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聶成濤律師
今天看到滙豐銀行明知客戶搞「龐氏騙局」還允許他們轉帳巨額資金的新聞,結合筆者處理的關於銀行、支付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相關案件,有必要對銀行、支付公司等金融機構違反了反洗錢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研究,相關法律規定了金融機構承擔的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但對於民事責任的問題,則比較模糊,這讓很多受害者在被騙之後最關心的問題,如何挽回損失,沒有了依據。
一、滙豐等世界銀行醜聞的報導
銀行本應是信譽的化身,世界級銀行往往還身處反洗錢的前線。但調查發現,一些世界級銀行實際為寡頭、罪犯和恐怖分子進行資金服務。
當地時間9月20日,美國多家媒體引述銀行業者提供給美國政府的機密文件稱,在將近20年的時間,多家跨國銀行轉移了大量非法資金。
隸屬於美國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法網絡局(US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FinCEN)逾2500份文件洩露,其大部分是各大銀行在2000年至2017年期間向FinCEN提交的「可疑活動報告」。
在金融監管的程序中,金融機構在發現可疑交易或潛在可疑活動時需要向金融監管機構提交「可疑活動報告」(SARs)。可疑活動報告反映了銀行內部監管機構的關切,不一定是犯罪行為或其他不當行為的證據。不過,金融機構內部合規官會將超過2萬億美元的交易標記為可能的洗錢或其他犯罪活動。
這些機密文件顯示,美國多家銀行無視政府反洗錢行動,為犯罪網絡成員和一些不法分子轉移了巨額非法現金。
而文件中最頻繁提及的5家跨國銀行分別是滙豐控股、渣打銀行、摩根大通、德意志銀行和紐約梅隆銀行。
文件顯示,儘管美國當局曾以未能阻止非法洗錢而對這五家全球性銀行處以罰款,但這些金融機構並未收手,並一直在從強大而危險的不法分子那裡獲利。
其中,摩根大通涉案金額達5140億美元、德意志銀行涉案金額達1.3萬億美元、渣打銀行達1661億美元。
FinCEN文件中還揭露了銀行、個人轉移贓款的一系列交易細節:
滙豐銀行允許欺詐者將數百萬美元贓款轉移到世界各地;
摩根大通讓一家不明身份的公司轉移了超過10億美元的資金,而後發現該公司的擁有者可能是黑手黨頭目、FBI十大通緝犯之一;
德意志銀行涉嫌幫助犯罪組織、恐怖分子和毒販洗錢;
巴克萊銀行涉嫌為俄羅斯億萬富翁羅滕貝格開設秘密帳戶,幫助羅滕貝格逃離制裁、進行洗錢(2014年美國和歐盟對他實施了金融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負責執行洗錢法的美國監管機構很少起訴違法的巨型銀行,而且當局所採取的行動幾乎不會影響到充斥在國際金融系統中的秘密交易、洗錢和金融犯罪活動。
洗錢資金常常在海外避稅天堂註冊的空殼公司所擁有的帳戶之間周轉,使得這些帳戶的所有者能夠向執法部門和稅務機關隱瞞巨額資金。分析顯示,FinCEN檔案中的銀行定期向所謂的在保密管轄區註冊的公司處理交易,而這些帳戶的最終所有者卻不為人知。至少有20%的報告包含世界最大的離岸金融避風港之一英屬維京群島的客戶,其他許多報告顯示的客戶地址則在英國、美國、賽普勒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俄羅斯和瑞士等。
受醜聞消息影響,歐美股市銀行板塊普遍大跌,並拖累大盤走勢。截至當地時間周一收盤,歐洲斯託克600銀行指數暴跌5.7%;滙豐銀行和渣打銀行在倫敦證券交易所的股價跌幅均超過5%,雙雙跌至二十年來低位;德意志銀行在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的股價大跌8.8%。標普500銀行指數大跌3.35%,摩根大通收跌3.09%,紐約梅隆銀行大跌4.08%。
近年來,各國都在不斷加大反洗錢力度。僅在2017年—2020年,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便已因涉嫌洗錢或反洗錢不力等相關緣由,對德意志銀行(罰款1.63億英鎊)、印度Canara銀行(罰款89.61萬英鎊)、渣打銀行(罰款1.022億英鎊)、德國商業銀行(倫敦分行)(罰款3780萬英鎊)開出巨額罰單。
然而,豐厚的利潤仍在激勵個別機構鋌而走險。反洗錢諮詢機構AML Right Source指出,繼續進行上述可疑交易,銀行獲取的利潤,比違法成本還要高。
二、我國銀行等金融機構應承擔的反洗錢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法律的規定,銀行、支付公司等金融機構應履行的反洗錢義務主要包括:
1、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2、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a) 對要求建立業務關係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b) 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c) 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d) 保證與其有代理關係或者類似業務關係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3、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得,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4、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帳簿等相關資料。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係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到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到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5、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6、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
7、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8、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
9、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10、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三、違反反洗錢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都規定了銀行等金融機構違反反洗錢義務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但是對於民事責任,則沒有法律規定。
1、刑事責任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了洗錢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一)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銀行等金融機構違反了反洗錢義務,如果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構成洗錢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2、行政責任問題
2020年4月份多家銀行被人民銀行處罰,舉例如下:一、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江西省分行,因違反反洗錢管理規定,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未按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對單位合併處罰款人民幣92萬元,對相關責任人劉承亞、劉德利、虞磊、查劍寶分別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1.4萬元、1.4萬元、1萬元。二、交通銀行江西省分行,因個人徵信用戶未及時報備,對單位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三、交通銀行丁公路支行,因未按規定程序處理徵信異議,對單位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對相關責任人李國斌、鄧倩嵐、塗芝花各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四、交通銀行高新科技支行,因未按規定程序處理徵信異議,對單位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對相關責任人王志剛、賀旻文各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五、南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反洗錢管理規定,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為客戶開立匿名、假名帳戶。對單位合併處罰款人民幣148萬元,對相關責任人熊斌、熊峰、胡瑛、羅琦、易珊、付員風、萬文娟分別處罰款人民幣4.8萬元、3.4萬元、3萬元、2萬元、2.8萬元、1.4萬元、1.4萬元。違反支付結算管理規定,存在帳戶開立不合規問題。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違反徵信管理規定,未經授權查詢個人或者企業的信貸信息,未按規定處理徵信異議,超範圍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對單位合併處罰款人民幣33萬元,對相關責任人陳迎賓、趙淑軍、歐陽幼鵬、吳宇波、歐陽軼、羅麗琴、王昊文分別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1萬元、1萬元、1萬元、1萬元、1萬元、1萬元。
