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韻希:債務人偏頗行為應如何處理? | 前沿

2021-02-13 中國民商法律網

本文選編自陳韻希:《論民事實體法秩序下偏頗行為的撤銷》,載《法學家》2018年第3期。

作者簡介:陳韻希: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全文共3760字,閱讀時間約12分鐘。

我國《合同法》對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適用對象進行了明確限定,該制度可否適用於撤銷債務人在資不抵債狀態下實施的偏頗行為,實踐中多引發爭議,而對於這一問題學界極少予以關注。鑑於此,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的陳韻希講師在《論民事實體法秩序下偏頗行為的撤銷》一文中,根據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並結合司法實踐,對債務人實施的偏頗行為進行深入分析,為民事實體法秩序下債務人偏頗行為的處理提供了解決方案。

《合同法》第74條(以下簡稱第74條)規定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當債務人處分其財產的法律行為導致責任財產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滿足時,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但債務人在資不抵債時,使個別債權優先獲得滿足或保障的偏頗行為,是否適用撤銷權制度在實踐中尚有爭議。

一般認為,債權人撤銷權中的可撤銷行為應當是「詐害行為」,即客觀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具有「詐害性」,主觀上債務人有「詐害的意思」。

偏頗行為(個別清償與個別提供財產擔保)並不導致債務人財產總額的增減,責任財產總額與普通債權總額的差並無變化。但偏頗行為降低了其他債權人的受償比例,排斥了其他債權人的平等受償。如何調和債權人之間的利益衝突,便成為對偏頗行為進行效力評價時需要回答的關鍵性問題。可見,如果要運用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否認偏頗行為的效力,勢必在法解釋上拓寬「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一適用條件的含義,即加入「債權人之間在債權受償上出現不平等」的情形。這種解釋在實踐及學理層面是否正當?下文分別就偏頗行為中的個別清償和個別提供擔保兩類行為展開討論。

(一)司法實踐中有關個別清償的效力評價


1、作為詐害行為的個別清償

債務人在資不抵債時,與受益人惡意串通,借清償之名轉移財產,以達到逃避債務之目的的行為,本質上應屬於不當減少債務人責任財產的詐害行為。若所謂「清償」可被認定為無償轉讓財產或以過低價格轉讓財產,其他債權人便可依據第74條行使撤銷權。

2、作為偏頗行為的個別清償

若個別清償並未導致債務人責任財產不當減少,而只是造成債權人之間的受償不均,此即「偏頗清償」。此時,若其他未獲清償的債權人請求法院否認其效力,法院要考慮的問題即「債權人內部分配不均」是否構成「對其他債權人合法利益的損害」。法院在這個問題上多持否定立場,理由主要有:其一,當債務人資力充足時,個別清償並不導致債務人的「無資力」,因而未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二,偏頗清償並未導致未獲清償的債權人「直接受損」;其三,無充分證據證明存在惡意,故無法否定清償的效力。此外,實踐中也存在著法院支持偏頗清償的撤銷或無效的情形,其認為債務人資不抵債時,個別清償將導致其他債權人利益受損,故應否定其效力。

(二)民事實體法秩序下的債權人平等受償

對於能否將「對債權人平等受償關係的破壞」評價為「對其他債權人的損害」,實踐中出現了分歧。反對的理由有:一是個別清償屬於履行義務的合法行為,並不為法律所禁止;二是對債權人平等受償原則的貫徹應當是在債務人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或破產清算程序之後,民事實體法並不保障債權人的平等受償。但是債務人決定清償對象和順序的自由以及清償的效力,本身即可受到債權人平等原則的限制和修正。 

債權人的平等受償,首先是由破產程序——集團性債務處理程序來貫徹和實現的。債權人撤銷權則是強制執行的輔助性制度,債權人請求法院糾正偏頗清償,目的也在於取回分離出去的財產,為強制執行作準備。而強制執行是個別債務處理程序,在該程序中,財產分配受償的方法有平等主義和優先主義之分。前者強調債權人平等受償,可在被執行財產範圍內實現低成本的「簡易破產」,對破產制度有一定的補充作用;後者強調「先到先得」「勤勉競爭」,能提高執行的功效。民事實體法秩序是否以及應在多大程度上重視債權人的平等受償,與強制執行和破產制度在債務處理中的功能分工以及從中體現處的法律政策選擇密切相關。結合我國現行法律體系,應分情況討論。

