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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技術已經應用到各個領域,承擔著信息數據共享、交換、存儲、統計等重要功能。因此,計算機系統的安全不僅關係到國民生產生活的穩定,甚至上升到國家安全層面,建立起計算機系統的安全防護措施成為技術人員的重要任務。實務中,除利用計算機系統作為犯罪工具而從事特定犯罪外,還有專門利用計算機系統從事針對計算機系統功能或數據本身的違法行為,從而構成計算機犯罪類型的範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越權存取數據。在最高檢發布的案例中,被告利用職務便利,超出授權範圍使用公司帳號、密碼、Token令牌等登錄該公司管理開發系統,並下載其儲存的數據,該行為被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將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中的「侵入」,認定為是指違背被害人意願、非法進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其表現形式既包括採用技術手段破壞系統防護進入計算機信息系統,也包括未取得被害人授權擅自進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還包括超出被害人授權範圍進入計算機信息系統。
因此,通過非法獲取帳號、密碼登錄或者利用其他手段侵入計算機系統而獲取數據的,均屬於擅自侵入計算機系統,其行為被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第二,嵌入計算機病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中的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認定為:
(一)能夠通過網絡、存儲介質、文件等媒介,將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變種進行複製、傳播,並破壞計算機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式的;
(二)能夠在預先設定條件下自動觸發,並破壞計算機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式的;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於破壞計算機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式的程序。
因此,對於利用破壞性程序造成計算機系統功能障礙、數據丟失或者損毀的,或者嵌入特定觸發軟體而導致系統崩潰的,其行為將會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第三,破壞計算機系統系統數據。最高檢發布的案例中,行為人通過修改被害人手機的登錄密碼,遠程鎖定被害人的智慧型手機設備,使之成為無法開機的「殭屍機」,屬於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修改、幹擾的行為,同時,造成10臺以上智慧型手機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對於該行為,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計算機信息系統」和「計算機系統」,是指具備自動處理數據功能的系統,包括計算機、網絡設備、通信設備、自動化控制設備等。計算機信息系統包括計算機、網絡設備、通信設備、自動化控制設備等。
而智慧型手機和計算機一樣,具備獨立的作業系統、獨立的運行空間,可以由用戶自行安裝軟體等程序,並可以通過移動通訊網絡實現無線網絡接入,應當認定為刑法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最終,被告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修改、幹擾並且造成後果的行為,被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第四,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在實務中,有為行為人侵入計算機系統提供協助的,例如為侵入計算機系統而開發檢測軟體、撞密軟體、支付寶找回方式軟體等違法軟體,利用這些軟體,行為人可以批量登陸被害人的郵箱帳號、密碼數據碰撞出正確的淘寶、支付寶帳號及密碼等,從而造成大量用戶信息洩露及財產損失。因此,對於違法編寫惡意軟體程序或者軟體,為行為人犯罪提供便利的,該行為將被認定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總之,無論是通過侵入網絡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修改,如刪除、增加文件或指令,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還是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絡,致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絡遭受損害,其最終目的是造成聯網計算機不能正常運行,從而使得依附與計算機的網絡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擅自侵入計算機系統獲取信息的,其行為都會被認定為相應的計算機犯罪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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