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萊蕪被「活埋」男嬰事件持續發酵,引發輿論對男嬰父母及其家人的憤慨。有人稱「虎毒尚不食子,活埋骨肉,禽獸不如」;也有人說,從孩子出生被查出多項疾病、被活埋,再到孩子被救,爺爺頂罪,最後發酵到孩子父親出面道謝,這家人倒一分錢不花,淨沾好事,皮厚的很;還有網友說,男嬰父母之所以如此,是被貧窮逼得沒錢治病,但凡有錢,誰也不會如此狠心。
從目前事件的最新進展來看,萊蕪市民政局回應,男嬰應回到親身父母身邊。而針對曾經表示想收養男嬰的周女士家而言,民政局表示,她家有自己的孩子,不符合收養條件。此舉更是引發了網民們的憤怒。
網友評價如下:
那麼,從法律放入角度來看,這位男嬰的父母的監護權可以被剝奪呢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在這條法則中,有一個重要字眼是「經教育不改的」,這意味著法律對該父母是有容錯的機會。
但是,對於扼殺生命的惡劣行為,男嬰回歸家庭之後是否還會被遺棄?這位沒有任何反抗力的男嬰是否值得再拿一條命去換這種可能性?男嬰即便不會被遺棄,兒時被最親的人活埋,會不會成為未來一生的陰影?筆者認為這些令人擔憂的問題值得相關部門去深思的。
另外,根據我國的《收養法》規定,收養孩子的條件:無子女;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或者是兒童的時候,也可以不受無子女的條件限制;
也就是說,雖然法律規定需要滿足「無子女」的收養人才能實行收養的行為。如果,這個孩子的父母或者爺爺沒有出現時,周女士家是可以對其進行收養的。
但,事實是孩子的親人出現了。因而,周女士家失去了收養條件。如此,事件就陷入了人一個尷尬的局面:一邊是可能會讓孩子再次陷入危險的父母將抱回自己的骨肉;另一邊則是,周女士家救了孩子一條命,想撫養他,給他更健康的成長環境。但卻失去了收養條件。
原本為了造福於人,給社會創造更公平、和諧的法律在此刻卻因它的條條框架束縛了它的作用。筆者認為,這實屬不該。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真正造福於民的法律應當是在特殊的案件之中,採取相應利益最大化的措施。顯然從男嬰的角度而言,一個安全、健康的成長環境才是最好的。法律是否能夠突破自身的瓶頸和條條框框,造福於當事人,是其贏得民心與掌聲的關鍵。
文/林華華
編輯/目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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