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擔保人利益該如何處理?

2020-12-11 法妞問答

在生活中肯定會有人遇到這種情況,在向銀行或者一些機構形式借貸的時候,因此資格不夠,就要求對方有第三方作為擔保,當然很多人時候擔保人是有風險的,一旦債務人不還款,就是需要擔保人進行償還的。那麼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擔保人利益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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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擔保人利益該如何處理?

四川川蓉律師事務所苟元繼律師解答:

惡意串通損害擔保人利益的擔保為無效擔保,擔保人可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擔保的無效性從而不承擔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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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蓉律師事務所苟元繼律師解析:

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債權的合同的構成要件:

(一)當事人出於惡意

也就是說,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為故意,明知其所訂立的合同將會損害第三人的債權利益,而仍然訂立該合同。

(二)當事人存在通謀

惡意串通即意味著雙方存在通謀,而通謀是指雙方當事人都明確知曉對方的意圖,同時就該行為達成了一致的態度。

(三)合同履行的結果將會損害第三人的債權

何為債權,其是指債權人享有的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的權利,債權是財產上的請求權(此處將第三人利益界定為債權利益,是為了更好的分析《合同法》第52條和都74條競合的問題)。何為損害 損害就是一種客觀上損害的可能性,在合同得到履行之前並非現實的損害,即可主張惡意串通行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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