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媽貪便宜馬路上撿個小紙箱,沒想到竟然被判賠32萬元,連房子都丟了,咋回事呢?法院這麼判有道理嗎?
【案件回顧】
馬大爺家在江蘇,一天,他開著家裡的農用車到街上去採購,在馬路上拋錨了。
根據交通規則的相關規定,應該設置警示牌,但是由於車上並沒有帶,於是馬大爺就用一個裝有殺蟲劑的紙箱子放在車後作警示用。
但是沒想到的是,路過的史大媽順手牽羊,拿走了箱子。
馬大爺發現後,對史大媽大喊「那是我的」,但是史大媽不知道是沒聽到還是什麼原因,依然拿走了箱子,馬大爺趕緊開車去追趕,沒來得及戴上沒想到過程中卻不幸發生了車禍,當場死亡。
交警調取相關監控後,認定馬大爺應當對該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事後,馬大爺家人了解了事情開龍去賣,將史大媽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案例分析】
這是2017年真實發生的案件,具體細節有所改動,僅供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史大媽拿走了馬大爺的箱子,馬大爺在追趕的過程中發生車禍死亡,而交通部門又認定馬大爺在車禍中負全責,那麼,史大媽是否需要承擔馬大爺死亡的相關責任呢?
在交通部門判定的交通事故責任中,馬大爺對車禍負全部責任,並不意味著史大媽就沒有責任了,因為馬大爺是發現史大媽拿走了紙箱,在追趕史大媽的過程中發生的車禍,史大媽有沒有侵權責任,要看其行為與馬大爺之死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通過事件,我們可以理出這樣一條因果關係線:
大媽拿箱子→大爺開車追大媽→大爺出車禍死亡。
在法律上,因果關係存在與否,關鍵在於看行為對於結果的發生是否起到重大重用——換一說法,某種行為是否會大概率導致某種結果的發生。
舉個簡單的例子:張三酒後開車,撞死了李四,就存在因果關係。如果張三沒有撞到李四,李四就不會死亡,因此張三酒後開車與離死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是,按照這個邏輯去,可以無限追溯,比如:如果張三的母親沒有生下張三,張三就不會撞到李四,那張三母親也有責任?顯然,這個結論是荒謬的。
張三的母親生下張三,並不會大概率導致李四死亡,兩者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張三母親不應當承擔責任。
在本案中,馬大爺的箱子放在馬路上當警示牌使用,但是並沒有放棄對這個箱子及其中財物的佔有,史大媽拿走了,首先是構成了對他人財產的侵佔,侵犯了馬大爺的合法權益。
在這種情況下,馬大爺大聲制止未果,史大媽還是拿走了箱子,馬大爺為了追回箱子,開車追趕具有防衛性質,是正當的。
但是,因為要時刻注意史大媽的動向,必然會導致馬大爺對周邊交通情況的判斷力下降,最終導致交通事故發生。
簡單地說,就是史大媽的行為提高了馬大爺發生車禍的概率,因此,兩者具有因果關係。
作為一個成年人,史大媽應當能預見拿走別人的東西遭到追趕,在交通繁忙的路段容易發生車禍,應當負相應的責任。雖然馬大爺沒有戴頭盔是最終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是這並不能抵消史大媽的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史大媽對於事故承擔30%的責任,賠償32萬餘元,因其拒絕履行,法院凍結了其工資、房產等。
對於這個案件,你怎麼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