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虛假陳述 原被告訴求被駁並各罰兩萬元

2020-11-06 清河縣普法

 近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時,發現原被告雙方串通作虛假陳述,不僅駁回了訴訟請求,更是對雙方進行了嚴厲的處罰。

  原告高某起訴被告龔某,訴稱自2016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間,龔某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多次向她借款合計24萬元,她通過自己的銀行卡轉帳給龔某共計14萬元,還指示案外人李某轉款給龔某10萬元,此後經她多次催要,龔某分文未還,遂訴至法院要求龔某歸還她借款24萬元及相應利息。龔某對高某起訴的事實及訴訟請求均無異議,希望調解。

  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表明:2016年6月29日,高某通過銀行轉帳向龔某轉款10萬元,並附言「借款」。2017年4月19日,高某向龔某轉款4萬元。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案外人李某先後多次向龔某轉款共計10萬元。審理中,高某、龔某均陳述上述轉款共計24萬元系高某出借給龔某的借款,因雙方系親戚關係,從未出具過借條,借款後龔某從未歸還,且雙方無其他經濟往來,雙方均希望法院儘快出具調解書。

  承辦法官從種種跡象洞察到該案的可疑,存在雙方當事人「手拉手」調解,虛假陳述的可能。庭後承辦法官至多家銀行調取原被告雙方多張銀行帳號的交易記錄,逐筆排查,發現早在2016年11月10日,龔某便已通過銀行轉帳給高某10萬元,並備註「還款」,恰巧在高某出借給龔某10萬元之後的幾個月,這與原被告雙方陳述的從未歸還借款是矛盾的。

  等到再次安排開庭的時候,原告竟要求撤回起訴,察覺到不對勁的法庭未予準許。此後,經法庭對原被告雙方調查詢問,高某、龔某才承認:是因為龔某在本院的執行案件較多,龔某所有的房產即將被法院拍賣,為了能夠參與上述房產拍賣款的分配並多分配財產,高某提起訴訟,其與龔某共同隱瞞了已還款10萬元的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借貸關係產生的基本事實包括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及款項的實際交付兩個方面。本案中,龔某雖收到高某24萬元,款項已實際交付,但其中只有10萬元在匯款時附言「借款」,另外的14萬元高某、龔某未能提供諸如借條、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的合意,雖然高某、龔某對結欠24萬元借款的事實無異議,但鑑於雙方存在虛假陳述情形,應當加重其舉證責任,僅有當事人陳述不足以證明雙方對另外的14萬元存在借貸合意,而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10萬元借款龔某已經歸還,最終,江陰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高某的訴訟請求。

  對於龔某、高某的行為,江陰法院認為高某、龔某隱瞞已還款事實,在關鍵證據和關鍵事實上故意作虛假陳述,一旦得逞,將稀釋合法債權人的債權,勢必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其行為不僅破壞社會誠信,也擾亂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鑑於高某、龔某具結悔過態度較好,法院對其各處罰款2萬元,雙方均主動配合上繳罰款。

  (王曉丹 陳琳)

  法官說法

  因民間借貸案件法律關係相對簡單,偽造證據、虛構事實比較容易,當事人通過合意串通達到非法目的不易被發現,致使民間借貸糾紛成為虛假訴訟的「重災區」。類似本案親戚、朋友之間「手拉手」訴至法院,雙方對起訴事實毫無爭議,要求法院儘快出具民事調解書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案件屢見不鮮。這些當事人惡意串通或虛構債權債務關係,或故意隱瞞還款事實,將法律當成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工具,企圖從被執行人的財產中「分得一杯羹」,喪失了基本的道德良知。為切實保護合法權利人的利益,維護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2019年以來,江陰法院加大了對民間借貸案件依職權審查的力度,特別對涉嫌存在「套路貸」、虛假訴訟、職業放貸人、虛假陳述等情形的案件,一律從嚴審查,一旦查實,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提醒廣大當事人不能心存僥倖心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那些自認為是鑽了法律空子的「高招」,終究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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