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區法院作出「虛假訴訟」罰款決定書,向虛假陳述說不!

2020-12-25 法制現場

近日,江蘇省連雲港市連雲區人民法院作出 「虛假訴訟」罰款決定書,依法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作虛假陳述的被告房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處罰決定。

連雲區法院查明,被告陳某、房某夫婦向原告武某借款764000元,後陸續還款716700元,就其中房某轉帳給原告的一筆10萬元的還款,因收款人姓名有誤,被銀行退回房某帳號,房某明知原告未收到該10萬元還款,仍在庭審中作虛假陳述,稱其已向原告償還該10萬元。法院為了查明事實,向銀行調取了房某還款的銀行流水,證實原告未收到該10萬元,其後房某向法院承認其對該10萬元還款作了虛假陳述。

連雲區法院認為,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房某對其還款金額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依法應予處罰。根據其妨害訴訟行為情節,考慮其在虛假陳述後向法院承認了錯誤,情節較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給予房某罰款2000元的處罰決定,並對2000元罰款予以了收繳。

連雲區法院作出的這份「虛假訴訟」罰款決定書,是對虛假訴訟行為的有力打擊,旨在引導訴訟參與人樹立誠信訴訟意識,維護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法官解讀

近年來,當事人為了得到於己有利的裁判結果,在法庭上虛假陳述的情況在各地都時有發生,嚴重擾亂了訴訟秩序。法律規定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即要求訴訟參與人在訴訟活動中應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不能作偽證、假證,並規定了對妨害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因此,如果當事人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尤其是訴訟參與人,法庭是神聖、莊嚴之地,任何人都不得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或有其他擾亂訴訟活動的行為。人民法院對妨害訴訟的行為將採取零容忍態度,一旦查實,可能會面臨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天平陽光—案件】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

