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傷害人後,長期餵養者需要擔這個責任嗎?
最近一起因為流浪狗傷人事件在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2019年9月20日遵義正安縣60多歲的昝某從菜市場買完菜在回家的途中,不幸被一條狗撞倒,隨後昝某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醫生鑑定為右側多發肋骨骨折,10級傷殘。
後來警方介入調查,該狗在當地是一條流浪狗,但當地居民萬某經常餵養,萬某辯解道雖然自己餵養過,但這個狗是流浪狗,他不應該擔這個責任。
對於此說法,昝某向正安縣人民法院申請萬某賠償給他各種損失費七萬元。
正安法院審理則認為,即便這個狗是個流浪狗,但是萬某經常去餵養食物,在原則上已經豢養了這個狗。
由於萬某沒有認識到流浪狗的危害性,還採取了不正當的方式餵養,讓這個狗對投餵的食物產生了依賴性,所以經常在附近出沒才引發了這次事故。
所以判定萬某賠償昝某各種損失共6萬餘元,萬某對這一判定表示不認同,所以上訴至遵義中院。
後來根據《貴陽晚報》了解,這件事雙方已經達成協議,9月4日,經過遵義中院審理,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萬某賠償昝某4萬元的賠償款。
根據鎮安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員說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78條,飼養的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這個責任。
所以萬某經常向流浪狗投餵食物,就已經可以把它認定為動物的管理人。
據了解,萬某是某個書店的工作人員,這個流浪狗經常出現在書店門旁,所以基本上每天都會餵養,具體餵養時間不確定,但是最起碼也要有幾個月了。
那麼可能就會有人問,如果想要救助流浪狗,那我應該怎麼處理呢?
工作人員解釋道,偶爾餵養一次沒有關係,但是如果經常餵養的話狗就會對食物產生依賴性,就會經常到餵養的地方來,就會提高對人的危害性。
如果想要領養的話,可以通過法律正規的方式進行領養,如果不想領養可以把流浪狗送到專門的收容機構。
四川中牧律師事務所張律師表示,一般情況而言,投餵者的投餵行為一般都是出於對流浪動物的可憐之心,並不能斷定投餵者有領養或者管理的意思,投餵行為也不能改變流浪動物的無主性。
因此,一般情況的投餵行為,還是沒有太大的事情,那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主要看投餵者的投餵行為是否增加了對這個地方人群造成的危險性。
比如長期投餵在特定的地方,流浪動物就會對投餵者的食物形成依賴,所以就會改變它的生活習性和出沒的規律,就會在固定的時間,固定的地點等待投餵者的投喂,從而提高了這個場所內的流浪動物傷人的風險性,像這種情況就有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相反的話,如果投餵者能夠將流浪動物引到人流較少的地方進行投喂,這就大大的降低了風險的發生,就算最後風險發生,其投餵者也不會承擔責任。
所以如果想要投餵流浪動物,最好不要在人群密集的地方,特別是在兒童多的地方,進行投喂。
同時主人遺棄寵物貓狗,主人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遺棄的動物在生活中對他人造成傷害,如果被傷害者沒有過錯的話,寵物狗的主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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