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流浪狗傷人後,投餵者被判賠償

2020-09-11 法潤萬家法律諮詢

如今,流浪貓、流浪狗在大街上隨處可見,常有一些善良的人充當「野生鏟屎官」,為這些無家可歸的小傢伙提供飽腹之餐。但是餵養流浪動物的方式不對可能會給自己與他人引來麻煩。

老人被流浪狗撞傷,餵養者賠償4萬元

2019年9月20日,家住貴州省遵義市正安縣的60多歲居民昝某,前往正安縣農貿市場買菜。在回家途中,路邊突然跑出一條黃色土狗將他撞倒,並導致昝某摔傷。

經入院治療後鑑定,昝某右側多發肋骨骨折,達十級傷殘。昝某家屬報警後,轄區派出所民警調查發現,這條土狗原系流浪狗,但住在附近的居民萬某,長期向該土狗投食餵養。

不過,萬某卻認為,自己僅僅只是餵食,並非狗的實際主人,因此不應該擔責。雙方因賠償事宜協商無果,昝某向正安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萬某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7萬餘元。


2020年4月,正安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萬某經常向該狗投餵食物,事實上系豢養該狗。即便該狗是流浪狗,但由於萬某未能認識到流浪狗的危險性,採取了不當方式進行投喂,使該狗對萬某投餵的食物產生了依賴,經常在附近流浪,引發本次事故。

於是,法院判令萬某賠償昝某各項損失共計6萬餘元。萬某不服,上訴至遵義中院。9月4日,遵義中院法官對該案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中,法官耐心分析投餵行為對事故發生的影響,列舉類似案件的審調情況,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由萬某賠償昝某4萬元。對這一調解結果,雙方表示接受,萬某當庭兌現了4萬元賠償款。


長期餵養流浪狗在家中逗留,咬傷人後被判賠近4千元。

流浪狗撞傷老人,餵養者需要賠償,這並非個例。2019年,湖北省十堰市鄖西法院審結了一起相似的案子。

飼養生豬的周某在餵食時,常有流浪狗到豬圈內偷食豬食,後來,周某便將泔水、魚骨頭等倒入廁所附近的垃圾桶裡,方便流浪狗食用。

幾年來流浪狗一直到其放置廁所旁的垃圾桶裡吃骨頭、泔水。2018年7月15日,張某出外遊玩,到周某室外的衛生間方便時。

被長期滯留在周某院落附近的流浪狗咬傷左腿,注射狂犬疫苗花了1810元,皮膚感染住院又花了2300多。周某和張某因此起了糾紛,調解無果,二人對簿公堂。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周某以飼養生豬為家庭經濟來源,長期餵食流浪犬,使流浪犬替其看家護院的事實已成立,應被視為主人,因未採取有效方式加強管理使其傷人,依法判其賠償3700餘元。

法官提醒

當今社會,很多公眾看到流浪動物,都會觸及惻隱之心,施以援助,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值得讚賞。但是,愛心人士較為固定的投餵行為不可避免讓動物產生食物依賴,易導致流浪動物聚集,長期生活在社區之中,

由於流浪動物可能攜帶大量病菌且具有一定的傷人屬性,而投餵人對流浪動物的控制力又較低,勢必會增大社區公共環境的危險性,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於流浪動物,正確的處理方式是將它們送往專門收容機構,或通過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進行收養,通過圈養、栓鏈等方式防止其對他人造成損害。

城市中出現的很多流浪貓和流浪狗中不乏被拋棄或遺失的寵物,如果這些寵物造成他人的損失,原則上應由它們的原主人承擔賠償責任。

無論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遺棄動物,還是未盡到管理責任致使動物逃逸,其行為都加劇了動物對人和社會的危險性,而損害正是由於動物在失去人為的管理和控制下任意流動的危險性所導致。

因此,為了社會公眾利益,為了充分保護被侵權人利益,遺棄、逃逸動物的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自己遺棄動物或沒有盡到管理義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最後,一起來看看即將實行的民法典對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法條連結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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