刑」後,高空拋物的刑法評價應堅持類型性和體系性原則:對尚未危及公共安全的高空拋物,應當依法認定為無罪;對僅具有抽象危險之危及公共安全的高空拋物,應當認定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之高空拋物罪(暫定);對造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之具體危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實害結果的高空拋物,應依法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造成特定或者少數人人身財產損失的高空拋物,應當結合損害後果的具體表現和主觀罪過的具體形式,依法認定為侵害公民人身權犯罪或財產犯罪。

關鍵詞:高空拋物;刑法規制;抽象危險犯;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定原則

【博士生園地】

11.規制四階層論的形成機理、內容構造與運用實踐

——基於規制國理論與後規制國理論的思考

作者:楊尊源(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現有規制理論研究大致分為規制國理論和後規制國理論。通過考察規制國理論和後規制國理論的內容及其研究歷程,規制的四階層結構逐漸清晰。規制國理論中的規制控制和後規制國理論中的規制治理為規制四階層結構提供了具體內容。規制四階層論正是建立在規制控制和規制治理基礎上,由規制治理、法律規制、政府規制和市場監管四部分組成,並形成了由一階規制、二階規制、三階規制和四階規制構成的具有嵌套特徵的規制四元交互結構。規制四階層論在經濟法中的運用為經濟法規制提供了體系化闡釋。其中,規制治理是經濟法規制的方向,法律規制是經濟法規制的形式,政府規制是經濟法規制的實質,市場監管是經濟法規制的手段。

關鍵詞:規制四階層;規制治理;法律規制;政府規制;市場監管

【司法實踐】

12.機遇與挑戰:我國智慧檢務建設的發展隱憂與平衡路徑

作者:張亞軍、黃華(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河北經貿大學)

內容提要:科技強檢分為設備科技化、信息化和智慧檢務三個階段。智慧檢務是大數據時代檢察機關的全新運行模式,當前智慧檢務發展中,數據智能應用迅速推進、感知智能應用亮點紛呈、認知智能應用不斷深入。然而,卻存在一定的發展隱患:信息共享與數據安全的矛盾、客觀數據與人為導入的矛盾、技術研發與重複建設的矛盾以及科技進步與基礎落後的矛盾等。對此,應當改進信息共享的統一性、數據導入的客觀性、技術研發的溝通性以及智慧建設的均衡性,實現科技強檢新的跨越式發展。

關鍵詞:科技強檢;智慧檢務;數據智能;感知智能;認知智能

《河北法學》為法學研究專業刊物,1983年8月創刊,由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主管,河北政法職業學院、河北省法學會主辦。本刊為「中文核心期刊」、「CSSCI擴展版來源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河北法學》讀者對象為法學研究人員、政法院校師生及立法與司法實際工作者。目前所設置的欄目有:專題,名家論壇,青年法學家,熱點問題透視,域外法學與比較法研究,博士生園地,司法實踐等。

《河北法學》有兩個鮮明的特色:一是提倡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強調理論創新;二是扶植中青年,突出扶植法學研究、法學教學隊伍中的中育年,開設了「育年法學家」欄目,拿出多一半的版面發中育年的文章,使《河北法學》成為中青年交流法學學術成果的重要平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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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李妍靚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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