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臺灣飛將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將公司」)總經理李春重與其親屬程鎮捷等人發生了公司財產糾紛,引發了兩起民事訴訟案件和一起刑事訴訟案件。該系列案件在10年的時間裡,歷經多次發回重審,且一度中止審理。雖然刑事案件經佛山中院二審判決後早有了結果:被告人程鎮捷被宣判無罪,但近日一封被披露出的答覆再將此案拉回關注焦點—該案在一審法院還未審理宣判前,上級法院已經下發請示答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證據不足,被告人程鎮捷無罪。
起訴:被告人侵佔公司財產
2010年4月28日,佛山南海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程鎮捷。起訴書中寫道:1994年,程鎮捷入職臺灣飛將公司,隨後被派往佛山市南海以臺灣飛將公司名義開展業務。臺灣飛將公司先後出資成立平洲飛將鞋材廠、銓達公司、和欣公司、廣州東達商行四家公司,臺灣飛將公司對上述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監督,程鎮捷作為臺灣飛將公司在大陸的總經理,受臺灣飛將公司的委派對上訴四家公司進行管理,有經手、管理上述廠企財務的職權。
根據起訴書的描述,2004年8月,程鎮捷兄弟等人因與臺灣飛將公司發生糾紛矛盾,遂利用職務之便,將上述廠企脫離臺灣飛將公司控制。據稱,程鎮捷「斂財」主要途徑還包括侵吞飛將公司國內及海外合作方錢款。檢方以被告人身為臺灣飛將公司的管理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公司財物,且數額巨大,提起公訴。南都記者通過起訴書統計,此案涉案金額達3000餘萬元人民幣。
一審:法院否定被告人員工身份
對於檢方的各項指控,法院均一一駁回。2011年1月27日,經南海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做出被告人無罪判決。一審判決書顯示,程鎮捷在偵查階段曾做出有罪供述。但最終未被法院採信的原因是:程鎮捷稱自己在偵查階段遭到刑訊逼供,經法醫鑑定,反映程鎮捷的左足拇指軟組織挫傷,雖然,法醫鑑定不能反映具體時間及被告人的受傷是否因刑訊逼供所致,且看守所出具的入倉體檢及審訊錄音錄像均反映公安機關沒有對被告人刑訊逼供,但是不能排除被告人庭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可能性,故被告人偵查階段的供述不能採信。
此外,法院也否定了程鎮捷的員工身份,因為公訴機關並沒有提供直接證據證明被告人與臺灣飛將公司之間籤訂了勞動或者其他僱傭協議。其次,臺灣飛將公司提供的任職證明、薪資表、勞工保險卡等只是臺灣飛將公司單方面出具的證據,並沒有得到被告人程鎮捷的籤名確認。退一步講,即使被告人是臺灣飛將公司的員工,也並不能證明程鎮捷經手設立的上述經濟實體就是臺灣飛將公司投資設立,兩者之間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二審:檢方抗訴 法院再度駁回
2011年1月30日,在一審法院做出無罪判決的三天後,南海區人民檢察院不服判決,提起抗訴。2011年9月13日,經二審法院審理後駁回了檢方指控。二審法院還提出根據程鎮捷的供述、李春重的報案陳述等證據證實了程鎮捷與臺灣飛將公司之間存在利潤提成的約定,而原公訴機關指控程鎮捷犯職務侵佔罪的數額中沒有扣除其應分得的利潤提成,認為職務侵佔罪的數額的事實不清,指控其犯職務侵佔罪不能成立。最終維持原判。
焦點
下級法院請示上級後
判決書與答覆內容一致
2011年1月19日,該案一審前,佛山中院就關於被告人程鎮捷職務侵佔請示一案的答覆明確指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程鎮捷犯職務侵佔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且明確給出理由,現有證據不能排除被告人庭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可能性,被告人程鎮捷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不能採信。
其次,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程鎮捷系臺灣飛將公司的員工的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並不能證實四家公司系由臺灣飛將公司投資設立等。對比一審判決書南都記者看到,上述審理焦點與一審判決書「不謀而合」。
此外,答覆還介紹:鑑於被告人與被害單位的負責人存在親屬關係,本案系由他們之間的民事糾紛而引起的,相關的民事案件亦在南海區院審理之中,且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程鎮捷犯職務侵佔罪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的問題,即使不能認定被告人程鎮捷構成犯罪,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並獲得救濟,而且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更有利於達成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綜上,佛山中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程鎮捷犯職務侵佔罪缺乏直接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程鎮捷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故,不同意南海區院對被告人程鎮捷的定罪量刑意見,判決被告人程鎮捷無罪,「特此函復。」
爭議
贊
案件請示初衷
為排除下級法院外部幹擾
近日,南都記者從佛山中院獲得證實,該函確實存在。針對案件請示制度,近年全國兩會,已有人大代表提出《關於取消案件請示制度的建議》。最高法也曾在《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中提出要「規範下級人民法院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報告制度」。圍繞此話題,省內其他法院法官及專家紛紛給出了意見。
「目前省內一些法院已經在逐漸取消案件請示制度。」省內法院系統工作人士介紹,案件請示制度建立的初衷,是因過去下級法院要面對地方各種力量的幹預或者社會壓力,在不敢違心判決的情況下最好的辦法便是將案件往上請示。只要得到上級法院的答覆,就等於有了「尚方寶劍」,有了「擋箭牌」。
此外,案件請示制度可以彌補部分法官素質不高的缺陷。「有些案件並不是受到幹預,而是由於下級法院的部分法官的司法能力不足所致。」
彈
案件請示相當於秘密審判,違反公開原則
此外,向上級法院請示的內容是不公開的,當事人往往不知道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請示的具體內容是什麼。「所以有人會說,案件請示制度就相當於秘密審判,違反了公開審判原則。」該位工作人員直言,有時案件請示會削弱了合議庭的功能。比如案件請示制度的存在與運行中釋放出來的濃重的下級服從上級的權力意識,「弱化了責任意識,其司法能力也會因此而降低。
廣東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徐松林解釋,司法實踐中,下級法院對拿不準的案件,向上級法院進行個案請示已經成為一種慣例。「但這種慣例一直為學界所詬病。」上級法院即使有必要也不能就具體案件做出批覆,只能闡述有關法律問題。立法機關對於立法條文的解釋,要以規範化的條文形式出現,不宜採用對個案批覆形式,更不能對具體案件下達指示;對於司法機關的工作及具體案件的監督也應在法定程序中依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