(三)債務人是自然人或非法人組織時的個別清償撤銷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若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或非法人組織,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資不抵債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優先受償的債權後,普通債權原則上按比例受償。可見,參與分配製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非企業法人主體資不抵債時全體債權人的公平受償問題。但參與分配製度無法糾正債務人的偏頗甚至惡意的清償,對債權人的公平保護作用十分有限,常引發訴訟。因此,在破產程序之外保留對偏頗清償進行效力審查和糾正的空間,並配合參與分配製度的運用,有助於彌補《破產法》的功能缺陷,具有現實意義。

那麼,在民事實體法秩序下,應如何確定偏頗清償的撤銷條件?

偏頗行為的效力評價主要取決於如何調和債權人之間的利益衝突,而破產撤銷的制度設計正是對此所作的秩序安排,且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一定程度上是對破產法的補充。如此,偏頗清償的撤銷條件應比照破產撤銷制度來確定,但兩者的適用條件難以達到完全統一。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是:一方面,在偏頗清償的客觀要件上要求債務人清償時實際出現等同於破產原因的狀況;另一方面,加大主觀要件的權重,要求債務人與受益人之間存在「惡意串通」。通過從主、客觀兩方面來限定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對偏頗清償的適用條件,便可確保該制度運行的實際結果不至於超越破產程序下偏頗清償的可撤銷空間,從而使破產撤銷制度所確立的價值秩序安排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維護。

(四)債務人是企業法人時的個別清償撤銷

當債務人是企業法人時,債權人平等受償應由破產程序來實現,對偏頗清償的效力審查和糾正也只能在破產程序內進行,在進入破產程序前,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任意清償原則上不可被撤銷。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若被執行的企業法人存在破產情形,可以經一定程序轉入破產程序;若未能進入破產程序,執行法院就執行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可見,當債務人是企業法人時,債權人平等受償是由破產程序加以貫徹和實現的;破產程序外的民事執行程序則採取優先主義原則,以「倒逼」不能受償的「後到」債權人申請破產。既然對企業法人的個別強制執行貫徹優先主義,債權人平等原則必須在進入破產程序之後才能適用,那麼在破產程序之外,債權人撤銷權即不應承擔確保債權人平等受償的職能。故當債務人是企業法人時,即使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任意清償排斥了其他債權人的平等受償,原則上仍應認為該行為有效而不可被撤銷。

(一)司法實踐中有關個別提供擔保的效力評價

對於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提供物的擔保的情形,由於《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9條(以下簡稱第69條)已作出明文規定,法院在將「對債權人平等受償關係的破壞」評價為「損害」時,不會遭遇阻礙。

(二)第69條的適用範圍

對於個別提供物的擔保這一偏頗行為,第69條並未對債務人的屬性進行限制性規定。那麼,個別提供物的擔保的可撤銷空間是否大於偏頗清償,從而可適用於債務人是企業法人的情形?無論是個別清償還是個別提供物的擔保,在造成債權人內部分配不均上,並無本質差別。

故,就行為的客觀性質而言,無法斷言個別提供物的擔保一定具有更強的「詐害性」。只是就主觀方面而言,由於事後假設擔保畢竟屬於「非常態」行為,從中不難認定受益人對該行為有害於其他債權人之事實存在惡意,故在實際適用效果上,個別提供物的擔保或許更易被評價為可撤銷行為,但這並不意味著一開始就應對其採取有別於個別清償的效力評價標準。因此,對於偏頗性的提供物的擔保行為之效力的審查和糾正,不妨與個別清償作類似處理。

