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超越資質籤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2020-10-17 西安律師朱海波

建築企業承攬工程應該符合其具有的資質類別和等級,超出類別和等級籤訂的施工合同,除非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

山東某電源公司與浙江某能源公司籤訂《XXX儲能示範項目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價款總額2548萬元。後因郎呈公司欠付工程款山東某電源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浙江某能源公司支付欠款1279.6萬元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後山東某電源公司增加訴訟請求,要求浙江某能源公司再支付工程款409.6萬元。

浙江某能源公司提起反訴要求確認雙方籤訂的《XXX儲能示範項目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無效;山東某電源公司返還已經收取的工程款768.8萬元;山東某電源公司支付違約金286萬元。

法院裁判

山東某電源公司為三級企業,可承攬投資額800萬元及以下的一般工業和公共、民用建設項目的設備、線路、管道的安裝、非標準鋼構件的製作、安裝。涉案合同的總價款為2548萬元,已超過山東某電源公司可承擔的製作、安裝範圍,涉案合同因山東某電源公司超範圍承攬工程而導致合同無效。在現有證據下,應認定工程質量合格,現山東某電源公司已依約對涉案工程進行施工,浙江某能源公司應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因合同無效,山東某電源公司要求浙江某能源公司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浙江某能源公司要求山東某電源公司支付逾期整改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律師評析

這個案件中,雙方都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最終因合同無效而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合同無效的原因是超越資質籤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建設工程的質量是建設工程的生命,建築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條件,故國家對建築企業實行資質等級管理制度,不同的資質等級可以施工相應的工程。建築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施工勞務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設12個類別,每個類別一般分為4個等級,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專業承包設36個類別,一般分為3個等級,為一級、二級、三級。施工勞務不區分類別與等級,只要承包人具備施工勞務資質就可以從事所有的勞務分包工程。一般來說,個人一定沒有沒有建築企業資質,企業名稱中沒有「建築」「建設」「安裝」「裝飾裝修」的企業一般沒有建築企業資質,有許多勞務分包案件中,承包人雖然名為勞務公司,但是並不具有施工勞務企業資質。當事人可以根據工程的性質、面積、投資規模、資金來源、施工工藝等確定合法的承包人。

並不是所有的建設工程的承包人都必須是具有資質的企業法人,一般來說,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底層住宅以及裝修工程中的「家裝」的工程項目不需要承包人具有建築資質。

超越資質等級籤訂的施工合同也不是一定就是無效的,只要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施工合同依舊有效。無資質的企業籤訂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該企業取得相應資質等級,該合同是否有效呢?不同法官認識不同。有的法官認為,只有超越資質等級籤訂的施工合同,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才能依據法律被認為是有效的。無資質企業則不能適用該條款,也就是說無資質承包人籤訂的施工合同一定是無效的。有的法官則將該條類推適用於無資質承包人籤訂的施工合同,只要在工程竣工時取得相應資質施工合同也是有效的。

另外,有些行業不但要有建築企業資質,還要具有行業主管部門要求的特殊資質要求。

法律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五條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十二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八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凡建築跨度、跨徑或者高度超出規定範圍的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築工程,以及二層(含二層)以上的住宅,必須由取得相應的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

跨度、跨徑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規定。

案例索引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魯民終708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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