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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雜誌》由北京市法學會主辦,創刊於1980年,是我國改革開放之後最早的法學期刊之一,1980年由司法部確定為國家一級法學期刊。1994年,《法學雜誌》被評為首屆「中國中文法律類核心期刊」;2000年至2004年被中國社科院文獻信息中心連續評為「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收入《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要覽》;2004年再次被北京大學圖書館和北京高校圖書館期刊工作研究會評定為「中國中文法律類核心期刊」,載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2008年入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2009年,雜誌成功實現由雙月刊改版為月刊,以嶄新的面貌展現在讀者面前,受到廣泛好評。
《法學雜誌》2018年第9期要目
1.值班律師制度的本土敘事:回顧、定位與完善
作者:樊崇義(北京師範大學)
內容提要:值班律師制度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貫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的全面鋪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推動、刑事辯護律師全覆蓋等積極因素的作用下,迎來前所未有的「發展元年」,但也面臨諸多問題。值班律師的身份定位問題紛爭不止,「辯護人化」與「法律援助制度」是當前的兩大基本分流,應整合政策文件、現實做法以及理論訴求,尋求最佳的邏輯定位。值班律師的訴訟權利趨於強化,但仍應科學理清值班律師的訴訟權利及其功能邊界,提高法律幫助的有效性。
關鍵詞:值班律師;發展歷程;身份定位;完善建言
2.追根溯源:再論值班律師的應然定位
作者:顧永忠(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
內容提要:在我國,值班律師是否應當具有辯護屬性尚未形成共識。值班律師的定位不是單純的學術問題,而是關於值班律師制度的定性、發展的根本問題,也是與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發展完善直接相關的重要問題。值班律師制度來自國外,但應當正確認識、借鑑國外的值班律師制度,不能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同時,我國訴訟理論上和刑事訴訟立法上,辯護從審判階段走向審前階段,從實體辯護發展為實體辯護與程序辯護並重的歷程表明,當下值班律師抽象的「提供法律幫助」的定位亦或具體的五項職責,與刑事訴訟法上規定的辯護人及其辯護職責並無本質區別,因此,其屬性應當是辯護人。應當立足我國實際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值班律師制度,使值班律師成為與委託律師、狹義的法律援助律師共同實現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第三支重要力量。
關鍵詞:值班律師;應然定位;刑事辯護;全覆蓋
3.我國值班律師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其制度構建
作者:吳宏耀(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
內容提要:在當前的值班律師制度研究中,研究者更多選擇以現行規範性文件為基礎,將值班律師制度僅僅作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這種略顯偏頗的研究傾向使當前的研究成果更多關注於如何更好地發揮值班律師制度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作用,而忽視了值班律師制度自身利弊優缺的分析與考量。在現代法律援助制度中,值班律師制度旨在彌補傳統法律援助形式的不足,而非取代傳統的法律援助服務方式,其既有一定的優勢又需有適用的限度。我國應合理配置值班律師制度,形成多層、全方位的法律援助制度;在值班律師建設中,注重發揮值班律師在刑事訴訟早期階段的幫助作用;積極借鑑域外經驗,探索多樣化的值班律師模式等。
關鍵詞: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認罪認罰從寬試點
4.人工智慧與合同及人格權的關係