偏頗行為主要包括個別清償和個別提供物的擔保,《擔保法司法解釋》對後者的撤銷進行了規定,故主要爭議在於如何處理個別清償。可以認為:當債務人有足夠清償能力時,其固然可以自由決定清償的對象和順序,個別清償當然屬合法有效;但當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後,其對個別債權人任意清償的自由及清償的效力則要受到來自債權人平等原則的限制和修正。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當債務人是自然人或非法人組織時,應有限度地認可債權人撤銷權對偏頗行為的適用;當債務人是企業法人時,在破產程序外,個別清償原則上不可被撤銷。而這一處理方式,對於個別提供物的擔保的行為也同樣適用。

友情提示:前沿·摘編系列旨在聚焦國內外私法研究最新成果,為讀者快捷呈現前沿論文核心觀點。本摘編內容由本網編輯在原文基礎上精練而成,力求貼合文章原意,如有不足,歡迎留言批評指正。文章觀點均來自論文作者,原創標識僅作防止惡意轉載之用,感謝理解。

責任編輯:王羽嘉

圖片編輯:金今、張凌波

相關焦點

  • 凱原法學院舉辦民法典編纂系列講座「多數債權人與債務人」
    Windel教授擔任主講嘉賓,報告題目是「多數債權人與債務人(Mehrheiten von Gläubigern und Schuldnern)」。講座由凱原法學院副教授莊加園主持並翻譯。凱原法學院王傑老師、陳韻希老師、華東政法大學博士後李運楊參加講座。
  • 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擔保人利益該如何處理?
    在生活中肯定會有人遇到這種情況,在向銀行或者一些機構形式借貸的時候,因此資格不夠,就要求對方有第三方作為擔保,當然很多人時候擔保人是有風險的,一旦債務人不還款,就是需要擔保人進行償還的。那麼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擔保人利益該如何處理?
  • 債務人協議離婚轉移財產,債權人如何救濟?
    觀點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分割的約定,應適用《合同法》予以調整。離婚協議中涉及離婚、子女撫養等身份關係的約定不適用《合同法》,但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達成的協議,本質上仍是雙方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如無法律明確規定,應遵循《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定。
  • 對債務人到期債權要如何訴訟保全,怎麼處理?
    財產保全能有效控制債務人轉移財產,從源頭上解決執行難,在訴訟環節中至關重要。可以進行財產保全的對象主要是債務人所有、佔有、享有的實物財產和財產權利,其中包含到期債權。那麼對債務人到期債權要如何訴訟保全,怎麼處理?網友諮詢:對債務人到期債權要如何訴訟保全,怎麼處理?
  • 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犯罪的如何處理
    ,但有些民間借貸是涉嫌刑事犯罪的,在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比較常見的犯罪表現是非法集資、套路貸等行為,那麼民間借貸本身就涉嫌刑事犯罪時,要怎樣處理民間借貸?下面由甲吉才律師進行解答:一、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犯罪的如何處理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
  • 起訴債務人沒錢還怎麼辦
    債務人是債權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一般借錢的人我們稱為債務人,當債務不按時償還的時候是可以起訴處理的,那麼起訴債務人沒錢還怎麼辦?下面就由趙利超律師為你介紹相關的內容。  一、如何起訴債務人  如果民間借貸合同有管轄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的可以向出借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 【典型案例】眼看要敗訴,無償轉讓財產規避執行有用嗎債務人如何...
    訴訟過程中無償或者低價轉移財產等,屬規避執行的行為,債權人可申請撤銷。《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 最高院:承擔行為難以認定系保證責任的,應認定為債務加入!
    裁判概述 在當事人承擔行為是債務加入還是提供保證意思表示不明時,應斟酌具體情事綜合判斷,如主要為原債務人的利益而為承擔行為的,可以認定為保證;承擔人有直接和實際的利益時,可以認定為債務加入。
  • 積極追收債務人財產 充分保障債權人利益
    債權人撤銷權和管理人撤銷權    記者:我國合同法和破產法分別規定了債權人撤銷權和管理人撤銷權,請問這兩個撤銷權在債務人破產後是如何銜接適用的?    負責人:合同法下債權人撤銷權和企業破產法下管理人撤銷權,均將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放棄債權、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轉讓財產這三類行為,規定為可撤銷的行為。
  • 最高法院案例|債務人對受託放款人部分清償行為,不及於債權人
    債務人對受託放款人部分清償行為,不及於債權人——債務人收到債權人通過受託付款人交付款項後,在無債權人指令情況下,對受託放款人的清償行為不及於債權人。通常情況下,債務人應就提前還款事宜與債權人進行協商,並應在協商一致後,將款項歸還至債權人名下。②本案中,天源證券公司將款項轉給實業公司,既未得到投資公司的指令,亦無借貸雙方協商,且實業公司亦未將收到款項給付投資公司,故不能認定天源證券公司自行將330萬餘元轉給實業公司構成清償投資公司部分債務行為,故天源證券公司應返還投資公司本金1800萬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支付利息。
