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1 11:4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青島市2020年春節假期和延遲企業復工期間有關問題解讀日期時間安排政策解讀1月24日(除夕)調休放假1月19日上班調休。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如安排職工工作,企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勞動報酬。
1月25日—27日
(正月初一至初三)法定休假日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如安排職工工作的,企業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勞動報酬。
1月28日—30日
(正月初四至初六)調休放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如安排職工工作,企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勞動報酬。
1月31日—2月2日
(正月初七至初九)國家延長春節假期根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青人社發〔2020〕3號)第一條之規定,對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企業應當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勞動報酬。
2月3日—9日
(正月初十至十六)山東省延遲復工期間
根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青人社發〔2020〕3號)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1.延遲復工企業的職工,企業應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2.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職工提供勞動的,企業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期間為休息日的,如企業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勞動報酬。
2月10日之後
(正月十七之後)措施解除復工後
根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青人社發〔2020〕3號)第三條第(二)、(三)項之規定:
1.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未返工時間較長的,該期間的工資發放由企業和職工協商處理。
2.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職工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基本生活費。
備註
1.以上時間節點按現行國家、省、市採取緊急措施有關通知要求排列,如國家、省、市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及勞動關係問題處理有最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2.根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青人社發〔2020〕3號)第三條第(一)項及國家、省、市關於醫療期和病假工資的有關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企業按照職工患病醫療期的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3.用工單位不得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的直接用工政策確定。
來源: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眾號
原標題:《青島市2020年春節假期和延遲企業復工期間有關問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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