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1年內266次報警稱被強姦|中國奇案紀實

2020-09-26 晉中融媒體快報

【案例】

2019年6月一天,女子劉某報警稱:自已在賓館被人強姦了。

警察趕到現場後發現,賓館房間門開著,裡面沒有人。

不一會,女子與男子黃某手拉手,有說有笑的拿著早餐回到賓館,看到警察後,黃某立刻愣住了。

警察詢問時,黃某說自己與女子劉某是新認識的男女朋友關係。

隨後黃某突然發現,自己放在包裡的一條價值1萬多元的金項鍊不見了。

警察感到此事蹊蹺,將兩人帶回,一查女子劉某的身份信息,她在一年間竟有266次報警記錄,均報警被強姦,其中有兩人因此被處理。

經訊問,女子劉某交代,自已每次與男子以交男女朋友為由,與對方發生性關係,後讓對方在筆記本上簽字,藉此要求男子要對自已負責,並不斷以報警相要挾,向男子索要錢財,最多的一次索取了3萬元。

另有兩男子曾經因此被判強姦罪。

後警方從女子劉某的隨身挎包內搜出了男子黃某的金項鍊。

接下來,筆者從法律角度解讀這起案件中的各項法律點:

黃某不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是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即婦女與誰、何時、何時、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係,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

本案中,女子劉某以交男女朋友關係為由,與男子黃某認識並發生性關係,要求黃某在筆記本上簽名,並要求黃某日後要對自已負責,在索要錢無果時,報警說自已在賓館被強姦,趁黃 某上廁所之機,拿走黃 某包內金項鍊。劉 某與黃 某發生性關係的動機,就是發生性關係後,以對方要對自已負責為由,索要錢財,這比賣淫手段更隱蔽一些,便其實質相同。

筆者認為,動機被騙不成立強姦罪,就是因為劉 某在與男子發生性關係後,基於對自已負責,進而索要錢財的動機,否認劉某與男子發生性關係時的非自願性,否定男子對劉 某性自已決定權的侵犯,從而否定強姦罪的成立。

因此,本案中,黃某不構成強姦罪。

劉某涉嫌的犯罪

本案中,劉 某涉嫌多項犯罪,筆者有重點的逐一分析,敬請指正。

01 劉某涉嫌敲詐勒索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案中,劉 某與男子發生性關係後,以報警相要挾,向男子索要錢財的行為涉嫌嫌敲詐勒索罪。 本案中,劉 某共有266次報警,有多少次涉嫌敲詐勒索罪既遂,多少次未遂,對於警方來說是工作量巨大。 據劉 某自已劉待,其中一名男子被索要3萬元,已可以初步認定嫌敲詐勒索的嫌疑。

02 劉某涉嫌誣告陷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劉華266次報警中,其中有兩人因此受刑事追究,劉 某涉嫌誣告陷害罪既遂;對於未被追究的,要看公安機關是否已立案,否則不能追究劉 某誣告陷害罪的刑事責任。

03 劉某涉嫌尋釁滋事罪

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本案中,劉 某報假警266次,已涉嫌犯罪,應依法按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04 劉某涉嫌盜竊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劉某將黃強的金項鍊非法據為已有的行為,涉嫌盜竊罪。

綜上,應對劉某按敲詐勒索罪、盜竊罪、誣告陷害罪、尋釁滋事罪四項犯罪,實行並罰。

結語:本案中,劉某以頻繁更換「戀愛」對象為掩護,行賣淫之實,並採取非法手段敲詐、誣告其性對象,採取盜竊手段非法獲取他人財物,採取報假警方式擾亂公安機關工作秩序,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其行為手段極其惡劣,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本案中,對劉華應按敲詐勒索罪、盜竊罪、誣告陷害罪、尋釁滋事罪四項犯罪,實行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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