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流浪狗傷人,投餵者是否應該擔責?

2020-09-09 貴州高院

9月4日

遵義中院審理了一起因流浪狗

致人損害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2019年9月20日

昝某在正安縣農貿市場買菜回家途中

被一條黃色土狗撞倒摔傷

入院治療後鑑定為

右側多發肋骨骨折十級傷殘

昝某家屬報警後

經派出所民警調查發現

土狗系萬某餵養

萬某稱其僅有投餵行為不應擔責

雙方因賠償事宜協商無果

故昝某向正安縣人民法院訴請

判令萬某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7萬餘元

正安法院審理認為

萬某經常向該狗投餵食物

事實上系豢養該狗

即便該狗是流浪狗

由於萬某未能認識到流浪狗的危險性

採取了不當方式進行投餵

使該狗對萬某投餵的食物產生了依賴

經常在附近流浪

引發本次事故

遂判令萬某賠償昝某各項損失

共計6萬餘元

萬某不服

上訴至遵義中院

為妥善化解糾紛

承辦法官通知雙方到庭調解

在逐一安撫好雙方情緒後

通過耐心分析投餵行為對事故發生的影響

列舉類似案件的審調情況

以情動人 以法明理

最終

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

並當庭兌現了40000元賠償款

法官提醒

——當今社會,很多公眾看到流浪動物,都會觸及惻隱之心,施以援助,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值得讚賞。但是,愛心人士較為固定的投餵行為不可避免讓動物產生食物依賴,易導致流浪動物聚集,長期生活在社區之中,由於流浪動物可能攜帶大量病菌且具有一定的傷人屬性,而投餵人對流浪動物的控制力又較低,勢必會增大社區公共環境的危險性,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於流浪動物,正確的處理方式是將它們送往專門收容機構,或通過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進行收養,通過圈養、栓鏈等方式防止其對他人造成損害。

——城市中出現的很多流浪貓和流浪狗中不乏被拋棄或遺失的寵物,如果這些寵物造成他人的損失,原則上應由它們的原主人承擔賠償責任。無論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遺棄動物,還是未盡到管理責任致使動物逃逸,其行為都加劇了動物對人和社會的危險性,而損害正是由於動物在失去人為的管理和控制下任意流動的危險性所導致。因此,為了社會公眾利益,為了充分保護被侵權人利益,遺棄、逃逸動物的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自己遺棄動物或沒有盡到管理義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所以

請照看好你們的愛寵

別讓你的寵愛

變成對他人的一種傷害

來源:遵義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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