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5日,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在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人民法院審結。其中,流浪狗咬人致傷,長期餵食者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成為爭議焦點。
流浪狗傷人,餵養者要賠償嗎?
鄧女士在行至瀋陽市瀋河區南塔街道辦事處附近時,遇到兩隻流浪狗,她當時並沒有任何逗狗行為,卻被一隻狗咬傷左腿大腿根。她隨後報警,南塔派出所出警後,聯繫到狗的長期餵養者馬某。馬某表示:自己僅僅只是餵食,並非狗的實際主人,因此不應該擔責,「有能耐就把狗打死,要錢沒有。」
由於馬某在溝通中態度極其惡劣,鄧女士無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馬某賠償醫藥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合計5010.03元。
對此,馬某辯解稱:我養的是流浪狗,我是愛心人士,且我沒有工作,是離婚人士,所以一分錢也不能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馬某作為狗的長期飼養人,應被視為主人,因未採取有效方式加強管理使其傷人,理應對鄧女士被狗咬傷而支出的合理費用進行賠償。最終,法院判決馬某賠償鄧女士3143.03元。
流浪狗傷人,餵養者需要賠償,這並非個例。
今年9月4日,貴州省遵義市中院成功調解了一起相似的案子。
貴州省遵義市正安縣居民昝某,在買菜回家途中,被突然跑出的一條黃色土狗撞傷。昝某家屬報警後,轄區派出所民警調查發現,這條土狗原系流浪狗,但住在附近的居民萬某,長期向該土狗投食餵養。於是,昝某將萬某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萬某經常向該狗投餵食物,事實上系豢養該狗。即便該狗是流浪狗,但由於萬某未能認識到流浪狗的危險性,採取了不當方式進行投喂,使該狗對萬某投餵的食物產生了依賴,經常在附近流浪,引發本次事故。
萬某不服,上訴至遵義中院。9月4日,經遵義中院法官對該案進行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由萬某賠償昝某4萬元。
「人與狗」的摩擦,歸根結底還是「人與人」的問題。當前社會,很多公眾看到流浪動物都會觸及惻隱之心,施以援助。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值得讚賞。但流浪動物由於沒有主人約束,傷害事件不可避免。那麼,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該由誰來擔責呢?
即將於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在侵權責任編中對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作出了專門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以後發生此類事件,不管飼養動物是遺棄還是逃逸,原飼養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擔侵權責任。被拋棄的動物,另有新的主人的話,由新的主人即佔有人承擔責任。因此,飼養人和管理人都應當對所飼養或管理的動物負責,嚴防動物脫離自己的實際控制,更不要輕易遺棄飼養的動物。
參考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經濟參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