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工程不具備鑑定條件或認為不宜進行鑑定,予以駁回

2020-10-18 Liang法

案情簡介

李軍民稱,本案系雙方對已完工程造價產生的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上述證據而申請鑑定後,人民法院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鑑定人對訴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故原審法院未對李軍民的訴求委託鑑定,並駁回其訴訟請求錯誤。在工程範圍和工程內容已經確定的情況下,只需工程造價鑑定機構現場實地查勘後,即可依法確定工程造價。本案案涉工程約4000平方米且是精裝修工程,夏威夷大酒店支付的160餘萬元為全部工程價款,明顯不符合市場行情,顯失公平。關於四樓樣板間的造價問題,應對其進行造價鑑定,還可根據樣板間的工程造價計算出夏威夷大酒店四樓的全部造價。由於案涉工程造價需要專業鑑定機構,李軍民因客觀原因無法收集證據,原審法院未委託專業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本院認為,關於原審法院是否應當委託鑑定的問題。經查,一審法院根據李軍民的申請委託平頂山市睿誠建設工程諮詢有限公司進行鑑定,該公司於2014年12月8日出具《關於平頂山市夏威夷大酒店新視聽四樓、地下浴區裝修工程造價鑑定退回說明》,將該鑑定退回一審法院,理由為:(一)施工範圍不明確,缺少雙方認可的施工圖紙。(二)材料價格沒有約定,無法鑑定。後一審法院根據李軍民的申請委託北京思泰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進行鑑定,該公司先後於2015年1月8日、2015年4月15日分別出具《平頂山市司法鑑定退檔函》《司法鑑定委託退回說明》,將該鑑定兩次退回一審法院,理由分別為:(一)因案涉工程計算工程量及造價所需的基礎資料欠缺,對委託事項無法作出合理的鑑定結論。(二)因李軍民提供的竣工圖紙雖經質證但夏威夷大酒店、丁少洪、蘆娜不認可,暫無法鑑定。

一審法院另聘請李國斌、廖黎芳、程國政就案涉工程是否符合鑑定條件召開專家討論會,該三位專家均認為現有證據不具備鑑定條件,無法進行鑑定。一審法院還根據李軍民在庭審中的申請,委託馳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工程造價鑑定,該公司先後於2017年12月11日、2017年12月21日分別出具《關於夏威夷大酒店四樓、地下洗浴區裝修裝飾項目鑑定資料存在的有關問題》《司法鑑定委託退回說明》,將該鑑定退回一審法院,理由為:(一)建議雙方對施工合同、施工範圍、工程結算資料(竣工圖、變更籤證等)等達成一致意見。(二)雙方對鑑定材料相關內容爭議較大,無法進行鑑定。二審法院為確定工程量和工程範圍至夏威夷大酒店查看工程現場,後又諮詢鑑定和評估機構專家,亦認為本案不能通過鑑定和評估來認定工程價款。一、二審法院多次委託鑑定機構或諮詢專家意見,均因李軍民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致使案涉裝修工程不具備鑑定條件被退回或認為不宜進行鑑定,二審法院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認定李軍民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並無不當。

法律評析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工程造價司法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區及直轄市等地方政府頒布的工程造價定額標準,針對某一特定建設項目的施工圖紙及竣工資料來計算和確定某一工程價值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進行工程造價鑑定的前提為必須有基礎性的資料,本案未鑑定的原因正式基於此。因此,作為施工方在施工中一定要保存好施工的基礎性資料,尤其是雙方無爭議的施工圖紙、籤證、工程量確認單等。

李軍民、平頂山市夏威夷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30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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