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未成年人的「五種權力 四項原則」

2021-01-08 搜狐網

  「五種權力 四項原則」保護未成年人

  草案在總則一章中設專條對未成年人享有的權利做出了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和受教育權等權利,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為進一步明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草案還特別強調保護工作要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要遵循四項原則,即優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強調教育和保護相結合。

  為了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草案從兩個方面做出了規定,使未成年人保護法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有機銜接。對其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都做出了具體規定,並明晰了處罰力度。

  1、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法律法規禁止未成年進入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研究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討論中,很多委員對一些突出的社會問題在草案中該如何體現,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 李連寧:

  我建議對校園暴力問題要單列一條,現在校園暴力越演越烈,在草案中關於這一點還不夠突出。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鄭斯成:

  像這樣的留守子女問題和棄嬰和流浪兒童問題,怎樣保護他們的權利,這應該是法律草案關注的一個重點。

  記者出鏡:未成年人保護法自1992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健康、全面發展都發揮了重要作用…既強調了法律修改的針對性也增強了可操作性。

  (記者:徐平 李志貴)  

(責任編輯:宛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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