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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記者從成都市郫都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對一起民事案件中作虛假陳述,提供筆跡鑑定比對材料過程中故意改變本人筆跡特徵的當事人發出罰款決定書。
因其不誠信的訴訟行為,對其罰款1萬元。這是修改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施行後,成都法院首例適用該規定對虛假陳述當事人作出處罰的案件。
貨款未付被訴至法院
他在法庭上虛假陳述 百般抵賴
被告錢某向原告某布行購買布料。2018年10月20日,經雙方結算,錢某還欠郫都區某布行貨款2萬元,並出具《欠條》一張。
錢某於2019年2月3日支付2000元後,餘款18000元至今未付,原告遂向本院起訴,要求錢某支付貨款1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庭審中,某布行提交了《欠條》等證據,本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舉證質證。錢某當庭否認該《欠條》是其本人書寫。經法庭釋明虛假陳述的法律後果後,錢某仍然否認《欠條》是其本人所書寫,並當庭申請做筆跡鑑定。
故意放慢書寫速度 企圖改變筆跡特徵
鑑定:認定案涉《欠條》為被告書寫
經關聯案件查詢,錢某在其他法院審理的另外一起案件中也申請了筆跡鑑定。由於其故意改變書寫習慣且拒不提供案涉筆跡形成時間前後的自然書寫樣本,鑑定機構無法出具鑑定意見。
最終,雖然法院認定錢某承擔舉證責任,判決錢某付款;但是沒有對其不誠信的訴訟行為予以懲罰。
錢某企圖在本案中繼續使用瞞天過海的招數拖延訴訟、逃避責任。在提供鑑定比對樣本材料過程中,錢某故意放慢書寫速度,企圖以此改變其筆跡特徵,使鑑定機構無法識別《欠條》是其所書寫。法官督促其按照原有書寫習慣自然書寫時,錢某稱其一直都是這樣寫字。
提供第一次鑑定材料後,錢某的目的達到了,鑑定機構由於其提供的字跡樣本不充分,無法出具鑑定意見,並通知法院要求錢某補充「2018年前後書寫的自然樣本」和「欠條字跡實驗樣本3頁」。錢某在法院和原告的見證下又故意放慢速度書寫了3頁欠條上的字跡,但其聲稱找不到2018年前後自己書寫的自然樣本,無法提供。這種情況下,鑑定機構可能又做不出鑑定結論,錢某明顯不誠信的訴訟行為由於缺乏確鑿的證據又有可能逃脫法律的制裁。
經關聯案件查詢,錢某在多個法院涉訴,發現其於2018年12月在某法院筆錄上的籤名與其在本案欠條上的籤名基本一致。
於是,法院依職權調取該份庭審筆錄,以其在庭審筆錄上的籤名作為比對樣本之一。最終,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認定案涉《欠條》是錢某書寫。
明顯違反誠實守信原則
被罰款1萬元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違返誠實守信原則,故意做虛假陳述妨礙法院審理的,可以對其拘留、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錢某明知《欠條》是其本人所書寫,仍在第一次庭審中陳述不是其書寫並申請鑑定,故意虛假陳述妨礙法院審理;在鑑定過程中故意放慢書寫速度,改變本人筆跡特徵,明顯違返了誠實守信原則;在第二次庭審中,收到鑑定意見書後仍然陳述不是其書寫。閉庭後,在法官耐心教育下,錢某終於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寫下悔過書。郫都法院遂根據其違法情節,作出罰款1萬元的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