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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設工程司法鑑定常見法律問題的辨析
典型案例裁判觀點1:建設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及相關質量問題的嚴重程度等,均需要鑑定予以確定【案例1】新疆崑崙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新疆聯合利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1863號,2019.12.27裁判最高院裁判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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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工程質量問題應進行鑑定,法院不準許鑑定屬程序違法
本文系作者授權頭條號「最高院裁判規則」發布的原創文章,轉載須取得作者授權。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是否需要進行修復以及修復費用的確定均屬於專業問題,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鑑定。法院不準許工程質量鑑定不僅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而且影響當事人的程序利益,剝奪了當事人的舉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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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鑑定機構超越鑑定資質作出的造價鑑定意見,亦可採用
根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辰宇公司作為具有乙級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只能從事工程造價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辰宇公司超越其資質等級的許可範圍對案涉工程出具鑑定意見,不但違反了相關行政管理規定,也違反了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屬無效的鑑定意見,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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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工程量合同內減少、合同外增加,不適用固定價結算
德和公司提交意見稱,一審為查明事實,啟動鑑定程序並不違法,有關建設工程的司法解釋規定與本案實際情況不符,不能適用,且百合公司在一審中對啟動鑑定程序本身並未提出過異議,只是對如何鑑定和鑑定內容有異議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再審審查主要涉及案涉工程款的結算認定問題。關於鑑定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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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實際使用多枚印章,申請對印章真實性鑑定,不準許
設立騰越巢湖分公司的廣東騰越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中昶信公司均為建築企業一級資質,相互之間不存在借用資質或進行合作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二審判決依據上述協議認定雙方存在「長期掛靠的合作關係」,明顯有悖常理,且無任何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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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訴 | 論民事訴訟中自行委託鑑定的法律效力
一種是直接完全否定了自行委託鑑定結論的效力,認為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為當事人作為鑑定委託方不符合要求;一種是認為如果相對方當事人同意,即可作為證據類型上的鑑定意見使用,否則不作為證據使用;還有一種觀點則是認為應當視同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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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工程造價諮詢單位不屬於實行司法鑑定登記管理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關於鑑定報告可否作為本案定案依據問題。鑑定機構普惠公司系一審法院依法定程序,通過法院技術室以搖號機輪候隨機方式選定,選擇過程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程序違法事項。普惠公司具備山東省住建廳頒發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乙級資質證書,工程造價鑑定資質與本案工程標的相符。同時,根據全國人大《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辦[2011]446號、法函[2006]68號文件,工程造價諮詢機構不屬於實行司法鑑定登記管理的範圍,普惠公司是否取得司法鑑定機構許可證並不影響其參與本案工程造價鑑定的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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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扣扣故意殺人案二審開庭 合議庭駁回對其進行精神鑑定申請
法院庭前報告就此前各方關切的問題進行了回應。庭前會議駁回管轄地不適宜問題9時15分許,審判長指出,鑑於張扣扣案社會影響重大,證據材料較多,為了充分保障上訴人、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公正高效審理案件,本庭於2019年3月22日召開了庭前會議。辯護人提出,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一審管轄存在嚴重不適宜的確定性事由,不應對本案行使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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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扣扣案二審,庭前會議報告:駁回精神障礙程度鑑定申請
針對張扣扣作案時精神障礙程度進行鑑定的問題,上訴人張扣扣及辯護人認為,張扣扣性格屬於偏執型障礙,作案時辨認能力存在但控制力稍弱,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且一審駁回對張扣扣的精神病鑑定的申請程序不合法,實體理由也不能成立,申請二審對張扣扣作案時精神障礙程度進行鑑定。檢察機關認為,首先,作案前張扣扣準備作案工具,精心偽裝,選擇作案時機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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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鑑定機構未送達徵求意見稿,可出庭接受質詢來補正
