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虛假陳述、被告逾期舉證,法院:各罰款5萬

2020-10-05 二三裡資訊西安

9月30日,旬陽縣法院作出處罰決定,對訴訟中作虛假陳述的原告向某和逾期舉證的被告某公司各處以5萬元的罰款。

旬陽縣法院在審理原告向某與被告旬陽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查明:原告方在審理中隱瞞其自2018年3月份起已知悉被告公司2018年2月20日(2018)1號文件內容,並已按該文件內容執行的相關事實,在審理中作虛假陳述,妨害訴訟。被告某公司在本案舉證期限屆滿後逾期舉證,導致訴訟遲延。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應當給予司法懲戒,遂依法作出了前述處罰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逾期提供證據的當事人處以罰款的,可以結合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主觀過錯程度、導致訴訟遲延的情況、訴訟標的金額等因素,確定罰款數額。

第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並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旬陽法院提醒案件當事人,從事訴訟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格守承諾,要嚴格依照法定期限向法庭提供證據,切勿觸碰法律紅線。

通訊員 劉鋒強 華商報記者 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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