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 通訊員 馬德天
張大爺今年72歲,家住北京市西城區某小區11號樓,平時照顧外孫女上下學,閒暇時習慣搜集樓上樓下的廢品變賣。然而,讓張大爺沒想到的是,此前他撿走的一個「廢」紙箱竟為自己惹了一個不小的麻煩。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由張大爺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紙箱的主人相關損失10702.5元。
原來,紙箱的主人是一家美容公司,紙箱裡面裝著該公司購買的相關化妝品,稱價值為17837.5元。2019年11月24日,美容公司發現紙箱丟失後,以被盜竊為由報了警,並在樓下找到了張大爺和紙箱。警方通過調取樓內監控,鎖定了張大爺是弄丟紙箱的始作俑者,並將張大爺傳喚至派出所進行調查。張大爺稱他以為紙箱是無人要的廢品,故將紙箱內的物品丟棄,僅將紙箱變賣。
經派出所民警調查,最終因證據不足,未對張大爺進行刑事立案。後美容公司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由,將張大爺訴至西城法院,訴請張大爺賠償經濟損失17837.5元。
庭審中,張大爺稱,美容公司將快遞紙箱放置於樓道公共區域長達數小時,才使得他誤以為該紙箱是廢棄物,加上他年事已高根本不懂什麼是化妝品,更不用提及具體價值,所以才導致紙箱內的物品被丟棄的損害結果,美容公司對此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此外,他還認為美容公司主張損失的化妝品數量和價格與實際不符。
美容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發貨方的出庫單、購貨發票、電子銀行轉帳回單,以證明購買並丟失的化妝品的數量和金額。而張大爺一方不認可上述證據,但其並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
西城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大爺的行為侵害了美容公司的財產權益,據此作出了如上判決。案件宣判後,雙方當事人當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訴,並當庭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法官庭後指出,美容公司提交的出庫單所顯示的貨物名稱及數量與發票記載的內容一致,發票顯示的金額與電子銀行轉帳回單顯示金額一致,3份證據所記載的日期亦與本案事實緊密關聯,由此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證明其購買貨物的實際價值。雖然張大爺認為美容公司損失與實際不符,但在美容公司已證明購買貨物實際價值的情況下,張大爺作為主動行為的侵權人,應對其將快遞紙箱拿走時紙箱內實際貨物數量或價值發生變化進行充分舉證,而張大爺未提供充分證據反駁,故其應對美容公司主張的貨物損失予以賠償。
同時,法院認為,美容公司將裝有價值貴重貨物的快遞籤收後,直接放置於門口公共樓道內長達數小時,其本身未盡到謹慎防範義務,故其對貨物損失的結果存在一定過錯,可以減輕張大爺的賠償責任。但鑑於貨物放置的公共樓道內亦屬於小區居民樓內相對封閉空間,而張大爺在此情況下將置於相對封閉空間內的非其所屬物品擅自處理,故其對損害結果應承擔較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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