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勤勉義務,如果違反義務導致公司破產,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020-12-16 樹人礦業律師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現行多部法律均規定了董事對公司負有勤勉義務,那麼何為董事的勤勉義務,如何認定董事的勤勉義務以及董事未盡勤勉義務可能承擔的責任是什麼,筆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通過本文一一解答。

一、何為董事勤勉義務

勤勉義務又稱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審慎義務或善管義務」, 是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誠信地履行對公司的職責,盡到普通人在類似情況和地位下謹慎的合理的注意義務,為實現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

二、如何認定董事的勤勉義務?

(一)《公司法》

案例一:(2020)滬01民終2868號

裁判結果:董事、監事等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根據上述規定,筆者認為,董事的勤勉義務最低的一個標準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

(二)《公司法司法解釋》

案例二:(2018)最高法民再366號

深圳斯曼特公司向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其深圳斯曼特公司股東為開曼斯曼特公司,認繳註冊資本額為1600萬美元。2005年1月5日,股東開曼斯曼特公司籤署深圳斯曼特公司章程,至起訴之日,股東開曼斯曼特公司仍欠繳深圳斯曼特公司註冊資本4912376.06美元。而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既是深圳斯曼特公司董事,同時也是股東開曼斯曼特公司董事。

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未盡到監督與催促繳納出資義務,並因此造成了深圳斯曼特公司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深圳斯曼特公司認為六名董事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導致深圳斯曼特公司資產被賤賣,胡秋生等六名董事在公司負債纍纍的情況下,不僅未將公司資產轉讓收入用於清償債務、未要求股東繳納欠繳的出資,反而將資產轉讓收入惡意轉移,使深圳斯曼特公司資不抵債,最終被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因此起訴要求胡秋生等六名董事對深圳斯曼特公司股東欠繳出資所造成深圳斯曼特公司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範圍為深圳斯曼特公司股東欠繳的註冊資本4912376.06美元。

裁判結果:

本案胡秋生等六名董事在股東開曼斯曼特公司認繳出資額期限屆滿即2006年3月16日之後均擔任過深圳斯曼特公司董事。胡秋生等六名董事作為深圳斯曼特公司的董事,同時又是股東開曼斯曼特公司的董事,對股東開曼斯曼特公司的資產情況、公司運營狀況均應了解,具備監督股東開曼斯曼特公司履行出資義務的便利條件。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在股東出資期限屆滿即2006年3月16日之後向股東履行催繳出資的義務,以消極不作為的方式構成了對董事勤勉義務的違反。

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未履行向股東催繳出資的勤勉義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深圳斯曼特公司遭受的股東出資未到位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筆者認為,督促股東如實履行出資義務,屬於董事及高管應盡的勤勉義務。

(三)《證券法》

《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關於信息披露及重大事件披露的規定,要求公司應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依法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告及公告的重大事件,應及時報告及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證券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發行人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根據上述規定,筆者認為,促使公司及時依法履行披露及公告義務,也是上市公司董、監、高的勤勉義務。

(四)《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第二章規定了獨立董事的義務,筆者認為獨立董事違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第二章規定的義務的,應被認定為未盡到勤勉義務。

三、未盡勤勉義務需要承擔的責任?

(一)民事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刑事責任

國有企業管理者違反勤勉義務,可能會涉及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了籤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了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即「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結語

董事勤勉義務是現代公司治理體系下約束董事行為、保護股東利益的重要機制。作為公司的董事應當以為了公司最大利益的方式履行其職責,在履職過程中應當盡到善意、注意的勤勉義務。同時,為準確判斷董事是否盡到勤勉義務,股東在制訂公司章程時,應由專業律師設計,明確、詳細的規定董事勤勉義務的主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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