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機構「退費難」「維權難」問題由來已久,破產、倒閉,乃至負責人捲款跑路的報導高頻次出現。而這與該行業飽受詬議的「預付費」制度不無關係。為規範校外培訓機構服務行為,推動化解校外培訓收退費糾紛,近日,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6月22日 《中國青年報》)
防範培訓機構「退費難」風險,有必要加強對預付費管理。事實上,2018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已明確規定,培訓機構在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但現實中,不少培訓機構無視規定超期收費,抑或打「擦邊球」、籤虛假合同繞過收費政策監管,部分家長維權意識不強,在打折優惠的蠱惑下,甚至配合機構違規操作。
作為市場參與者,教育機構與家長、學員之間的糾紛,需以合同為據依法解決。就此而言,示範文本的制定及發布,對於規範培訓服務行為,保障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培訓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儘管此前廣東、浙江等地已「試水」合同範本,以此規範培訓方式、培訓收費等,但作為該行業首個全國性規範合同,此次兩部門印發的示範文本無疑更為全面,充分考慮到中小學生在參加校外培訓過程中,各主體、環節必須明確的責、權、利關係,涵蓋了培訓項目、培訓要求、爭議處理等內容,尤其對培訓收退費及違約責任作出了詳細規定。
示範文本在不損害一方利益的前提下,通過改變現有的資源配置,增加另一方的利益,達到帕累託最優。站在家長或學生的角度,示範文本對具有更高交易話語權的教育機構加以約束,有效規避後者利用自製格式合同推責甩鍋、損害學員合法權益,杜絕了以往培訓合同存在的「霸王條款」。倘若發生逃之夭夭、預付款拒絕返還的情形,家長或學員可以使用示範文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當發生糾紛時,培訓機構也可以合同約定為依據,依法處置相關爭議事項,這也反映並維護了培訓機構的應有權利,真正體現了契約精神的平等與理性。
但也應看到,此次推行的示範文本,供籤訂合同雙方參照適用,屬於引導培訓機構合規經營的柔性行政指導。要更好發揮示範文本的預期效應,根本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僅憑一紙合約,還需相關主體積極參與、協同推進。
具體來說,培訓機構必須加強自律,主動向工商管理機構報備,根據收取的預付額度,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以降低經營失誤帶來的資金風險,增強家長和學員的信任與好感。家長則應秉持對孩子負責任的態度,認真考察培訓機構資質,籤訂合同時認準示範文本,同時保持理智,不要輕信商家的口頭承諾,了解清楚退款條款等細節,保存好票據及合同,以便日後維權之需。行業協會也要發揮監督引導作用,對培訓質量好、能夠快速解決糾紛的培訓機構予以表彰,對投訴較多、不接受和解、屢教不改的培訓機構進行曝光,讓優秀的機構得到更多關注,讓服務質量低劣的培訓機構失去市場,從而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責任編輯:臧夢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