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五十五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後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採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採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並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價,並匯總每個投標人的得分。
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佔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佔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10%。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採用固定價格採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
價格分應當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統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100
評標總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別為各項評審因素的得分;
A1、A2、……An分別為各項評審因素所佔的權重(A1+A2+……+An=1)。
評標過程中,不得去掉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
因落實政府採購政策進行價格調整的,以調整後的價格計算評標基準價和投標報價。
第六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溝通並作書面記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確認後,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採購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