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是先有的蒸汽機後有的瓦特。是到了瓦特的年代,蒸汽機就已經準備好了,只是在尋找主人。恰在這時瓦特降生了,後又看見壺蓋水開了,蒸汽機找到了。
科技的發展是有一定必然順序的,到了什麼時候必有什麼事情發生。到了瓦特的年代,科學的積累已經為蒸汽機的出現提供了可能。有跳躍(就是提前出現),那也是在很有限的範圍內。即便你把張衡的腦袋按在壺蓋上,告訴他「將來這就是蒸汽機」,他也想不出來。
但瓦特們都是必然中的偶然。也就是說,未必非得是瓦特,其他人也行。興許在瓦特之前還一叫瓦片的,偏巧半截死了(八成是讓壺水燙死的)或者根本就沒出生;或者在瓦特之後還一叫瓦罐的,正在壺邊上看著,偏巧瓦特的壺先開了。什麼時候都有倒黴的和走運的,瓦特就是走運的那哥倆就是倒黴的。但蒸汽機專找走運的。
根據我國相關刑事法律規定:被判無期以下的罪犯如「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應當減刑。注意,這可是「應當」的。我認為,這是一個嚴重破壞司法公平的規定:
第一,非他不行是嗎?「瓦特」有的是。
第二,即便非他不行,比如他的發明或革新將關係到眾多人口的生死問題,是可以網開一面的,但國家也得給受害者重大補償,以和規定中的「重大」相對應。或者說,在徵得受害者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但怎麼也不能是應當的啊!
第三,可不可以這樣理解,就是我一旦掌握了一項發明創造就可以罔顧他人性命了?
司法解決的是公平問題,發明解決的是物理問題,二者怎麼可能扯上關係?因此,當公平和科學相矛盾時,公平優先。或者說,即便非他不行也是公平的代價,人類寧可不要這項發明也不能不要公平。
大秦潼關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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