  • 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後,債權人如何實現自身債權?必讀8個要點!
    2、對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之內,債務人已經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需要依法清理債務,但卻進行個別清償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3、對因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無效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①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②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行為。
  • 如何完善我國的質權制度? | 前沿
    質權人為擔保自己或者他人的債務,在佔有的質物上再次設定質權的行為稱為轉質,所成立的質權為轉質權。因轉質而取得質權的人為轉質權人。依學理通說,轉質依其是否經出質人同意,分為「承諾轉質」和「責任轉質」。承諾轉質是指經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在佔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行為。責任轉質是指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而以自己的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的行為。
  • 代位權與債務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強制執行法中規定對債務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在執行該到期債權時,如果次債務人提出了異議,執行法院是否還可以強制性,應該如何處理呢?從審執分離原則出發,我們可以判斷,當次債務人對債權提出異議之後,由於執行部門沒有審判權,無法對次債務人的債務真實性、金額、到期與否等進行實體判斷,必然不能繼續執行。此時,應該轉入訴訟程序,即由申請執行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審判法院來確認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 關於應收帳款融資對次債務人的通知,應知道的三個要點!
    裁判要旨1、應收帳款質押並不以通知次債務人作為質權設立的要件,但是未通知次債務人,質權對次債務人不發生效力;2、應收帳款質押登記並不能替代對次債務人的通知,次債務人沒有義務查詢其應付帳款是否已被出質,只有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向其送達出質通知後,才能對次債務人的清償行為產生約束力;3、在出質通知送達之前,次債務人對出質人的付款行為將消滅應收帳款對應金額,在出質通知送達之後,次債務人負有不向出質人付款的消極義務
  • 聊民法典56:債務人無償放棄財產行為,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申請執行超過時效法院應如何處理
    作者: 宋建海律師申請執行超過時效法院應如何處理法律規定執行時效,主要在於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法律生活秩序的安定,便於法院及時掌握被執行人的行蹤及財產線索,保障執行程序的順利開展,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
  • 債務人申請破產,需要考慮哪些問題?
    進入破產程序後,如管理人發現股東存在出資不足、虛假出資及抽逃出資等行為的,該股東需承擔民事責任。管理人或將提起訴訟,要求股東承擔補足出資或返還出資並承擔違約責任。二、行政責任除承擔民事責任外,股東還應承擔行政責任。股東虛假出資、未履行交付或未按期交付出資的貨幣及非貨幣資產。
  • 擔保人起訴債務人的要點有哪些
    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並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後,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
  •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的範圍如何確定
    基於這幾個區別,我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的追償權,應不具有代位權性質,不適用債權轉移的法律規則。對於追償範圍,應結合保證人是否依據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是否盡到了承擔保證責任前的通知義務、債務人是否盡到了告知義務等因素確定保證人是否存在過錯。如果保證人不存在過錯的,債務人不得以主債權數額在履行中發生變化等事由對抗保證人。
  • 企業破產:追求債務人財產和債權人利益保護最大化
    法律規定,債務人對外享有的債權、出資人應繳而未繳的出資,以及債務人股東與債務人財產嚴重混同時的股東財產等,在法律上都屬於債務人財產。    在破產程序啟動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獲得清償,採用的是先到先得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