(1)《建設工程造價鑑定規範》5.2.5條規定,鑑定機構在出具正式鑑定意見書之前,應提請委託人向各方當事人發出鑑定意見書徵求意見稿和徵求意見函,徵求意見函應明確當事人的答覆期限及其不答覆行為承擔的法律後果。在本案中,恒隆公司並未收到湧鑫公司發出的徵求意見稿和徵求意見函,而是直接出具了正式的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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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約定實際施工人工程款扣除稅金、管理費,予以支持
第二,鑑定程序違法,計算依據不足。精信公司不具有司法鑑定資格,其經營範圍僅為「工程造價諮詢」,而非「工程造價鑑定」,聶益萬未參與鑑定工作卻以鑑定人員身份籤字蓋章。精信公司在《工程匯總表》及《工程造價變化編制說明》中對稅金和管理費這兩項費用予以事先扣除,系以鑑代審,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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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鑑定所產生的費用應由不噹噹事方所承擔
在鑑定工作中,特別常見的是爭議當事方對鑑定意見並不認可,因此要求法院再次補充鑑定的情況。補充鑑定一定有新的成本產生,那這部分鑑定成本該由誰來承擔了?天縱鑑定(SKYLABS)今天選擇了一個最高院的案例,對補充鑑定的費用劃分做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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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定技能」兩種方法,鑑定登錄支援機關是否具備合法資質
網絡的世界在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充滿了可能的不真實性。小豚會在本文中講解兩種常見且有效的方法,以幫助各位鑑定「登錄支援機關」的真實性。文章段落如下:- 鑑定方法一:法務省官方網站查詢- 鑑定方法二:登錄支援機關登錄通知書鑑定方法一:法務省官方網站查詢首先,各位申請者應該具備的基本常識是,登錄支援機關並非什麼了不起或者稀少的組織,而僅僅是受到日本法律認可的從事特定技能相關事業的普通群體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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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自行委託的鑑定報告,另一方拒絕重新鑑定,可作為定案依據
二、案情簡介再審申請人黑龍江省金寶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寶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新巴爾虎左旗甘珠爾熱力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熱力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1)內民一終字第21號民事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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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司法部發布第二批司法鑑定指導案例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託人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於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初次和重新鑑定意見都是司法鑑定人依法獨立、負責作出的鑑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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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作錯誤的司法鑑定涉嫌幫助偽造證據罪——鑑定不再是法外之地
同年8月9日,紹興市建築業管理局對中實公司提出要求對涉案工程計補人工、水、電價差的報告出具回復,載明:根據報告所述內容,並查閱中實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結合2010年8月份信息綜合解釋,認為依據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則,該工程人工、水、電價差應予以計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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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第二批司法鑑定指導案例發布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託人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於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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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的委託鑑定屬過程性行政行為,不可複議和訴訟
鑑定機構除去接受法院指派、委託的司法鑑定案件外,也可接受行政機構的委託鑑定,這類鑑定一般稱為行政鑑定。行政鑑定主要由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委託相關鑑定機構進行,行政鑑定適用於行政程序中,主要用於認定行政程序中的案件事實。由於鑑定委託其實個過程性的行政行為,因此和司法鑑定類似其不具有可訴性。天縱君(SKYLABS)今天選取了一個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分享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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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庭審查明被告明確但不適格,應判決駁回而非裁定駁回!
吃瓜群眾給出了不同建議,建議一:騰訊撤訴,訴訟費減半收取;建議二:和解結案,訴訟費減半收取;建議三:騰訊堅持繼續審理,根據查明的事實應屬於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裁定駁回,訴訟費全額退回。筆者認為建議三種分析難以成立,現結合最高院的權威判例對「被告不明確」和「被告不適格」進行區分,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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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怎麼進行的?鑑定結論是如何得出?進來看答案
筆跡鑑定常常出現在大眾的視線裡,人們對其抱也有諸多疑惑,如「筆跡鑑定真的那麼準嗎?「、」鑑定結論是如何得出的呢?」、「偽裝模仿的筆跡也可以鑑定嗎?」……如果知道了筆跡鑑定是怎麼進行的,這些問題的答案就都明白了。今天結合一個真實案例為大家揭示筆跡鑑定的「秘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