作者:管曉峰(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人工智慧產品的質量問題如果不能妥善地解決,合同爭議就會影響人工智慧事業的發展。人工智慧的製造商和服務商將在線服務獲取的信息未經授權不當利用,甚至洩露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將導致個人權益受損、法人經營損失,產生新的社會矛盾。可以預見,如果沒有足夠的法律資源去規範人工智慧產品各方的權利義務,就有可能導致社會重大的混亂。通過合同將使用人、服務商、中間商等各自的權利義務固定下來,日後才不容易產生爭議。在人工智慧運用的時代,製造商和服務商必須尊重人工智慧產品使用人的人格權,不得濫用因人工智慧產品使用而獲取的信息,未經權利人文字許可不得使用或轉讓使用這些信息。
關鍵詞:人工智慧;合同;人格權
5.康德哲學視點下人工智慧生成物的著作權問題探討
作者:李揚;李曉宇(中山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康德「主客體統一認識論」和「人是目的」哲學視點下,無論人工智慧發展到何種階段,都只能作為人利用的客體和工具處理,而不能將其擬制為與人享有平等地位的法律主體。以此為前提,人工智慧生成物應當作為人利用人工智慧創作的作品並按照現行著作權法關於作品的構成要件判斷其獨創性。在人工智慧生成物構成作品的情況下,應按照現行著作權法關於著作權歸屬的原則處理其權利歸屬,即人工智慧生成物的著作權原則上歸屬於利用人工智慧進行作品創作的作者(自然人或者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例外情況下屬於僱主或者委託人。
關鍵詞:康德哲學;人工智慧生成物;主體資格;法律屬性;權利分配
6.機器學習的法律審視
作者:陶盈(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機器學習是電腦程式通過學習數據,生成能夠進行判斷和推論的算法,從而模擬人類智能活動,改善系統自身性能。機器學習的應用為社會發展帶來了機遇,也為法制改革注入了活力。但是,技術先行對法律規範的挑戰也不容忽視,尤其表現在安全、倫理和隱私方面。對於算法的決策失誤導致的安全危險和損害責任,構成設計缺陷的,適用產品責任相關規定。對於算法設計上的倫理困境、道德失範應當加強法律防範,尊重被侵權人的知情權、選擇權、自我決定權等。對於機器學習過程中收集利用個人信息帶來的隱私權憂慮,應當明確合理利用與侵害個人信息權、隱私權的法律邊界。
關鍵詞:人工智慧;機器學習;算法黑箱;隱私權;個人信息權
7.論呂尚的法理學
——兼及中國功利主義法學的起源
作者:喻中(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儒家主導的敘事框架中,一直有尊周公而抑呂尚的傳統。事實上,在殷周鼎革之際,呂尚與周公具有大致相當的歷史地位。呂尚是齊國的始祖,也是齊學與齊文化的創始人。呂尚既是法家學說及其實踐的早期源頭,也是殷周之際中國法理學的重要闡述者。呂尚的法理學以功利主義作為思想基礎,以賢能政體理論回應國家治理在制度上的需求,以規則體系的建構回應國家治理在技術上的需求,表達了中華文明初生時期的功利主義法學。
關鍵詞:呂尚;法理學;法家;功利主義法學;賢能政治
8.通過村規民約改變不良習慣探析
——以貴州省錦屏縣平秋鎮石引村為對象
作者:高其才(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需要移風易俗,以鄉風文明為保障。針對紅白喜事中攀比與浪費現象,貴州省錦屏縣平秋鎮石引村按照民主程序,經由村民提出、村黨支部和村委會召開會議集中意見、形成草案,並廣泛徵求村民意見,最後由村民大會制定《石引村移風易俗建議書》等並表決通過,對紅白喜事規模和種類、燃放鞭炮等進行了限制規定,通過村規民約改變不良習慣,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為建設文明鄉風、形成農村社會文明新風尚奠定了基礎。
關鍵詞:村規民約;不良習慣;石引村;鄉風文明
9.證券投資者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
作者:侯東德;蘇成慧(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內容提要: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個人信息財產價值逐漸得以凸顯,投資者的弱勢地位加劇。與一般的個人信息侵權不同,證券投資者個人信息侵權行為與詐騙、非法從事證券業務等犯罪行為聯繫緊密,社會危害性較大。時下,我國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則相對零散、原則性較強,法律體系不健全,應在「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證券投資者個人信息保護管理辦法」的框架下完善證券投資者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制度,從明確投資者個人信息權益保護相對方的義務規則、責任機制及加強監管等方面強化對投資者個人信息的保護。
