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巨野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董某勝等3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犯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窩藏罪等罪名一案,首要分子董某勝犯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其餘2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個月至5年不等,並處相應的罰金。
籠絡人員,與他人抗衡,違法犯罪長達10餘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以來,董某勝為與他人抗衡,以拜仁兄弟、收徒弟、乾兒等方式,籠絡人員,逐步壯大自己的勢力,並分多批招收郭某、曹某利、程某、李某甲、張某甲、趙某豪、王某豆、張某乙、王某及吉某、李某乙、程某華、李某丙、李某丁、劉某(六人均另案處理)等幾十人為徒弟、乾兒等。被告人郭某、曹某利、程某、李某甲等人又各自收徒弟、乾兒,逐步形成以董某勝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集團成立後,至案髮長達10餘年時間內,董某勝多次組織、策劃、指使違法犯罪活動,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李某戊持續為董某勝提供工程項目,藉以獲取收入來源以維持集團成員的穩定性,並在該集團中可以直接糾集部分成員,為其開發項目提供非法手段解決糾紛;被告人郭某、曹某利、李某甲、程某、張某甲、趙某豪、王某豆、鄭某鋒、張某乙、王某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與他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仍按照糾集者的組織、策劃、指揮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均是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人員。
與他人爭強鬥狠,替團夥人員「銷罪」
據悉,董某勝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成立後,以師徒、朋友或者承攬、分包、管理工程等形式,集團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形成了要聽董某勝的話、有事聽從召喚、互相架勢的慣例,通過對集團成員嚴格管理、幫助違法犯罪後的協調處理等,維繫該組織的存在、運行和發展,維護集團成員的穩定。
2014年,被告人董某勝為涉嫌故意傷害罪的被告人程某託人調解,並為其支付賠償款1萬元;2016年,董某勝為涉嫌尋釁滋事罪的王某豆、趙某豪出面調解,並由被告人董某勝向被害人開具10萬元欠條;同年,被告人董某勝為涉嫌尋釁滋事罪的被告人曹某利調解等。
為確立、維護、擴大集團的勢力、影響,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與他人爭強鬥狠。2006年5月,董某勝指使曹某利、郭某及李某乙等20餘人,持械至曹縣北關、五裡墩居民區辱罵、威脅被害人馮某某,在當地形成惡劣影響;2008年8月,在曹縣城區躍進塔南「馬家水餃」,被告人郭某、曹某利及吉某、李某丁等人與劉某甲、王某甲及張某波等人發生毆鬥,後部分雙方人員被判刑;2009年1月,在曹縣縣立醫院,被告人郭某因其徒弟王某乙與人打架吃虧,糾集被告人曹某利等10餘人,隨意毆打探視病人的被害人袁某甲、袁某乙,致被害人袁某甲輕微傷。
以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壓制群眾
隨著該犯罪集團成員的增多、勢力的擴大,開始為集團成員的項目開發提供非法保障,利用非法手段攫取經濟利益,受僱他人插手民間糾紛等。2014年以來,被告人郭某、張某甲等人先後到成武縣、定陶區被告人李某戊開發的項目中架勢、助威,並採用暴力或者軟暴力手段壓制當地群眾。2016年,在曹縣某商業街開發過程中,僱傭殘疾人滋擾被害人李某某家人,並糾集20餘名集團成員採用站場架勢、辱罵、威脅群眾,強制搬遷,阻礙被害人武某某進行房屋建設,為被害人祝某某的家人設置生活障礙,給當地居民造成巨大心理威懾,嚴重影響了當地群眾的安全感。2017年,董某勝受汪某勇之託,親率集團成員30餘人,到南寧某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辦公樓,以毆打、威嚇擾亂辦公秩序之手段,插手糾紛。
據悉,該惡勢力犯罪集團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該集團成立以來,有組織地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各類違法犯罪行為16次,其中尋釁滋事罪11次、聚眾鬥毆罪1次、包庇罪1次,違法行為3次,造成4人輕傷、6人輕微傷,嚴重破壞了當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牡丹晚報全媒體記者 豔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