相關焦點

  • 【打擊虛假訴訟四】是誰在破壞法治?原告作虛假陳述導致判決錯誤被...
    【打擊虛假訴訟四】是誰在破壞法治?原告作虛假陳述導致判決錯誤被罰1萬元!法院審查:本院在審理(2019)蘇1324民初4812號原告杜某訴被告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杜某在被告李某缺席的情況下,提供聊天記錄、通話錄音及證人證言證明被告李某其向借款14000元的事實。後被告李某上訴,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查明,一審原告杜某提供的聊天記錄不完整,在其後二人的聊天記錄中,被告李某明確否認欠原告杜某款項。
  • 虛假陳述?罰!
    近日,上海普陀法院在審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中對虛假陳述的當事人進行了處罰,這也是最新民事訴訟證據的相關規定頒布後,上海普陀法院依法決定處罰的首例。在第一次庭審時,孫某的訴訟代理人對此予以否認,法院特意休庭讓訴訟代理人確認。休庭中,孫某的訴訟代理人聯繫孫某本人,孫某向其訴訟代理人明確表示該微博信息不是其發布。繼續開庭後,孫某的訴訟代理人再次明確微博並非孫某發布。於是原告沈某向法院申請調查令,調查該條微博的發布者信息。
  • 衢州法院發布打擊虛假訴訟十大典型案例
    處罰結果:嚴某某在江山法院(2012)衢江商初字第2640號案件中,偽造55000元借條進行虛假陳述,江山法院據此對嚴某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罰款40000元的處罰。處罰結果:柯城法院作出(2020)浙0802司懲1號決定書,對胡某的虛假陳述行為決定罰款10000元。決定作出後,胡某及時交納了罰款。
  • 原告虛假陳述、被告逾期舉證,法院:各罰款5萬
    9月30日,旬陽縣法院作出處罰決定,對訴訟中作虛假陳述的原告向某和逾期舉證的被告某公司各處以5萬元的罰款。,在審理中作虛假陳述,妨害訴訟。被告某公司在本案舉證期限屆滿後逾期舉證,導致訴訟遲延。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應當給予司法懲戒,遂依法作出了前述處罰決定。
  • 虛假證據、虛假訴訟別僥倖!懷遠縣法院打擊虛假陳述行為不手軟
    人民法院是化解矛盾糾紛的最後一道防線,近年來,民商事糾紛中虛假陳述現象屢見不鮮,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訴訟權益,也造成了有限司法資源的浪費。2020年9月以來,懷遠縣法院開展打擊虛假陳述專項行動,認真整治司法領域中出現的這種畸型亂象,以進一步推動形成誠信訴訟長效機制,淨化訴訟環境,節約司法資源,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12月23日上午,該院召開打擊虛假陳述新聞發布會,通報依法懲治民商事訴訟虛假陳述基本情況,並向社會公布虛假陳述部分典型案例。
  • 嘉興法院打擊虛假訴訟典型案例
    此後,沈某分5次向高某某歸還借款本息1.5萬元。由於沈某無力償還借款,高某某向南湖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沈某歸還借款4.5萬元及利息。沈某未出庭應訴,亦未答辯。高某某在訴訟中提交了借款憑據及收條等,並向法庭隱瞞了真實借款金額及沈某還款的情況。因此,導致法院作出錯誤判決。南湖法院對高某某虛假陳述、擾亂司法秩序的行為罰款1萬元,並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 原告虛假陳述,被告逾期舉證,旬陽法院:各罰款5萬
    2020年9月30日,旬陽縣法院作出處罰決定,對訴訟中作虛假陳述的原告向某和逾期舉證的被告某公司各處以5萬元的罰款。旬陽縣法院在審理原告向某與被告旬陽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查明:原告方在審理中隱瞞其自2018年3月份起已知悉被告公司2018年2月20日(2018)1號文件內容,並已按該文件內容執行的相關事實,在審理中作虛假陳述,妨害訴訟。被告某公司在本案舉證期限屆滿後逾期舉證,導致訴訟遲延。
  • 向虛假訴訟亮劍 東城法院創建「民刑聯動」虛假訴訟懲防工作機制
    對於雙方當事人配合默契、缺乏對抗性;原告代理人對案件事實陳述不清或拒不配合人民法院調查;案件證據不足,當事人雙方仍迅速達成調解協議,並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或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仍堅決要求法院判決的;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提出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明顯不符合常理;案涉證據存在偽造、變造嫌疑;涉及以物抵債協議等異常情況重點關注。
  • 「說謊的代價」——潮安法院開出全市首例虛假陳述「罰單」
    8月5日,潮安法院對一宗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虛假陳述的當事人發出罰款決定書,對其不誠信訴訟行為罰款5000元。這是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施行後,在全市首宗適用該規定對虛假陳述的當事人作出的處罰。當事人不服該處罰決定,向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近日,市中院作出維持原處罰決定。
  • 向虛假訴訟say no!鄭州中院通報多起不誠信訴訟典型案例
    針對劉某向人民法院提交虛假維修結算單及發票,致使人民法院作出與事實不符的認定,並引發對方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原審法院對其依法進行制裁,處以罰款1萬元。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訴訟當事人應當履行向人民法院如實陳述的義務,誠信訴訟、誠信舉證。
  • 法庭上作虛假陳述還故意改變本人筆跡特徵當事人被罰款一萬元