關鍵詞:投資者個人信息;網際網路;大數據;金融消費者
10.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中的政府橫向公平談判機制研究
作者:段海燕;王憲恩(吉林大學環境與資源學院)
內容提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中,汙染總量指標分配需要解決兩個關鍵問題:「實現怎樣的公平」和「怎樣實現公平」。我國應在現有政府行政直接分配框架下建立地方政府橫向公平談判機制,引入政府間的競爭與監督,實現總量控制指標區域間差異性公平分配。總量控制指標分解中的政府橫向公平談判機制的建立需要制定區域總量控制指標「差異性公平」配額核算技術方法,確定總量控制指標的政府行政分配方案及談判比例,提出總量控制指標分配的政府橫向公平談判方案,建立總量控制指標分配的政府橫向公平談判的博弈機制,從而提高汙染物總量控制效率,實現地區環境質量的根本改善。
關鍵詞:總量控制;指標分解;政府橫向談判;排汙權
11.論司法解釋中的「嚴重汙染環境」
——以2016年《環境汙染刑事解釋》為展開
作者:王勇(吉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2016年《環境汙染刑事解釋》設定了「嚴重汙染環境」的三種認定標準:行為標準、結果標準以及堵截性標準,並從此折射了司法機關在認定汙染環境罪時的兩種理念變遷:法益保護從單一性向多元性轉變;犯罪認定從懲罰性思維向預防性思維轉變。司法解釋對「嚴重汙染環境」的具體規定之所以引發諸多爭議,原因就在於該司法解釋並沒有做到與修正之後的立法相同步,司法機關出臺的司法解釋沒有完全跟上刑事立法的理念變遷。因此,犯罪認定時應該堅守法益保護的一元性與預防性思維。基於上述兩種理念,我國現有的司法解釋應該進行如下改造:堅守行為標準,將結果標準向結果加重犯轉化,廢棄堵截性標準。
關鍵詞:嚴重汙染環境;行為標準;結果標準;堵截性標準;預防性思維
12.郵輪旅遊本土化進程法律協調之困與因應選擇
作者:陳風潤(上海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郵輪旅遊本土化的進程中,由於「無法可依」與「有法難依」的法律現實,產生了郵輪旅遊旅行社代理模式異化、郵輪旅遊船客利益失衡及郵輪旅遊糾紛執法困境的法律協調難題。在法律規則衝突背景下,郵輪旅遊雙重管理體制與產業安全協調下的「包船遊」「切艙」模式衍生,「契約自由」原則彰顯了與「中國式維權」的衝突,船旗國管轄與港口管轄權存在執法邊界障礙與政治維穩博弈難題。對此法律協調困境因應選擇路徑在於以《海商法》立法修改的立法視角及行政管理的管理角度修正現有旅行社代理模式的缺陷,構建非訴機制的實體救濟與郵輪母港管轄權的程序性救濟機制矯正郵輪旅遊船客利益失衡問題,建構諒解備忘錄製度與郵輪口岸管理誠信體系並向破解郵輪旅遊執法困境。
關鍵詞:郵輪旅遊;郵輪船客利益平衡;中國式糾紛;本土化進程
13.論刑法謙抑主義的消減
作者:陳璐(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自由給安全讓路」的觀念深入人心的當代社會,立法上的謙抑主義必將遭遇一定程度的消減,從而導致犯罪圈不斷擴張。刑法謙抑主義消減的必然性深刻植根於刑法的發展趨勢之中,具體表現為法益保護的前置化和統制管理功能的多用化。刑法謙抑主義消減的後果並非是消極的,既不會危及法治人權,也不會破壞我國二元制的立法體制。
關鍵詞:刑法立法;謙抑主義;消減
14.模式、依據與衝突:人民陪審員參審職權研究
作者:劉奕君(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
內容提要:《人民陪審員法》根據不同合議庭類型,將人民陪審員參審職權調整為「同職同權」與「分職分權」兩種模式,形成不同於陪審職權、參審職權、觀審職權的具有中國特色的二元混合參審職權配置模式。人民陪審員在事實認定過程中體現社情民意,遵循逆向敘事思維模式,實現了情理與法理的統一。然而,人民陪審員參審職權改革忽略了事實審與法律審界限模糊的事實,庭前閱卷機制違背了人民陪審員制度設立的初衷,人民陪審員的事實認定權與法官、審判委員會的職權以及上訴程序產生不可避免的衝突。鑑於此,應保障法官指示的中立性、客觀性;人民陪審員應將庭審作為獲取案情的主要途徑;限制審判委員會推翻人民陪審員事實認定的權力;上訴原則上不得改變一審認定的案件事實,除非一審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以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關鍵詞:人民陪審員;參審職權模式;同職同權;分職分權;情法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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