我國的《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
第三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帳戶、假名帳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洩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3、民事責任問題
我們通過研讀現行的法律規定,這些規定當中,並沒有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在違反反洗錢義務的情況下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問題。
在實踐當中,作為案件的受害者或投資者,他們並不關心銀行等金融機構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他們更關心的問題是,他們的損失應當由誰來承擔,銀行等金融機構是否應當有民事賠償責任?
很多案件的受害者在案件發生之後,都會去人民銀行投訴銀行等金融機構,主要是涉及的是民事賠償的問題。但人民銀行只負責對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或行政處罰,對於他們的民事賠償問題,人民銀行不會管,因為民事賠償的問題屬於司法機關應該管的,不屬於人民銀行的義務。所以,很多時候,需要受害者去人民法院起訴銀行等金融機構(特別第三方支付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由人民法院根據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過錯程度來判決其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案件的輸贏就要看雙方的證據了,這得由法院根據案件的整體情況來做出最終判決。
受害者也不願意起訴的,為什麼呢?起訴需要花錢,還不一定能贏,所以很麻煩。他們更希望的是通過投訴的方式來解決自己的民事賠償問題,但這個又很難。當然,有些受害者是通過投訴的方式來解決的,這也讓其他受害者看到了希望,所以很多受害者就去人民銀行投訴,不惜通過靜坐等方式來解決。
2020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頒布實施。第三十五條規定,「金融消費者與銀行、支付機構發生金融消費爭議的,鼓勵金融消費者先向銀行、支付機構投訴,鼓勵當事人平等協商,自行和解。金融消費者應當依法通過正當途徑客觀、理性反映訴求,不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本辦法所稱金融消費爭議,是指金融消費者與銀行、支付機構因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所產生的民事爭議。」此條規定,要求金融消費者應當依法通過正當途徑客觀、理性反映訴求,不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這是基本要求。但此辦法中,也仍然沒有規定受害者或金融消費者的民事權益保護問題,也沒有規定銀行、支付公司等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
筆者認為,銀行、支付機構等金融機構違反了反洗錢義務,給犯罪分子提供了洗錢的通道,幫助犯罪兒子轉移資金,這本身是存在過錯的,在這種情況下,受害者要求其銀行、支付機構等金融機構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的,法院應當根據案件情況,來判決銀行、支付機構等金融機構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筆者認為,只要有過錯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基本原則。
附:關於反洗錢的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和業務範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二)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四)違反規定查詢帳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五)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措施或者處罰的;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的;
(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貪汙受賄,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准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第四十九條 阻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檢查、調查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二)洩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帳戶、假名帳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洩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涉及的客戶帳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可以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說明情況;查閱、複製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帳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封存。
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出示執法證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查閱、複製、封存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帳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調查人員違反規定程序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
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籤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調查人員封存文件、資料,應當會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籤名或者蓋章,一份交金融機構,一份附卷備查。
第二十三條 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對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帳戶資金轉往境外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並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予以執行。
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認為需要繼續凍結的,金融機構在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予以配合。偵查機關認為不需要繼續凍結的,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偵查機關不需要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解除臨時凍結。
臨時凍結不得超過48小時。金融機構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後48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臨時凍結。
第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者提出建議。
4、《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採取監管措施或者對其進行處罰:
(一)未按規定建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有效執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其他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
第五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報送相關材料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於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處罰或者其他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參與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