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連雲港市連雲區人民法院作出 「虛假訴訟」罰款決定書,依法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作虛假陳述的被告房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處罰決定。
連雲區法院查明,被告陳某、房某夫婦向原告武某借款764000元,後陸續還款716700元,就其中房某轉帳給原告的一筆10萬元的還款,因收款人姓名有誤,被銀行退回房某帳號,房某明知原告未收到該10萬元還款,仍在庭審中作虛假陳述,稱其已向原告償還該10萬元。法院為了查明事實,向銀行調取了房某還款的銀行流水,證實原告未收到該10萬元,其後房某向法院承認其對該10萬元還款作了虛假陳述。
連雲區法院認為,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房某對其還款金額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依法應予處罰。根據其妨害訴訟行為情節,考慮其在虛假陳述後向法院承認了錯誤,情節較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給予房某罰款2000元的處罰決定,並對2000元罰款予以了收繳。
連雲區法院作出的這份「虛假訴訟」罰款決定書,是對虛假訴訟行為的有力打擊,旨在引導訴訟參與人樹立誠信訴訟意識,維護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法官解讀
近年來,當事人為了得到於己有利的裁判結果,在法庭上虛假陳述的情況在各地都時有發生,嚴重擾亂了訴訟秩序。法律規定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即要求訴訟參與人在訴訟活動中應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不能作偽證、假證,並規定了對妨害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因此,如果當事人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尤其是訴訟參與人,法庭是神聖、莊嚴之地,任何人都不得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或有其他擾亂訴訟活動的行為。人民法院對妨害訴訟的行為將採取零容忍態度,一旦查實,可能會面臨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天平陽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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