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咬傷他人財物,究竟誰來擔責?管理人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我院審結了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下面請隨贛小法一起來看一看。
案件簡介
滕某在自己的養殖區從事鵝苗養殖工作。2019年4月,養殖區域附近設立一個施工項目部,李某負責項目所在工地的日常看護。2020年年初,滕某發現自己的二百餘只鵝苗被工地上飼養的狗咬死,於是將作為管理人的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鵝苗損失。李某覺得甚為委屈,涉案犬只是一隻流浪狗,並不是自己的狗,自己只是將其拴在了工地內,不應當為該犬只的致害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將涉案犬只拴在工地的行為,已存在佔有涉案犬只的意思表示。李某作為涉案犬只的實際管理人,應對涉案犬只承擔管理、約束的責任,但其未盡到該責任,造成原告財產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查明實際損失的前提下,本院判令被告李某賠償原告滕某各項損失共計1萬餘元。
法官釋法
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責任主體為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管理人的認定應當採用直接管理控制為標準。本案中的被告雖然不是涉案犬只的所有人,但是其「拴」的行為已經具有佔有意思,並且對涉案犬只也具有直接的管理控制能力,故應當認定其為飼養人或者管理人。
飼養動物致害責任採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即使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沒有任何過錯,也要對其飼養、管理動物的致害行為承擔責任。這種看似嚴苛的規定,主要是由於動物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且其行為具有極大的不可預見性,唯有加大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才能防止更多損害行為的發生。
法官提醒
隨著「養寵族」的日益龐大,養寵物給生活帶來樂趣與驚喜的同時,由於動物自身的危險性也極易引發一些「事故」。家中有寵物的居民一定要按照規定文明、規範養寵,應當登記的寵物要及時在登記機關予以登記,在攜帶自己的愛寵外出時拴好狗繩、帶好嘴套,定期為其注射疫苗。對流浪狗、流浪貓進行愛心投餵的人士也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如果與其形成了事實上的飼養或者管理關係,一定要盡到足夠的管理和注意義務,防止其出現損害行為。
來源:贛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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