    瀏覽器版本過低,暫不支持視頻播放12月28日,記者從成都市郫都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對一起民事案件中作虛假陳述,提供筆跡鑑定比對材料過程中故意改變本人筆跡特徵的當事人發出罰款決定書。因其不誠信的訴訟行為,對其罰款1萬元。這是修改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施行後,成都法院首例適用該規定對虛假陳述當事人作出處罰的案件。貨款未付被訴至法院他在法庭上虛假陳述 百般抵賴被告錢某向原告某布行購買布料。2018年10月20日,經雙方結算,錢某還欠郫都區某布行貨款2萬元,並出具《欠條》一張。
  • 虛假陳述責任自負
    本報訊近日,新密市法院針對當事人虛假陳述行為開出「罰單」,這是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實施後,該院首次針對這種行為開出「罰單」。    在原告劉某訴被告趙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被告趙某的代理人當庭辯稱,趙某本人明確表示借條中並未約定利息,其已經將全部借款償還完畢。
  • 以案釋法 | 膽敢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罰!
    以案釋法 | 膽敢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罰!>近日,長樂法院金峰法庭向一名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故意作虛假陳述的當事人陳某某發出司法處罰決定書。陳某某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妨害司法行為,浪費司法資源,長樂法院決定對其罰款5萬元。這是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施行後,長樂法院適用該規定向虛假陳述當事人開出的首張「罰單」。案件詳情
  • 以案說法: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提供虛假陳述將受到制裁
    李某遂向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並要求判令黃某祥繼續履行合同,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在該案訴訟過程中,黃某祥表示與李某、黃某傑沒有任何關係,法院為此對各人的身份情況進行了調查核實。黃某祥在庭審中承認向法院提供虛假陳述,並認為當時隱瞞與李某的親屬關係是為了儘快結案,避免案件複雜化。
  • 虛假陳述的私權救濟
    作為一個欲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的理性人來說,對於自己掌握或經歷的事情,自然應向公眾予以全面、完整、詳細的說明,任何違背事實真相的陳述或記載,都與發行人"理性人"的身份不相吻合。發行人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陳述或記載,侵犯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中介機構成為責任主體問題,學術上存在爭議。
  • 出庭證人虛假陳述,法院予以訓誡!
    作者: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案件回放】陳某不服法院對其父親遺產糾紛一案的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作為上訴人的陳某向法院申請證人黃某出庭。黃某向法院表示,自己是陳某父親遺囑的代書人,遺囑上所說明的財產處理和籤字情況都是在陳某父親清醒的時候所做出,而陳某父親的確將自己的遺產都留給了陳某,並未分給陳某的母親。然而在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將黃某的證言和陳某母親的陳述進行對比,發現二人所述事實存在出入。後合議庭詢問了證人黃某,告知其作證前籤署了「證人出庭如實作證保證書」,若虛假陳述,將要受到相應處罰。黃某得知此事,承認其在庭上做了虛假陳述。
  • 正義殿堂豈容謊言褻瀆妨礙司法必當依法懲處 ——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法院向虛假陳述的當事人「亮劍」
    2020年10月29日,當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向當事人李X宣布罰款決定時,她追悔莫及,流下了悔恨的淚水。這在全市法院開創了對虛假陳述的當事人進行罰款的先河。但庭審結束後,被告賀XX於當日13:30許,在蘭州市阿西婭飯店偶遇本案被告王XX和李X同去吃飯,並當即拍照後向該案書記員反映。辦案法官知悉此情後,迅速聯繫相關當事人,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並對李X虛假陳述妨礙訴訟的行為向本院院長進行了匯報。
  • 編造事實、虛假陳述?誠信訴訟保證書制度,來了!
    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據編造事實、拖延訴訟正常進度故意作虛假陳述、請證人作假證等不誠信訴訟行為屢見不鮮>這些行為不僅擾亂正常的司法秩序也成為司法人員的「頭疼」問題「我作為本案當事人,保證向法庭據實陳述。
  • 天長一人在法庭上虛假陳述!
    9月21日,天長法院開出一張民事制裁決定書,依法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中作虛假陳述的原告作出罰款這是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自2020年5月施行後,該院首例對虛假陳述的當事人作出處罰的案件。
  • 風華高科因虛假陳述再遭投資者起訴 此前判決金額已逾1.6億元
    根據法院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司法解釋規定等材料,索賠條件暫定為: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間買入風華高科股票,並在2018年8月8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生效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