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房東 廚衛、陽臺、地下室等不能單獨出租,違規最高罰50萬元

2020-12-12 房產每日觀察

6 月 30 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以下簡稱 " 規定 "),待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便將正式實施。

據了解,這一新規主要為規範房屋租賃行為,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規定共 24 條,明確了房屋租賃的管理職責、出租人的義務、承租人的義務及違規處罰措施等。

規定明確指出,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等原始設計為非居住用途的空間,不得單獨出租供人居住;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不得洩露、買賣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個人信息。

明確房東、房客義務:

廚衛、陽臺、地下室不得租給人住

規定明確了房東和房客的義務。根據規定,出租人有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或者房屋合法來源資料;不得向無身份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租房屋等 11 方面的義務。

哪些房屋不能出租?規定指出,出租住宅的,居住空間的最小出租單位和人均使用面積等應當符合本市住房租賃標準的規定;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等原始設計為非居住用途的空間,不得單獨出租供人居住。

違反規定的,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群租房如何管理?規定指出,集中出租房間達到十間以上或者出租的房間內床位數總計達到十五張以上的,應當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專門的管理人員,設置視頻監控、消防設施、器材和安全通道,並進行信息登記。

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承租人要承擔哪些義務?規定明確,承租人有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證明;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及時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人員變動的信息等 6 方面義務。

此外,持有居住證的承租人按照有關規定還享有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可以依法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

規範租房市場管理:

對房租進行價格監測

制定租金參考價和租賃合同範本

如何保障房東和房客的合法權益?規定指出,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租賃合同,在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通過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或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備案不得收取費用。

規定同時要求,廣州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集、匯總房屋租賃信息,對租賃房屋進行分類管理和價格監測,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並根據市場變化定期分區域發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參考價。

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市場監測和信息採集工作,通過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按季度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房屋租賃成交數據和租金價格等信息。

規定還提出,建立房屋租賃市場主體信用記錄,並納入信用體系。

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廣州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金融、發展改革、市場監督、來穗人員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制定規範房屋租賃企業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強調保護個人信息:

房產經紀洩露租房個人信息,最高可罰 1 萬元

租房後個人信息洩露,頻頻接到騷擾電話,怎麼辦?新規特別強調對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個人信息保護。

如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洩露、買賣所掌握的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違規者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房屋、規劃、消防、來穗人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房屋租賃管理中獲得的信息,依法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洩露、出賣所知悉的房屋租賃信息和個人信息,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房屋租賃信息從事違法行為,違規者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來源: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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