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致人傷殘,投餵者賠4萬,法院:長期投餵有責

2020-09-11 東風新聞

近日,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遵義中院」)審理了一起因流浪狗傷人而引發的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2019年9月20日,遵義正安縣60多歲的昝某某從農貿市場買菜回家途中,被一條土狗撞倒。入院後,昝某某被鑑定為右側多發肋骨骨折十級傷殘。經警方調查,該狗系當地居民萬某某經常餵養。萬某某則辯稱,雖然自己有餵養行為,但這是流浪狗,不應擔責。對此,昝某某向正安縣人民法院(下稱「正安法院」)訴請判令萬某某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7萬餘元。

正安法院審理認為,即便該狗是流浪狗,但萬某某常向其投餵食物,事實上系豢養該狗。由於萬某某未能認識到流浪狗的危險性,採取了不當方式投喂,使該狗對其投餵的食物產生了依賴,常在附近流浪,引發本次事故,遂判令萬某某賠償昝某某各項損失共計6萬餘元。萬某某不服,上訴至遵義中院。

9月4日,經遵義中院審理,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當庭兌現了4萬元賠償款。

法院工作人員:投餵者長期餵養

正安法院一位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78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萬某某)向流浪狗投餵食物,可以把他認定為動物的管理人。」

該工作人員稱,萬某某系某門店工作人員,「狗經常出現在門店旁,基本上每天都會餵養。」餵養確切時長不詳,但「最起碼應該有幾個月」。目前,昝某某身體已恢復健康。

那麼,欲救助流浪狗,應該如何處理?該工作人員表示,「偶爾投餵沒關係,但經常投餵不恰當。經常投喂,狗就會經常到這附近來,對他人也會產生危險性。可以通過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進行領養,或者把流浪狗送到專門收容機構。」

律師:投餵是否算飼養視情況而定

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柄堯表示,一般而言,投餵者的投餵行為是出於對流浪貓狗的憐憫之心,並不能推定其有飼養或管理的意思表示,投餵行為也不能改變流浪貓狗的無主物屬性。因此,一般的投餵行為法律不應苛責。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主要看其投餵行為是否增加了特定區域、特定人群的風險。

比如當投餵行為長期發生在特定場所時,流浪貓狗會對投餵者形成食物依賴,並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其生活習性和出沒規律,會在比較固定的時間地點聚集活動、等待投喂,從而將導致該場所一定時間內流浪貓狗傷人的風險性呈上升趨勢。在這種情況下,則有可能承擔一定責任。

相反,若投餵者能夠將流浪貓狗引至人流較少的偏僻區域進行投喂,這事實上是一個風險降低行為。即便風險最終發生,其亦不應承擔責任。因此,即使投餵流浪貓狗,最好也不要在人群密集場所,特別是附近有兒童聚集場所進行投喂。

而如果是主人遺棄寵物狗,主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四川凡高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小明稱,從法院的判決結果來看,是符合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的。由於投餵人在飼養流浪狗時,讓流浪狗對其產生了一定的依賴,同時也構成了事實上的豢養關係,也就是其先行行為(多次或較長期的投餵行為)引致出了對流浪狗的管理責任,投餵者應當適當擔責。建議愛狗人士遇到類似情況,最好請相關部門來處理,否則很容易出現自己被狗咬傷或者因狗咬傷他人而導致投餵人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主人遺棄寵物狗,寵物狗在生活中咬傷他人,被咬傷者沒有過錯的話,寵物狗的主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來源 成都商報新聞中心、紅星新聞

編輯 夏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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