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訴掛機刷量平臺案的判決結果近日出爐。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獨家獲悉,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從事掛機刷量業務的深圳微時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騰訊公司2374萬餘元。
此事因刷量平臺寶信存在為微信公眾號、小程序等刷閱讀量、粉絲、評論、投票等行為,騰訊認為此類刷量行為嚴重破壞微信生態,構成不正當競爭。
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成為此案焦點。法院認為,雙方圍繞微信從事軟體產品開發與服務,存在直接利益衝突,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競爭關係,被告方存在「幫助他人虛假宣傳」以及「妨礙、破壞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近年來,國家監管層面對刷量等數據造假行為多次出臺相關政策整治,各大平臺同樣出臺相應舉措打擊刷量造假,多起網際網路企業訴刷量公司獲賠的案件也隨之增多。
在網際網路迅速發展的時代,流量成為極具商業與社會價值的資源,微信生態也成為布局流量的重要載體之一。
2019年2月15日,因寶信平臺向微信公眾號、小程序的第三方運營者、微信投票參與方提供刷量服務並收取服務費實現盈利,騰訊將其經營主體深圳微時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騰訊表示,微信公眾號、小程序上設置「閱讀量」、「評論」、「粉絲」、「投票」等功能模塊,是微信評價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被告方的刷量業務會導致消費者對微信公眾平臺的公正性產生質疑,破壞微信生態,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給騰訊的商譽造成損害,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方則認為,涉案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騰訊因此遭受經濟和商譽損失。
據被告方描述,其平臺經營模式為微信公眾號運營者為提高文章知名度和關注度,支付費用給寶信平臺,由平臺利用託管的真實用戶的微信號進行刷量。
因此,相關用戶將微信號自願委託給被告公司,授權被告對相關文章進行閱讀、點讚等,被告僅提供接受委託和發布任務的平臺,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該案中,被告方是否存在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要件成為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兩被告雖然不是微信公眾號和微信小程序的用戶,且未籤訂相關服務條款,但仍屬於受《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與騰訊存在競爭關係的經營者。
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有關經營者的規定,經營者的確定並不要求原、被告屬同一行業或服務類別,只要是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市場主體,就可成為經營者。
原被告雙方都圍繞微信從事軟體產品開發與服務,存在直接利益衝突,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競爭關係:騰訊維護微信數據的清潔性、真實性,構建用戶對微信數據的信任和需求;兩被告的經營活動,一方面有賴於相關公眾對騰訊搜集、統計、展示、分析數據的信任,另一方面則破壞微信數據的信任體系,打擊相關公眾對可信任數據的需求。
由此,法院認為,兩被告為他人提供刷量等有償服務,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公開宣傳的行為,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制的「幫助他人虛假宣傳」。
同時,兩被告的行為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制的「妨礙、破壞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經營有償刷量服務過程中,兩被告採取了多種技術手段構建了流暢、高效的刷量業務經營流程,破壞微信為平臺、平臺經營者以及用戶的準確和真實信息反饋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從擾亂市場競爭秩序角度進行了分析。《反不正當競爭法》考量一種競爭行為的正當性時,需要考慮該競爭行為對整體市場競爭秩序的影響。
網際網路環境下,流量是網際網路企業的核心資產之一,增加和聚集用戶流量亦是網際網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為了擴大自身影響力並積累競爭優勢的重要目標。
在該案中,關注量、閱讀量、點讚量、評論量等即是流量的直觀數據體現形式。但流量競爭,同時也是「內容」競爭,網際網路平臺作為「內容」提供者,需要提升自身的「內容」創造能力才能達到吸引用戶,增大流量。
被告使得平臺內的經營者獲得虛假「流量」並變現,破壞了相關行業中以「內容」競爭為導向的正常競爭秩序。
短期內,會使得平臺內經營者享受到虛假「流量」帶來的經濟利益,從長遠來看,則會降低經營者的「內容」創造能力並最終影響整個平臺所輸出「內容」的質量。此外,這種競爭行為會在平臺內營造一種不良競爭氛圍。
法院查明,被告向託管微信帳號支付的提現獎勵與向客戶收取的刷量報酬比為5:1。結合兩被告有相關隱瞞情形,存在侵權主觀惡意等,法院最終推定按照合計收取客戶款項7848360元的3倍計算非法獲利金額為23545080元。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兩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騰訊公司2374萬餘元,並在相關網站首頁刊登聲明,消除涉案行為對騰訊造成的不良影響。
近年來,國家監管層面對數據造假、第三方刷量行為進行多次打擊,監管趨嚴。
去年年底,國家網信辦出臺《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其中第24條規定,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通過人工方式或者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虛假註冊帳號、非法交易帳號、操縱用戶帳號等行為,破壞網絡生態秩序。明確指出通過技術實施數據、流量造假的違法性。
今年7月,國家網信辦發布《關於開展2020「清朗」未成年人暑期網絡環境專項整治的通知》重點整治誘導未成年人無底線追星、飯圈互撕等價值導向不良的信息和行為,整治刷量控評行為。
為抵制此類刷量行為,各大網際網路平臺紛紛出臺相應舉措。
2018年8月,微信發布公告稱,微信公眾號後臺文章閱讀數據將剔除機器等非自然閱讀帶來的虛假數據。2019年小紅書共處理作弊筆記443.57萬篇,封禁涉黑產帳號2128萬,攔截了14.23億次黑產作弊行為。2019年5月,網易號發布《關於整頓「黑科技」刷量行為的公告》指出,針對「黑科技」惡意刷量行為,平臺已禁封共計423個違規帳號。
司法層面的維權也在持續推進。有關此類掛機刷量平臺的法律糾紛不斷,各大網際網路企業運用法律手段進行維權。
2018年8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對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訴杭州一刷量公司等不正當競爭案進行一審宣判,愛奇藝公司獲賠50萬元。2019年5月23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全國首例「暗刷流量」案,法院認為涉案行為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讓網際網路領域暗刷流量這條「灰色產業鏈」最終浮出水面。2020年8月,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騰訊公司訴數推公司及譚某不正當競爭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被告的虛假刷量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騰訊1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