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承租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的集體所有建設用地進行辦公,由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承租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9號)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承租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由直接從集體經濟組織承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
2、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在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徵的按照本公告規定應予免徵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可抵減以後月份應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或予以退還。因此只要是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人在此期間均可享受免徵。
3、居民企業一次性收取了兩年的租金,如何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確認收入?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另根據《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4、 納稅人購買的地下車庫需要繳納房產稅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徵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規定,凡在房產稅徵收範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徵收房產稅。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對於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